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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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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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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随手拍”法律问题刍议

发布时间:2019-12-07 阅读数:585

摘 要:为规范道路交通行为,鼓励市民参与交通环境治理,某市交警部门推出了“冰城e行”交通违法“随手拍”平台,市民手机抓拍交通违章可受到相应奖励,平台上线六天即受理举报一千余件且通过七百余件。这一举措在国内并非首创,自其若干年前迈入公众视野便引发社会广泛讨论,拍手称快与质疑之声并存。本文试图在评析其产生原因和可取之处的基础上,针对相关法律担忧浅述个人看法,并进一步关注其在实务操作中所应侧重的问题。

关键词:随手拍;交通违法;法律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65-01

作者简介:杨美丽(1997-),女,汉族,河北人,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生,法学专业。

一、交通违法“随手拍”产生原因和有利分析

虽然自降生以来就备受争议,“随手拍”仍然借网络微博之力在社会无限扩张适用,从解救儿童到婚恋相亲等各个领域。一方面,作为互联网通信技术发展风暴的产物,信息化给予了“随手拍”这一类新兴事物诞生并兴起的平台;另一方面,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的普及加之“全民皆微”的大环境为公众爱心的传递提供了可能,当然其中也不乏博眼球之作。

关于“随手拍”在其他领域的适用本文不做探讨,单就举报交通违法方面来说不无可取之处。首先,鉴于交通违法现象的发生点多线长面广[1],现有的交警资源远不能对其做到全面监督,“随手拍”使民间力量成为交管部门之外监督和震慑交通违法的补充之力,有利于交警及时获知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隐患;其次,“随手拍”举报交通违法更是潜移默化的普法过程,只有熟悉和了解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才可能对他人的行为做出判断,有利于全民法制意识的提升。

二、相关法律担忧探讨

对于交通违法“随手拍”这一新措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第一,市民拍摄违法行为有偷拍嫌疑,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

针对這一点,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隐私意为在公共利益之外的个人不愿意公开或者披露的私人生活秘密,并且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将隐私权与姓名权、肖像权等各项人格权作为同层级的具体人格权来对待[2],那么我们便不应过于宽泛地界定隐私权的范围,更不应过于随便地将市民拍摄举报交通违法作为侵犯违法人隐私权一概而论。

一方面,市民拍摄图像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基本上是被拍者在公共交通范围内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下的行为,被摄图像所涉及的信息是否为隐私权内容尚待进一步细化探讨,当然市民在拍摄时极有可能因不可避免或法律意识淡薄而涉及违法人的某些个人信息如肖像等,对此应通过制定有关实施细则以作为规范“随手拍”交通违法的依据,而非仅以此作为扼制其监督违法行为的充分理由。另一方面,隐私权的客体处于公共利益之外,被“随手拍”的对象本身就是公共领域破坏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更何况个人隐私权的行使也应受到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二)第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警察被赋予收集违法证据的权力和职责,市民不仅没有这方面的权力和能力,其拍摄图像也不能直接作为处理的依据

针对这一点,就市民拍摄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来说,通过实践具体操作我们知道拍摄图像等材料并非直接作为交警做出处理的依据和违法证据,而是要经过后续一系列严格审查认证,市民提交的图像材料在性质上更多地是作为举报线索,在此基础上市民的身份并非为违法行为取证主体,而将“随手拍”交通违法行为定性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市民取证的行为则更无从谈起。

(三)第三,交警部门此举有规避自身执法监督责任之疑

针对这一点,公安交管部门推出这一平台的本意原在于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行为,共创文明和谐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是其积极创新执法监督形式,维护公共秩序的体现。除此之外,交警部门对大量层出不穷的举报线索仍需进一步调查认定,而这并没有在实质上减轻其工作负担,当然对于不乏借此举规避执法监督责任情形的预防和追责是制度完善层面的问题。

三、“随手拍”交通违法的实务操作问题和建议

(一)关于“随手拍”举报行为的奖励问题

部分地方交管部门曾以减免交通违法记分的方式来奖励市民的举报行为,这一奖励形式不仅不具有实体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同时削弱了法律威慑力和执法机关公信力[3],违背了“随手拍”交通违法设立的初衷。交警部门积极创新社会管理的行为可圈可点,但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合理实行,慎重考虑每一行政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影响,规范“随手拍”奖励形式如少量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避免“依法犯法”的不合法不合理行政。

(二)关于行政行为的实行问题

首先,新措从制度设计到实际施行的各个环节均应经过合理充分的考究和论证,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需做好充足准备,最小程度地降低其消极影响;其次,必须严格遵循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市民提交图像的审查,实事求是地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处理,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最后,保证执法的公正公开性,尊重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救济权。

四、结语

新措作为交警部门发现和监督违法行为的另一辅助渠道,有关质疑也绝非空穴来风,针对此类社会管理创新形式,全面客观地完善制度设计,规范实际操作才是应有之道。

[ 参 考 文 献 ]

[1]交通违法“随手拍”是否可行[N].人民公安报,2012-09-10(008).

[2]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01):108-120+178.

[3]韩雪,杨洋.“随手拍”违法举报奖励减免记分须慎行[J].道路交通管理,2018(05):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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