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稿邮箱:fzbl@fzblzz.com
  • 在线编辑QQ:1541328756
法制博览版权信息

主管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主办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编辑出版:《法制博览》编辑部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邮发代号:22-80

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投稿邮箱 :fzbl@fzblzz.com

在线编辑QQ :1541328756

论文鉴赏 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鉴赏 > 正文

论我国民事撤回上诉中对被告权利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9-12-06 阅读数:535

摘 要:一审宣判后二审程序开始前,原审原告任意撤回上诉,其可以随意摆脱诉讼的负担,但可能会侵害原审被告的权利。故需要关注民事诉讼撤诉中对于被告权利的保护问题。具体分为仅原审原告提出上诉时和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均提起上诉时的保护方式。

关键词:撤回上诉;被告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66-01

作者简介:杨凯文,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17级研究生,诉讼法学专业。

一审宣判后二审程序开始前,原审原告任意撤回上诉,其可以随意摆脱诉讼的负担,但可能会侵害原审被告的权利。故需要关注民事诉讼撤诉中对于被告权利的保护问题,下文通过一审宣判后二审前阶段,探讨撤诉对于被告权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和对其权利保护措施的完善。

一、仅原审原告提出上诉的保护措施

(一)上诉期内的保护手段

一审宣判后,仅原审原告方提出上诉,后原审原告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形式审查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且在上诉期限内的情形。原审原告撤回上诉,表明原审原告对于一审裁判结果是认可的。因此此阶段如果法院形式审查后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并且尚在上诉期内的,则仅仅意味着原审原告放弃上诉权,对于原审被告的上诉权毫无影响。如果原审被告提出上诉,符合上诉的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该予以受理,而不得以原审原告已经提出上诉又撤回上诉为由对原审被告的上诉权进行限制甚至剥夺。这也是诉讼主体权利平等的体现和要求。另,对于原审原告的撤回上诉,原审被告也必须有程序参与权,原审原告的撤回上诉应有原审被告的意见,法院应该倾听原审被告对其撤回上诉的意见综合考虑。并且,为了保护被告的权利也应该明确,该阶段撤回上诉后即使仍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的原审原告也不得再次提出上诉,以此来保障被告的期待利益和对于原审原告的信赖利益,充分保障被告的权利。

(二)上訴期届满的保护对策

一审宣判后,仅原审原告提出上诉,后原审原告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形式审查裁定准予撤回上诉,此时上诉期已经届满的情形。此种情形,是原审被告对自己的权利没有积极行使,上诉期已经届满,因而不能提出上诉,对一审裁判结果可视为其默认接受。但是如果是以下这种情况即原审被告对一审裁判也不服,想要上诉,但是原审原告先于其提起上诉,原审被告看到这种情况就想在原审原告提起的上诉中来主张自己的请求。虽然二审中不允许提出反诉,但是原审被告法律知识不足,无法认知到此种情形。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的,如果直接以原审被告的上诉申请超过上诉期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在法律层面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这样处理只是形式平等,不能达到实质公平,可能造成原审被告权利的损害。

此种情形下对被告权利的保护方法是,明确规定法官应承担释明职责,在一审宣判时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应当予以释明,防止因当事人不明所以、不懂法律而造成的对其权利的不当处分。如果经过宣判时法官的释明,则原审被告在上诉期内未上诉,出现搭顺风车的情况,则由其自负责任;如果宣判时没有法官的释明,则原审被告可以以法官未履行释明职责提出异议,法院以程序违法对此情形予以处理,或者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补救。

二、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均提起上诉的保护方式

(一)上诉期内的保护举措

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都提出上诉,后仅有原审原告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准予撤回上诉,尚处于上诉期限内。此种情形下,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均提起上诉,但是只有原审原告一方申请撤回上诉,这与上述仅有原审原告提出上诉且又申请撤回上诉的情形道理是一样的。原审原告撤回上诉,只是其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审原告撤回上诉不影响原审被告对其上诉权的处分。保护办法之二是法院应当询问原审被告的意见,使原审被告自己来维护其权利,发挥其制约和平衡原审原告的作用,因为如果原审原告的撤回上诉会对其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原审被告肯定会提出意见来反对原审原审的撤回上诉。此外的保护措施和上述仅有原审原告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一样:撤回上诉后即使仍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的原审原告也不得再次提出上诉,以此来保障被告的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充分保障被告的权利。

(二)上诉期届满的保护方式

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都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后仅原审原告人撤回上诉,此时上诉期限已经届满。原审原告撤回上诉时上诉期已届满,但原审被告已提起了上诉,原审被告有权决定是继续上诉审还是撤回上诉,原审被告的权利行使不受原审原告撤回上诉的影响。原审原告的撤回上诉权与原审被告的撤回上诉权分别由双方各自所有和行使,其中一方的撤回上诉行为,只表明该方对其权利的放弃,对于相对方的权利不能也不应该产生任何不利的效果。这种情形下因为上诉期届满,所以就没有原审原审再次提起上诉的可能性了,这也是对原审被告权利的保护。对此阶段的撤回上诉,原审被告自行决定是否提出意见。因为相较前述阶段,此时的原审被告已经提出了上诉,如果继续程序则可以维护其权利;同时,原审原告撤回上诉后,上诉期届满因而不再可以提出上诉,对于被告权利侵害的可能性很低。故该阶段对原审原告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否提意见,由原审被告自行决定即可,法院不再需要主动询问其意见。

[ 参 考 文 献 ]

[1]高壮华.论诉权之间及与审级制度的制约关系[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1).

[2]张霄霄.民事部分撤诉的理论基础与解释适用[J].河北法学,2018.1.

[3]林剑锋.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结构性重置[J].法律科学,2018(3).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