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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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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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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预防与制裁虐童行为的法律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9-11-19 阅读数:519

摘 要:近年来,网络频繁曝光多起虐待儿童的案件,其中一所幼教机构虐童案是2017年下半年受关注度最高的案件之一。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之所在,也是社会最为弱势的群体,对来自社会的伤害没有抵御能力,因此国家在政策及法律上更应该对儿童加大保护。虐童行为对孩子造成的不仅是身体上和心理上的伤害,而且也会对一个国家和民族产生深远的不利影响。本课题针对目前的虐童事件,根据其他国家对此问题不同的法律对策,在此基础上,以虐童事件为引导,提出健全和制裁我国虐童行为的法律对策,以更好的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促进我国法律的完善。

关键词:虐童罪;幼师虐童;虐童行为;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060-01

作者简介:冯泽媛(1993-),女,汉族,河南登封人,硕士,西北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近几年我国的虐童事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不得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7年11月22日晚,有十余名幼兒家长反映一所幼教机构的幼儿遭遇老师扎针、喂不明白色药片的情况,并提供孩子身上有多个针眼的照片。如今,幼师虐童的事件屡见不鲜,该案件更是推波助澜,我们在谴责这些幼儿机构与幼儿教师的同时,不免要反思,我们刑法要做出怎样的调整,才能以更大震慑力去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一、我国虐童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我国于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虐待罪的主体扩大为对儿童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儿童的权益在很大程度上也得到了保障。但虽然如此,我们也不难发现,这个仅仅约束的是对儿童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那么对儿童没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却没有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这样一部分人对儿童实施虐待行为,譬如学校高年级成年学生长期虐待儿童的行为等。显然,《刑九》对虐待罪进行修改,这是一个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不足。

(二)我国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行,但现实中期待受虐待的儿童告诉显然不具有实际意义。虐待罪是以自诉为主的诉讼模式,而虐待儿童的对象毋庸置疑是未成年人,他们无论在经济上还是行为上都会受到父母的支配。在这样的一种劣势地位下,期望他们受到虐待后主动告诉如空中楼阁。而且,在这样的一种劣势地位下,即使告诉了,阻止的可能仅仅是这一次的虐待行为,也有可能导致虐待行为变本加厉,因此虐待罪关于虐童行为的规制仍需完善。

二、外国对虐童行为的规制

(一)美国

美国防止虐待儿童的措施中最独特的是强制报告制度。其报告主体比较广泛,只要与儿童密切接触的人都有报告的义务,对于隐瞒者要给予刑事处罚,后将报告主体更是扩大到了社会一般成员,即任何人发现虐童行为都有报告的义务。且报告的内容不仅是肉体上的虐待,精神上的也包含其中。这项制度中对举报者的隐私也给予充分的保护,避免举报人受到伤害,在很大程度上对儿童提供了保障。

(二)德国

德国对儿童的保护比较详细,其《德国刑法典》分则体系中,设计了很多保护儿童的罪名。如170条的违背抚养义务罪、171条的违背监护或抚养义务罪和第225条的虐待被保护人罪,还有专门针对儿童实施性虐待的174条、179条等等。这些罪的犯罪主体比较广泛,保护对象也扩大至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其他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刑罚力度较大,为儿童设立了非常严密的保护系统。

三、健全虐童行为的法律对策

(一)单独增设虐童罪

在学术界建议单独增设虐童罪的观点虽然占少数,但根据近几年虐童事件的频繁发生,笔者认为,有单独增设此罪的必要。刑法具有谦抑性,罪行不可能覆盖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但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与希望,影响到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单独设立虐童罪可以体现国家对儿童的重视程度和对虐童行为的严厉惩罚态度。刑法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重要的也是保障人权,更高价值的是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虐待罪的惩罚力度较轻,单独设立虐童罪,制定不同幅度的法定刑,扩大处罚范围,有效威慑行为人不敢实施虐童行为。

(二)虐童行为的取证制度需要完善

由于虐童行为受侵害的是儿童,儿童的自我维权意识非常薄弱,甚至有可能受到威胁而不愿意讲出受侵害的过程,这就导致了取证上的困难,很难推进案件的进行。譬如这几年发生的幼师虐童的事件上,在调查取证时,很多幼教机构的监控录像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一部分事件无法落实。孤证不可定罪,如果仅凭当事人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也无法查明案件真相。对此,立法机关可以借鉴美国的强制报告制度,根据我国的国情来制定相关的调查取证制度,如要求与儿童紧密接触的人发现有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以此来保证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儿童代表了我们祖国的未来与希望,少年强则国强。法律是面对未来的,我们更应该制定完善的法律让他们在一个健康,快乐,安全的环境下成长。

[ 参 考 文 献 ]

[1]许久生,庄敬华.德国刑法典[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2]马克.哈丁.美国关于保护被虐待和忽视儿童的法律[J].人权,2008.

[3]徐兴旺.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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