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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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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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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对《公司法》关于中小股东保护的弥补

发布时间:2019-11-09 阅读数:482

摘 要:2018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并未做修改。因此中小股东寻求保护必须另寻途径。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最高纲领,对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不足之处能起到一个很好的弥补作用。

关键词:公司章程;中小股东;章程细则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72-02

作者简介:陈淑瑶(1992-),女,汉族,湖南株洲人,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公司这块基石,中小股东股权分散但数量庞大,《公司法》的历年修订逐渐增加了对这一群体的关注,但是不足以抵消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带来的大股东侵害,对这一群体的保护是必要且势在必行的。相比于耗时长且不完善的立法保护,公司章程更具灵活性和全面性,能够有效弥补《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保护的不足之处。

一、相关概念

公司由股东出资组建,出资额的不同使股东分为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在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中小股东的概念,但是《公司法》216条中给出了控股股东的定义,“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①”对照该概念,我们可以将中小股东定义为出资额或者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对公司表决没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对于公司章程的概念学界没有统一的意见,笔者比较认同范健、王建文所下定义“公司章程是指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志的书面法律文件。它调整着公司经营行为和内部关系,并对公司、全体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产生约束力。②”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保护存在很多不完善地方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存在,能够在给中小股东预留权利空间的同时降低中小股东的维权成本,因此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公司章程存在现状

目前虽然公司法将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的必备法律文件,但是对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并没有得到股东和社会的认可。目前公司章程的存在普遍流于形式化,公司章程千篇一律,大同小异。许多公司只是把它当成一份设立时需要的文件,在网上搜索一个公司章程范本,将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修改一下就提交给公司设立机关,并没有根据本公司实际经营的情况以及自身的人员架构进行章程制度的设计。因为公司章程没有受到重视,因此在促进公司运作发展、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在实际公司设立过程中,中小公司认真拟定公司章程的公司只占很小部分,其中会在章程起草阶段就聘请专业人士介入,比如律师帮忙拟定起草的更是凤毛麟角。而这些中小公司正是中小股东权益被侵犯的重灾区。

其次,虽然公司章程每个公司都必备,但是大多数条款都是照搬照抄公司法条文,比较粗线条和原则化,当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存在意见分歧或者权益被侵害时,很难从公司内部通过公司章程寻求救济,往往需要诉诸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而司法救济不仅耗时长而且程序繁琐,中小股东往往面临维权成本比受侵害权益更高的窘境,因此而放弃了司法救济的途径。这不仅违背了公司法立法赋予公司章程自治权的初衷,不利于公司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资源一定程度上的浪费。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情况正在好转。越来越多的中小股东权利意识开始觉醒,认识到公司章程对其保护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于是在章程拟定过程中为自己争取权益。但是,大股东的控制权从公司设立之初就是存在的,在公司章程拟定的阶段,大股东就牢牢掌握了话语权。许多中小公司公司章程怎么拟定都是控股股东一言堂,中小股东根本没有话语权,更不用说增加对自身保护有利的条款。所以在这种公司结构中,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更是家常便饭。

三、公司章程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一)公司章程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法三十三条股东知情权的基础上细化,在章程中约定公司会计账簿包括会计原始入账凭证,因为会计报告容易造假,但是原始会计凭证确很难,能够直观的反映出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由于相关文件可能需要专业人士才能看懂,因此在章程中约定股东查阅相关报告文件时,允许聘请专业人士在场协助。同时在章程中对不正当目的采取列举式限定的方法,未在章程中列明的视为目的正当,避免大股东以此为理由侵犯中小股东知情权。为保护公司利益,章程中也可约定查阅时间及仅可在公司查阅,不得带离公司。同时可以根据查阅客体的重要性决定是否给予股东复制权。

(二)公司章程对中小股东表决权的保护。中小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出资额小,在公司拥有的表决权小,其声音很容易被大股东忽略,在参会成本大于参会回报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对股东会的参与及公司事务的管理缺乏积极性。因此,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在某些涉及中小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投票中实行累积投票制,扩大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围。现在网络发达,对于参会不便或参会成本高而又想表达自己意愿的中小股东来说,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同步召开的方式,并且在召开会议前由会议秘书将会议副本通过网络发送给全体股东。视频股东大会以今时今日的技术手段来说,会议成本并不会高于传统会议,同时也给予了每一位股东充分的表达权和参与权。除此之外,中小股东股权分散,但是形成合力还是能引起大股东和公司重视,因此可以在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中由公司章程规定允许委托投票,使无法参加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能委托其他股东,集中行使。

(三)公司章程对中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中小股东投资企业,很少甚至不参与公司管理,除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能通过低买高卖获得利润,对于非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而言,分红是他们获利的唯一途径。为保护中小股东分红权,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初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如约定每年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同时可在章程中约定通过公司股东微信群或公司公众号定期公布公司的盈利状况,进行股利分配信息的披露,让全体股东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及盈利情况。同时可通过章程约定公司应当分红而拒绝分红时,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份,而无须等待五年,使之分红权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及时的救济。并在章程中约定好回购股权的定价机制,使价格公允具有可操作性。

通过对公司今后运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从而在章程中进行规制,一方面有利于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从而提高他们投资积极性,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另一方面也为降低了日后解决纠纷所需要的时间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公司章程是对目前《公司法》关于中小股东保护的最行之有效的弥补。

[ 注 释 ]

①《公司法》216条.

②范健,王建文.公司法[M].法律出版社,2006: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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