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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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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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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视角下的刑事辩护

发布时间:2019-12-11 阅读数:534

摘 要:审判中心改革的核心是实现庭审的实质化,确保审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因此有必要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中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律师与公检法之间不只是对抗,而应是一种全方位、立体的关系,需要维护辩护权,促进审判中心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审判中心;有效辩护;律师职业豁免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50-01

作者简介:魏延泽(1995-),男,汉族,山东莱芜人,上海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内涵

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刑诉法界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含义是,侦查、起诉活动应当面向审判、服从审判要求,同时发挥审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的决定性作用;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是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以法院的庭审和裁决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确保案件质量,防止错案的发生。②

二、审判中心改革与律师有效辩护之间的关系

两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1)审判中心地位的确立与辩护律师的参与和协助密不可分。这主要是通过辩护律师进行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辩护来实现的。律师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护并不意味着通过掩盖事实和规避法律适用来为当事人脱罪,相反,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案件事实被发现使法律适用更加准确;程序性辩护针对的是非法证据,并不否认可以促进侦查合法化的法律证据。(2)庭审实质化需要诉讼各方在法庭上能够围绕定罪、量刑问题,充分举证、质证,交叉询问、辩论,这就需要充分尊重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被告人对各种程序性规定并不熟悉,并且在庭上这种庄严肃穆的氛围下容易紧张思维混乱,难以有效的自我陈述,这就需要律师的参与,使得诉讼各方有证据在庭上出示并在庭上合理陈述,法官在听取双方辩论意见的基础上公正作出裁判,对辩护律师的意见给予积极回应。

三、审判中心主义下我国刑事辩护保障体系的完善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保障制度需要正确处理好侦查、起诉、审判三种诉讼职能与辩护职能之间的关系。正确定位辩护律师的角色,律师与各司法机关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发现案件事实,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对参与诉讼并发挥实质作用的辩护律师需要理性对待。

其一需要落实律师的职业豁免。我国律师法中规定了律师的执业豁免权,但是此项规定较为笼统,并且只建立了庭审阶段的言论豁免权,但是律师为当事人的辩护不仅仅体现在庭审阶段。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保护律师自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证据收集是发现案件真实的前提,律师的自行调査取证是为掌握更多的证据,进而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做出合理的辩护,同时也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依据。由于律师个人能力的限制,其调查搜集的证据可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对此证据当然不予采用,但不能因此追究其责任。当然,如果律师有故意伪造证据、销毁证据等情形的,应依法处理。其次,律师依照法律规定对证人的指导。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会受到内心以及社会方面的压力,证人可能无法准确、清晰的对所需事实进行描述,这需要辩护律师对证人进行正确的指导并解释说明,以满足律师在诉讼中的需求。但是此种指导不能是诱导性、倾向性的,要客观公正。最后,在律师不知情的情况下,律师不应对证人做出的虚假陈述负法律责任。在律师取证过程中,辩方证人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如果虚假陈述或者编造谎言欺骗律师,在律师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证据交予法院,这种情况不应追究。律师向法院提交这些证据,是履行自己的职责,最大程度的为当事人争取权利,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辩护律师故意伪造或教唆他人作伪证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因疏忽而向法院提交不准确的证据,不应受到刑法追究。

其二是要适当扩大律师法律援助的范围。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应当和可以指派律师辩护的情形,毕竟法律援助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可以指定辩护由于适用的情形有较大弹性,在实践中能够获得的法律援助较少。扩大律师法律援助范围可扩大应该法律援助的情形,可以规定特定重罪,对这些罪名放宽应当法律援助的刑罚要求,对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还可以扩大法律援助的资源,与律所合作,可以將律师法律援助的时间作为一项考核指标,给予一定的优惠,促进他们积极参与。

[ 注 释 ]

①龙宗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J].中外法学,2015(4):847.

②樊崇义.“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目标和实现路径[N].人民法院报,2015-1-14.

[ 参 考 文 献 ]

[1]龙宗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J].中外法学,2015(4).

[2]樊崇义.“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目标和实现路径[N].人民法院报,2015-1-14.

[3]魏晓娜.审判中心视角下的有效辩护问题[J].当代法学,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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