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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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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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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就业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发布时间:2019-12-09 阅读数:501

摘 要:平等就业权是劳动就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平等就业权,就是落实到实处的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生存权和劳动权,保障平等就业权与国际人权法步调一致,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作用。通过分析平等就业权纠纷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能够给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类似案件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平等就业权;证明责任分配;人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57-01

作者简介:余蕾(1993-),女,汉族,四川内江人,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律(非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基层司法实务。

一、平等就业权案件概述

据统计,从裁判文网上所得来的数据显示,自2011年到今年底,共有65例有关平等就业权的诉讼。平等就业权案件往往伴随着劳动争议同时出现。平等就业权涉及人的生存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破坏社会和谐秩序。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辨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此来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做到公正审判。

自2004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中国法律界的学者们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各方面来研究怎样保障人权,以使人能过有尊严的生活。平等就业权,是人所擁有的平等就业和择业的权利。有学者认为,它是‘“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在就业中的反映与自然延伸。平等就业权案由的确定,从司法途径上保证当事人的平等就业权能够得到救济。有学者认为平等就业权作为劳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被视为平等及不歧视原则在劳动及就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并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而受到保护。从最高人民法院划分案由的规定来看,将平等就业权规定在一般人格权之下,也是对平等就业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针对平等就业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本文将结合我国法律对其纠纷案件中的证明责任进行分配。

二、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是指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法官也能做出判决的法规范。当事人之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就某个或者某些事情存在争议,通过私力救济无法解决,因而求助于公力救济。法院针对双方争议的事实,必须进行事实认定,使其成为法律事实,从而做出判断。法院存在的目的就在于解决纷争,故法院不得因事实不明而拒绝裁判,因此才有了证明责任存在的意义。它旨在即使事实真伪难辨,法官依旧可以依据一定的规则判决一方当事人败诉,从而平息纷争。

证明责任的分配,则是确定哪一方当事人对各种主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有学者主张吸纳《民诉法解释》第91条进入即将制定民法典当中作为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德国学者认为,各方当事人应对有利于自己的规范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对自己主张的积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三、平等就业权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称为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责任。我国的证明责任是在学习和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的证明责任内容上发展建立起来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的规定,我国确立的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是主张请求权依据的事实真实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该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罗森贝克的观点,每一方当事人都要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与中国审判中的“谁主张,谁举证”有异曲同工之妙。在平等就业权纠纷中,往往牵扯着劳动合同争议、劳动争议,在原告请求法院对劳动法律关系真实存在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判,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事实。在诉讼中,若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不提出任何抗辩,只作否认,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劳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劳动关系事实是否存在。若法院无法判断劳动关系事实的存在,不能形成内心的确信,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告将承担败诉后果。

四、平等就业权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

根据公平原则,对主张权利不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消灭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说,对于权利消灭的积极事实被告要承担证明责任。在平等就业权案件中,被告要否认原告所主张的法律事实,即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并未因被告的原因受到侵害,被告可以对权利妨碍发生的事实进行举证,从而使法官采信自己所主张的法律事实,以此来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经过反复的举证—抗辩—再抗辩来使法律事实得以认定,使法官得出公正的判决。若是出现真伪不明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即认定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由其主张该事实的人承担败诉的后果。

五、结语

我国关于民事诉讼上具体讨论平等就业权的文章不多,有学者主张从立法上建立相应的司法救济机制去解决,本文主要从具体的证明责任分配上去分析,希望能够对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有一定帮助。也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些规定或者发布相关的指导案例作为参考。法官审判中要根据现实情况、考虑相关因素综合考量判断,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平等就业权的保障对劳动市场中公平竞争、对促进我国的人权保障,与国际人权接轨有着重大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石慧.平等就业权的立法保护研究[M].济宁学院学报,2017.2.

[2]杨思斌.平等就业宪法赋权[N].人民日报,2003-10-29(16).

[3][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M].林剑峰,译.法律出版社,2008.

[4][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尔.德国民事诉讼法(下册)[M].李大霄,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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