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05 阅读数:590
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跨境贸易的发展,海外代购成为人们购物的新选择。化妆品代购在海外代购中占比较大。化妆品海外代购,主要涉及商标平行进口问题。
关键词:商标权;代购;平行进口
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70-01
作者简介:周添(1996-),女,汉族,江苏南通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隨着电子商务和跨境贸易的发展,人们的购物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海外代购,海外代购事业蓬勃发展,但近几个月来,不少代购都在抱怨:他们是在国外正规渠道购买产品,然后再在淘宝店铺上架出售产品。但欧莱雅集团却频频投诉他们在淘宝店铺出售的欧莱雅集团旗下化妆品牌的商品为假货,致使他们的淘宝店铺被扣分,甚至关店,损失惨重。
这就引发了人们的思考,欧莱雅集团为什么能这样做?这就涉及商标平行进口问题。
一、商标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的商品是由商标所有人投放海外市场的合法产品,但由他人在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口到本国市场的行为。
海外代购符合平行进口的一些特征。海外代购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主要分为三方面:专利、商标、版权。我国允许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但对商标和版权的载体产品是否允许平行进口,并无明文规定。法院判决的处理结果也不相同,部分法院支持商标平行进口构成商标侵权的说法,部分法院认为商标平行进口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商标平行进口“侵权说”
赞成商标平行进口构成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是“普拉达案”。在“普拉达案”中,被告在其门店的装饰装修中大量使用原告的商标。原告因此将被告告上法庭。法院通过双方的辩论和调查取证,在查阅了大量资料后,分析后认为:“涉案的商标是世界著名奢侈品牌,在消费者即行业内,知名度非常高。原告在中国内地一直采取直营方式经营店铺,而且对店铺的选址也有严格标准。而被告作为百货经营者,对涉案品牌及经营模式是知情的,被告以店中店方式销售普拉达品牌的商品,被告虽然采取了商品零售者通常采取的利用商标标明该区域在售品牌的基本形式,但由于被告所售产品并非通过原告或其授权中国销售的经营者取得,而是通过国际货物平行进口方式取得,即二者产品均根源于原告,但进入我国市场的途径、方式不同,所以被告在门头、灯箱广告、外墙上使用涉案商标时如不加注任何说明性的文字陈述,无法使消费者认知二者商品进入我国市场不同途径的区别,易使前往购买该品牌的消费者产生该店对原告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商业关系的误认,超出了商标合理、规范使用的范畴。被告的不当使用行为借助了原告涉案商标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原告商标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1]
三、商标平行进口“不侵权说”
支持商标平行进口不构成侵权的著名案例有“芬迪案”,审理“芬迪案”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店铺仅销售其自行购置的正牌商品,所售产品系从原告经销商处合法取得,其在出售时保持了商品的品质和样态,而且采取措施显著标明被告公司标识。被告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经营者折扣商场的营业面积较大,为便于消费者寻找其欲购买的品牌,有必要在店招标明其出售产品的品牌。这种使用方式只是为了向相关公众传递出其出售商品来源于原告的客观事实,用以指示其提供商品的真实来源,属于商标合理使用。涉案产品系被告从原告经销商处大批量购买所得,原告应当意识到这种批量购买商品的方式,必然是为了实现商品的再次销售,原告应当对这种再销售过程中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予以容忍,允许其为了实现再次销售对原告商标的合理使用及以此为目的的宣传和推广。倘若原告为了维护其专卖店的利益,则应当通过合同形式约束其生产商和销售商向专卖店以外的客户群体批量出售货物,而不应再完成首次出售行为后,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再出售商品的行为予以限制。”[2]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是从首次销售原则演变的权利穷尽角度来分析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品在首次销售后,权利人不应该对已经售出商品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等)进行限制;被告在商铺中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引导消费者购物,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与此同时,被告作为零售商通过合法渠道购进正牌商品并对商品进行原样销售的再次销售行为,不应再受到权利人的限制。
四、结论与应对之策
认为商标平行进口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观点与商标平行进口的行为构成侵权的观点,都是建立在从商标法的语境下评价平行进口行为,只是结论在认为被告销售的平行进口商品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和损害权利人的商誉上存在重大分歧。[3]
总而言之,并不是所有的商标平行进口都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所以我们应该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是否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许可使用的范围、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混淆、权利用尽、地域性原则、反不正当竞争等),来判断某一商标平行进口案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 参 考 文 献 ]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01号.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终23号.
[3]裴然.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的司法定性[EB/OL].搜狐网,2018(01).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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