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稿邮箱:fzbl@fzblzz.com
  • 在线编辑QQ:1541328756
法制博览版权信息

主管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主办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编辑出版:《法制博览》编辑部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邮发代号:22-80

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投稿邮箱 :fzbl@fzblzz.com

在线编辑QQ :1541328756

论文鉴赏 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鉴赏 > 正文

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的刑法学分析

发布时间:2019-11-10 阅读数:525

摘 要:根据现阶段我国故意伤害罪的司法现状进行了研究,在了解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的基础上,从多个角度研究了我国司法下的故意伤害罪问题,之后结合具体的案件,对故意伤害罪的司法问题做出了详细的研究,达到了加深相关人员对故意伤害罪的认识,在推动社会法制建设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刑法学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69-02

作者简介:张峥(1994-),男,河北唐山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故意伤害罪是侵犯人体健康的一种犯罪类型,就目前我国司法现状而言,故意伤害罪存在案件发生率高、定罪率高的特点,并且案件所涉及到的情形复杂多样。在我国法制建设不断推进的情况下,社会对故意伤害罪缺乏了足够的重视,再加之大部分居民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认知与认定也缺乏相应的了解,导致学术界对伤害行为的界定、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等方面存在巨大的争议,因此应该得到相关人员的关注。

一、我国故意伤害罪的司法现状

有学者在对我国故意伤害罪的司法现状进行分析中发现,我国近十年中的轻伤害罪判定为故意伤害罪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在1994年-1998年,我国每年平均的故意伤害罪立案数量没有超过10万件,而到了二十一世纪之后,这一数量开始快速增长,到了2016年,相关的案件数量已经超过20万件。通过这组数据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故意伤害罪的发现现状较为异常,其核心就是定罪率过高。而定罪率过高异常,主要就集中在我国司法部门对轻伤害罪行为判断为故意伤害罪的比例相对过高[1-2]。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明显的异常现象,以邻国日本为例,在2015年,日本的盗窃罪判罪超过2.5万件,而故意伤害的判罪案件则只有不足6千件;而我国同一时间下,对盗窃罪的判罪超过了20万件,故意伤害罪数量也超过18万件。从这一数据可以发现,我国司法中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比例非常小,要明显高于日本。

二、我国司法中针对正当防卫的认定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但是在很多案件中,司法部门依然会将一部分人的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主要体现在将正当防卫认定为打架斗殴。

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的定义为:防卫人在面临强奸、抢劫等行为时所产生的反击行为。这是因为强奸、抢劫本身就是一种侵害行为,而防卫人的这种反击行为能够有效制止这种侵害行为,是典型的自我保护,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防卫人不能对对方实施强奸与抢劫等。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司法部门会将正当防卫认定为打架斗殴。例如在2015年的一起案件中,A、B两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争执,A先将B手中物品打落在地,B在随后的反击中打伤了A,针对这一案件,当地司法部门认为B为故意伤害,实施了一年的管制。

在针对这一案件进行分析时可以发现,这件事的起因就是AB两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冲突,A在购买后没有支付给B足够的现金,而后又对B进行了侵害,在这种情况下,B的反击行为是正当防卫,而假如B不进行反击,就有可能面临A变本加厉的侵害,所以B选择了反击,但是在随后的打斗中将A打伤。通过这个分析可以发现,司法部门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应该将B的这种自我防卫行为认定为打架斗殴,这是因为B是在A先动手伤人的基础上才进行反击的,并且“B打伤了A”的这种结局也是在这一基础上演变过来的,所以在这个案件中,B的行为是防卫意识下的防卫行为。而司法部门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认为B与A的打架斗毆而导致了A受伤,法院的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为:人在遭受侵害时,应该在第一时间寻求公安部门的帮助而不是进行反击自卫。从这一点来看,司法部门存在过错,这是因为案件中的A、B两人争执事件恶性程度不高,若是强奸、抢劫等社会危害大的事件,一味的单纯寻求公安部门的帮助明显不妥当,等到公安部门接近受害者时,可能伤害事件已经发生了,而被害者的反击自卫无疑可以保护自己不受侵犯,减少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所以对于司法部门而言,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几乎很难发现单纯的制止情况,所以不能将单纯制止作为评价内容。

三、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与认定标准分析

(一)故意伤害罪的保护法益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刑法上的法益主要包括了刑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侵害或者威胁个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与个人利益有关的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只有以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才能确定行之有效的法益,发挥刑法的作用。所以针对故意伤害罪本身而言,故意伤害罪本身就会损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防卫人处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对对方实施了合理的反击,这种情况符合法益的要求,并且在案件中,B的反击行为本身没有对A造成实质性伤害,在经过简单的医院治疗后就健康出院。因此对于B反击A的这个行为认定上,可以认为B的行为满足自我防卫的要求。

(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违法认定标准

从违法的构成要件上来看,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违法认定主要集中在行为对象与行为内容两个主要方面。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重点评估以下几方面内容:(1)案发起因。导致故意伤害罪的原因是蓄谋已久的行为还是因为突发琐事而发生的矛盾。此时需要重点了解是被害人的过错先,还是行为人的行为引发的伤害。(2)行为人与被伤害人的关系方面,即双方素不相识,还是双方本身关系不和睦,存在利益冲突。(3)打击工具。行为人是使用了某种杀伤性工具,还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使用任何工具,只通过自身的身体伤害对方。(4)打击部位。行为人打击了被伤害人的重要部位(如头面部、心脏、裆部)还是身体的其他部位等等。

从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违法认定的标准角度来看,伤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还可以从作为和不作为的两个角度来进行评价,即行为人是否对被伤害人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例如立刻拨打急救电话、积极配合医生介绍被伤害人的基本情况等,加速了被伤害人的疾病康复。

从本次案件来看,A、B两人本身不认识,两人出现矛盾纠纷的起因是交易纠纷,因为A在交易过程中没有支付给B足够的现金,并且在双方的语言交流中,A率先伤害了B,所以整个案件中的过错主要集中在A身上。而在A对B采取暴力伤害的过程中,B出于对自身身体安全的考虑,出手还击,并没有使用其他工具,只是用身体搏斗导致A受伤,并且A受伤的部位多为软组织,本身不会对A的生活质量产生影响,因此可以认为B的这种自卫反击行为是可行的,司法部门单方面按照事件的结局来判断B承担主要责任的结果是明显错误的。

四、结论

近几年我国的故意伤害罪定罪率相对较高,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所以针对这种问题,我国司法机关必须要转变工作模式,进一步了解正当防卫与被害人承诺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要从案件的源头入手,进一步评价案件双方的行为,正确裁定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人,这样才能更好的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让法律成为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

[ 参 考 文 献 ]

[1]淡臣.互殴案件中有关正当防卫的界限思考[D].西南政法大学,2016.

[2]杜文俊.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应属法律拟制[J].河南社会科学,2017,19(06):72-75.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