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稿邮箱:fzbl@fzblzz.com
  • 在线编辑QQ:1541328756
法制博览版权信息

主管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主办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编辑出版:《法制博览》编辑部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邮发代号:22-80

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投稿邮箱 :fzbl@fzblzz.com

在线编辑QQ :1541328756

论文鉴赏 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鉴赏 > 正文

民用无人机的立法规制

发布时间:2019-12-06 阅读数:557

摘 要:民用无人机行业在近年来异军突起,无论是社会生活,抗灾救援,科学探测等方面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随着民用无人机逐渐普及,在生活多元化的时代,他们成为人们手中一个瞰世界,观天下的“利器”。同时我们不难注意到,由于法律的滞后性,诸多民用无人机领域所凸显的法律问题是前所未有的,从立法规范到执法规则到守法准则,从权利享有到责任承担,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也为我们的法律制定提出了新要求,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正亟待建立。

关键词:民用无人机;立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67-01

作者简介:杨冠云(1996-),男,汉族,辽宁鞍山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一、民用无人机领域立法现状

(一)民用无人机法律属性

首先,我們要界定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民用无人机?根据民航局飞标司《轻小型无人机管理规定》,无人机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其中,民用无人机由民航局统一管理,军用无人机由军方统一管理。

其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航空器属于特殊动产,其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民用无人机是否属于航空器这一法律属性不明确,所以导致在出现因无人机造成的法律纠纷时,适用何种法律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

(二)立法现状

近年来,我国陆续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轻小无人机运行管理规定(试行)》、《关于民用无人机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规定。虽然我国在民用无人机领域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始终没有顶层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出台。从民用无人机的研发到投入市场,从人员的资质审查到违法的责任分担,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未形成体系。

二、民用无人机监管

上述的办法以及相关规定表明,我国在民用无人机的登记管理,空域管理以及经营性活动管理方面有相对完善的制度规定。但是在具体的监督体系中这一新兴行业仍存在巨大的漏洞。

对于无人机登记的监管,由于客观因素的存在,在日常的监管中,无法准确的进行人机的一对一匹配。同时由于一些飞行区的申报条件过于繁琐,人们有时为了节省时间,不进行登记飞行,也给监管带来了巨大的难题。

我国民用无人机生产环节,缺少相应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以及资质审查,导致一些产品良莠不齐,甚至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投放市场后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工业信息化部于2017年发布《关于促进和规范民用无人机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使该产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但由于缺乏对于市场销售的监督管理,致使一些“黑飞”,“乱飞”事件频发,对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影响着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在后续的管理运营方面由于缺少相关经验和法律支撑,整个无人机市场缺乏监管体系。如何构建各部门的相互协作,以适应高速发展的无人机行业也是值得我们考虑的问题。

三、民用无人机领域立法探索

(一)空域管理

我国为民航仅划分了A、B、C、D四类空域。划设给无人机使用的临时空域实质上就是隔离空域。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可依据现有法规申请无人机临时空域,即隔离空域。按无人机作业类型而不是按无人机起飞重量进行分类,将“轻型、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划设为“无人机超低空作业空域”,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空域使用效益。将无人机超低空作业空域划设为——如同民用航空ABCD空域一样的——民用无人机隔离空域,以避免通用航空有人驾驶飞机混用隔离空域,保障无人机隔离空域的使用效益。①

(二)完善法律规范体系

1.在无人机生产销售各环节作出切实有效的指引、规范和约束。通过调研听证,不断完善行业规范,提高技术质量和标准,提高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产品进行分级,实行适合不同级别无人机的管理方法。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形成通畅有效的销售路径,促进无人机行业的良性发展。

2.完善权责分配,在立法领域需要作出新的调整。规范法律主体的行为,对于违章违法使用无人机的行为,加强处罚力度,特别是“黑飞”,“干扰”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加强事前预防,要依靠完善的法律制度,在事前各环节,各领域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3.加强监督机制,在传统监管方式的基础上,运用高新技术配合监管。不断鼓励企业提升科技实力,提升产品安全性,建立全程联网的监管系统,进一步完善禁飞区的建设,改善报备飞行的审批程序,对不同区域内的无人机实行不同的飞行速度、高度限制标准。

[ 注 释 ]

①华宁汉能研究院《关于划设民用无人机隔离空域的建议》[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42.

[ 参 考 文 献 ]

[1]华宁汉能研究院《关于划设民用无人机隔离空域的建议》[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42.

[2]王亚琼,王晓丹.无人机立法的新趋势——比较法视野的展望[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