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11 阅读数:507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本文作者以自己多次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实际工作经验结合真实案例,探讨如何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关键词:专家证人;出庭;文书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8.9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038-03
作者简介:左小雄(1979-),男,汉族,湖北孝昌人,本科,毕业于中国刑警学院,文检专业,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文书司法鉴定人,工程师,研究方向:文书鉴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但是,由于绝大部分司法鉴定项目都属于经验科学,任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都无法保证自己的鉴定意见永远是准确的,永远都不出错。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也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专家证人”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所以作出这样一种制度设计,就是为了当鉴定人作出错误鉴定结论可能因此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时,当事人有一个救济的途径。笔者作为文书司法鉴定人,曾多次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就其它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发表质证意见。下面笔者就以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件为例,和大家一起探讨如何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一、简要案情
2018年8月份,一名当事人带着一份某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检材到笔者所在鉴定机构,要求委托本所对该《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并提出质证意见。本所向当事人了解到,这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标的830万元。当事人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协议书》作为证据,这份《协议书》是在一张A4纸上双面打印的,在背面落款处左侧有“甲方”、“身份证号码”、“电话”印刷体字迹及填写的相应手写体字迹,右侧有“乙方”、“身份证号码”、“电话”印刷体字迹及填写的相应手写体字迹;检材纸张泛黄,纸张右侧边缘有上下两处装订痕迹。对方当事人(甲方)不认可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并向法院申请文书司法鉴定,鉴定事项为:“对<协议书>中第1页与第2页打印的时间与书写的时间是否是同一时间形成进行鉴定”,法院委托了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协议书>
二、该鉴定机构的检验结果及鉴定意见
该鉴定机构采用《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中的有关鉴定方法对检材进行了变造文件鉴定,发现了以下7项“检验结果”:
1.“甲方”处的印刷体字迹为静电复印形成,其它印刷体字迹均为打印形成,检材上印刷体字迹的形成方式不一致;2.“甲方”与“乙方”印刷体字迹不在同一水平线,有二次排版特征;3.检材第1页、第2页的纸张空白处均由弥散性墨点,但第2页上的弥散性墨点密度大于第1页,说明第2页存在二次印制过程;4.“甲方”处签名字迹与“乙方”处签名字迹的笔迹压痕深浅不同,说明书写环境发生变化,判断不是同一时间书写;5.“乙方”处的印刷体字迹及手写体字迹洇散现象严重,“甲方”处的印刷体字迹及手写体字迹几乎不见洇散现象,说明“甲方”处字迹与“乙方”处字迹不是同一时间形成;6.检材纸张泛黄,说明检材有人为做旧痕迹;7.纸张上有反常装订痕迹。
该鉴定机构依据上述“检验结果”作出如下“分析说明”:
“上述各项检验结果,还原了一个事实真相,即<协议书>的制作人是利用某一份原文件第2页上有‘林某惠(甲方当事人)真实签名,印刷字迹有‘甲方、‘身份证号码以及‘电话号码(原文笔误:应为‘电话)的复印字迹,且除此之外页面其它均为空白的第2页的有利条件,根据自身需要拼接而成,这一鉴定意见,有来自检材本身的客观依据作支撑,检验结果之间可互相印证,构成了认定不是同一时间形成的充分条件。”协议书>
于是,该鉴定机构判断检材是通过变造形成的,并根据这一结论进而对《协议书》中第1页与第2页的印刷体字迹及手写体字迹是否同一时间形成进行推断,得出了三项有关检材上字迹形成时间的鉴定结论。
三、笔者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经过
本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组织了包括笔者在内的三名鉴定人对该《鉴定意见书》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并对检材进行了重新检验,发现该鉴定机构所谓的7项“检验结果”都是站不住脚的,检材是通过变造形成的判断没有事实依据。于是,本所出具了一份由三名鉴定人署名的《咨询答复函》,指出了该《鉴定意见书》中存在的问题,对其结论进行了反驳。委托人将《咨询答复函》提交法庭后,该鉴定机构又出具了一份《复函》,坚持其鉴定结论。于是委托人向法庭申请鉴定人出庭,并申请笔者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笔者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后认真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拟好了《出庭提纲》,制作了用于辅助说明的检验图片和《特征比对表》,熟悉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专业知识。
开庭时,该鉴定机构也派出本案的两名鉴定人出庭,审判长先让鉴定人陈述其鉴定意见及依据,然后让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前面的程序结束后,审判长让笔者向鉴定人发问,笔者考虑到在向鉴定人发问之前有必要让法庭对我方意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于是向审判长建议先由笔者全面阐述对该《鉴定意见书》的意见,然后再向鉴定人发问,审判长同意。于是,笔者向法庭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本案的委托要求是有关文件形成时间方面的鉴定,但是该鉴定机构实际上并没有使用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有关的技术方法,而是采用《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中的技术方法对检材进行了篡改、变造文件鉴定。该鉴定机构通过其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7项“检验结果”判断检材是通过变造形成的,并根据这一结果进而对检材各部分字迹是否同一時间形成进行推断。但是,本所通过对该《鉴定意见书》的审查及对检材的重新检验,发现所谓的7项“检验结果”都是站不住脚的,具体理由如下:
关于第1项检验结果。本所通过显微检验发现检材上“甲方”处的印刷体字迹笔画均由小圆点形成,纸张上有凹陷的打印头冲击痕迹,为针式打印机(即点阵式打印机)打印形成,检材上的其它印刷体字迹也均为针式打印机打印形成,也就是说检材上所有印刷体字迹的形成方式是一致的。我们选取相同印刷体字迹进行比对,发现细节特征一致,应为同一台针式打印机打印形成。而静电复印字迹笔画是由墨粉凝聚形成,墨粉贴附纸张表面,无打印头冲击痕迹,其特征与针式打印机打印字迹存在明显差异,通过显微检验可以很容易地分辨出来。(笔者向法庭出示了针式打印机打印字迹和静电复印字迹的显微图片用于辅助说明)
关于第2项检验结果。本所通过检验发现检材第2页上每一行印刷体字迹均向右下方轻微倾斜,而行与行之间相互平行,也就是说各行的倾斜角度是一致的,这一现象是打印过程中走纸倾斜造成的,不是二次编辑排版造成的。打印过程中走纸倾斜有一定的随机性,在不同次打印过程中,有时发生倾斜,有时不发生倾斜,有时向左倾斜,有时向右倾斜,即使向同一侧倾斜其倾斜角度也各不相同。因此,打印文件各行之间倾斜角度是否一致,是判断是否存在二次打印的重要依据,本案中“甲方”、“乙方”这一行与其它行均发生倾斜,且角度一致,正说明是一次性打印形成。结合前面第1项结果,可以判断检材第2页上的印刷体字迹为针式打印机整体一次性打印形成,不存在二次印制的过程。(笔者向法庭出示检验图片,说明检材第2页上各行印刷体字迹均出现倾斜现象,且倾斜角度一致)
关于第3项检验结果。静电复印文件(包括激光打印文件)纸张上一般会有弥散性墨点(俗称底灰),这些墨点较小,均匀分布在纸张空白处。本所通过显微检验,发现检材纸张正反面均有较大的墨粉颗粒,在纸张上分布不均匀,这种墨粉颗粒一般是检材在与其它静电复印文件(或激光打印文件)一起装订、存放、接触等过程中转移到检材纸张上的,不是静电复印过程造成的。本案检材上只有针式打印机打印过程,不存在静电复印(或激光打印)过程。(笔者向法庭出示显微图片,说明和静电复印文件(或激光打印文件)接触或轻微擦拭过的白纸上也会存在墨粉颗粒)
关于第4项检验结果。“甲方”处的签名字迹和“乙方”处的签名字迹是不同人书写的,不同人书写笔迹笔力轻重不同,属于个人书写习惯;此外,不同人在同一时间签名使用不同的衬垫物、不同的笔也是正常现象;再说同一份文件双方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分别签署在日常生活中也很常见。所以“甲方”处的签名字迹与“乙方”处的签名字迹压痕深浅不同对于本案的鉴定结论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关于第5项检验结果。洇散是指液体在纸张上的扩散现象,因此一般只有墨水笔书写字迹或喷墨打印字迹才有出现洇散现象的可能性,但也并不是必然会出现洇散现象;而激光打印字迹、静电复印字迹、针式打印机打印字迹的色料均为固体形态,不可能出现洇散现象。
本所通过显微检验发现,检材上无论印刷体字迹还是手写人体字迹均没有明显的洇散痕迹,更不要说洇散程度存在差异。先说印刷体字迹,检材上所有的印刷体字迹均为针式打印机打印形成,针式打印机的工作原理是通过针状的打印头撞击色带和纸张,将色带上的色料转印到纸张上形成圆点,大量圆点聚集形成笔画。打印头一般是球面型的,因此中间撞击力量大,周边撞击力小,在纸张上打出的圆点中间颜色深周边颜色浅,由大量圆点形成的字迹笔画看起来会产生“洇散”的错觉,但实际上并不是洇散,而是针式打印机打印字迹固有的特點。
再说手写体字迹,检材“甲方”处的手写体字迹笔画较细,墨迹较淡,颜色较浅;“乙方”处的字迹笔画较粗,墨迹较浓,颜色较深;这是不同人使用不同书写工具书写产生的笔痕上的差异,鉴定人误认为是洇散程度的差异。一般手写体字迹的洇散肉眼都可以分辨,但是本案检材上的手写体字迹,不仅肉眼无法看到洇散痕迹,就是通过高倍显微镜观察也没有发现明显的洇散痕迹。(笔者向法庭出示显微图片,说明检材上印刷体字迹和手写体字迹均未发现明显的洇散现象)
关于第6项检验结果。经观察发现,检材纸张泛黄,纸张表面上有黄色斑点,但是这些现象是纸张在长期存放过程中通常会出现的现象,不能认定为人为做旧的痕迹。按照该《鉴定意见书》及《复函》中的论述,鉴定人认为是有人在纸张上只有“甲方”处字迹还没有其它内容时就对纸张通过“液体浸染”等方式做旧,然后再添加上“乙方”等其它部分字迹,由于人为做旧时对纸张造成破坏,因此“乙方”处字迹形成时才会产生严重的“洇散”现象。但是,人为做旧应当是先添加上新的内容,再对变造后的文件进行做旧处理;先对原始文件进行人为做旧,添加新的内容,这种“人为做旧”的方式显然不合常理。
关于第7项检验结果。在日常生活中,将协议书与相关票据、单据一起装订是常见现象。检材右侧边缘上下均有多次装订痕迹,这些装订痕迹较为杂乱,更符合与相关票据、单据多次装订的痕迹特点。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该鉴定机构的7项“检验结果”都是站不住脚的,对检材是通过变造形成的判断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检材其实是一份通过针式打印机整体一次性打印形成,然后由双方签字落款的正常文件,不是通过变造形成的。
陈述完毕后,为了让法庭对《鉴定意见书》中存在的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笔者就其前后矛盾及不合常理之处有针对性地向鉴定人发问。如:“你们认为甲方处以外的印刷体字迹是打印形成的,请问是何种打印方式?”,鉴定人答:“我们也认为是针式打印机打印的,虽然在鉴定书中没有指明,但在我们的<检验记录>里面有记载”。这一答复显然与其《鉴定意见书》中的有关论述相矛盾,因为《鉴定意见书》中将检材第2页的弥散性墨点密度大于第1页作为判断第2页存在二次印制过程的依据,如果二次印制的方式为针式打印机打印,是不可能使检材第2页与第1页的弥散性墨点密度产生差异的,因为针式打印机使用的是色带而不是墨粉。笔者问:“你们认为变造前的原始文件上,手写体字迹只有甲方处的‘林某惠签名字迹,那么甲方处的身份证号、电话又是谁书写的?”,鉴定人答:“和乙方处的手写体字迹是同一人书写的”。笔者当庭一一指出两者在笔迹特征上存在的大量高质量的差异点,向法庭说明两者不是同一人的笔迹。笔者问:“你们认为纸张上有人为做旧的痕迹,又认为乙方处的印刷体字迹及手写体字迹洇散更严重是由于纸张被人为做旧造成的,这就意味着是先人为做旧再添加乙方等内容,但是有谁会在变造之前先人为做旧的?”,鉴定人竟然回答说:“我们在从事鉴定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稀奇古怪的情况,有些当事人就是这么变态!”。可想而知,这种答复会让法庭产生怎样的映象!检验记录>
此外,笔者还向鉴定人询问了以下这些问题:“甲方处印刷体字迹的显微形态明显是针式打印打印的特征,你们是通过哪些特征判断甲方处的印刷体字迹是静电复印形成的?”、“你们认为甲方处以外的印刷体字迹均为针式打印机打印,又认为只有静电复印才会产生弥散性墨点,那么第1页纸张上的墨点又是怎么产生的?”、“你们认为<协议书>变造前的原始文件上只有甲方处的印刷体字迹和“林某惠”的签名字迹,其它均为空白,那么原始文件上的‘乙方又是怎么消失的?”、“你们发现‘甲方、‘乙方这一行不在同一水平线,是否也对其它各行进行过检验?是否也不在同一水平线?”。对于这些问题,鉴定人要么避而不答,要么顾左右而言他,始终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答复。协议书>
通过此次出庭,笔者已充分发表了对该《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一一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其错误论点也进行了有力地反驳。无论法庭是否采纳笔者的意见,相信法庭在决定是否采信该《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时会更加谨慎。从委托人及其律师的反馈来看,委托人对笔者作为专家证人出庭的效果是非常满意的。
四、经验总结
(一)专家证人应有正确的身份定位
专家证人虽然是某一方当事人聘请的,但是专家证人出庭是为了解决专门性问题,协助裁判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专家证人的角色与律师的角色有本质的差异,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职责,是无可厚非的;而专家证人是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公平公正地发表意见。有些人将专家证人与律师的角色混为一谈,并质疑专家证人的公正性,这显然是一种偏见。不过,这也提醒我们在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时一定要秉持公正的立场,客观地指出原《鉴定意见书》在结论上或程序上存在的问题,而不能为反对而反对,不能在法庭上沦为当事人的“枪手”!
(二)出庭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出庭前要充分了解本案的基本案情、双方的争议焦点、双方对于鉴定材料的质证意见。对原《鉴定意见书》的受理程序、鉴定程序、鉴定方法、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在出庭前要先拟好《出庭提纲》,其中应包括对原《鉴定意见书》的反驳意见、我方的意见、对鉴定人的询问提纲、对方可能提出问题的答复。对于一些专业性问题,可准备一些检验图片、《特征比对表》用于辅助说明。熟悉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出庭时应注意自己的行为规范
专家证人出庭时要出示相关证件,证明自己的专家身份。着装应整洁,一般应着正装。在法庭上应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言行举止得体。在阐述意见或回答问题时应口齿清楚,音量适中,不卑不亢;语速适中,论述内容较多时可放缓语速,以便于书记员记录;应尽量说普通话,語言规范,不过多使用专业术语。与鉴定人辩论时应心态平和,就事论事,相互尊重,避免同行相轻,共同维护作为鉴定专家的整体形象。
[ 参 考 文 献 ]
[1]SF/Z 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2]SF/Z JD0201005-2010《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
[3]王世全,黄建同.印刷文件检验[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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