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稿邮箱:fzbl@fzblzz.com
  • 在线编辑QQ:1541328756
法制博览版权信息

主管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主办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编辑出版:《法制博览》编辑部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邮发代号:22-80

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投稿邮箱 :fzbl@fzblzz.com

在线编辑QQ :1541328756

论文鉴赏 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鉴赏 > 正文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形式分析

发布时间:2019-11-09 阅读数:515

摘 要:所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体是指交通监管部门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责任予以确定的一种全面性法律文书,其在诸多方面对事故当事人所要履行的行政、刑事以及民事责任上发挥了推动性作用。已有的法律规程都没有认定其究竟归属哪种证据模式,只有正确了解此种认定书的证据性质,才能合理的解决事故问题,保护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司法的公正性。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形式;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73-02

作者简介:刘宇征(1981-),男,北京人,本科,任职于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研究方向:法学。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律领域对道路交通认定书归属哪种证据方式存在异议:有些学者认为其是一种判断结论;还有一些学者觉得其是一种书证;有的则觉得其是行政行为的一种,不可当做证据应用。甚者有些学者觉得明确此种认定书的证据方式完全是无用之举。这些观点中最大异议之处在于其到底是判断结论还是书证。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书证性质剖析

(一)此种认定书不满足产生书证的时间特点。就证据的产生时间而言,书证一般是在纠纷或是案件出现以前就已产生,比如协议、遗嘱、信件、借条等等,其在开始诉讼前就以客观的方式出现了,并非在诉讼过程之中形成的。但交通事故出现以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才形成,在当事人相关的义务与权力都明确的状况下,通过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监管部门依据事故现场勘测、调研状况与相应的检查、判断论斷而编制的文书,其产生时间对比与案件自身有着明显的落后性,和书证产生时间完全不匹配。所以,站在此角度来看,此种认定书不在书证所属范围之内[1]。

(二)就证据客观性方面而言,书证中的内容不会随着诉讼过程中办案工作者或者机关的主管意愿的改变而改变。书证产生以后,当事人以及其委托者还有办案机关仅能去发现、搜集、感知与鉴别它,却无法转变其实际内容。在组织的司法活动中,办案工作者仅能检查书证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却无法变化其记录的具体内容。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率先展现出的是公安机关针对已发案件的认知活动,不但涵盖证据调研、证据剖析活动,并且还涵盖认知流程与推理流程。此认定书是在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监管部门在查验交通事故真相的前提下,利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对不同当事人的行为和其在事故中发挥的作用所进行的全面评估,所以从此方面来看,认定书是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阅历经验与客观实际的衍生物,未具有书证所固有的客观性。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实际行政行为性质剖析

(一)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时缺少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渠道。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其包括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权利,法律制定了其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救济对策,行政相对人可采用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方式来寻找救济。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形式则是:当事人在三天内到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监管部门上交正确的复核申请。主要从下面几方面能发现此认定书属性的转变:

一方面,在内容上撤销了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监管部门能改变、去除认定书的权利。

另一方面则是在救济形式上,具体行政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然存在较大区别。其中前者能利用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手段寻找救济,但后者不可采用这两种方法寻找救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中对其做出了明确规定,可通过复核此种独特的形式进行救济[2]。

(二)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和当事人的义务与权力并没有直接联系。即使认定书没有直接关系到相关当事人的义务与权力,但其所包括的当事人义务与权力的具体内容则是通过各当事人间的责任决定的,但依然无法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出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下发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要求和当事人有关的行政义务、权利关系,重点是对行政相对人予以一定的罚款、撤销驾驶证、行政拘留或是警告等行政惩罚手段。哪怕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对实施交通不良行为的当事人下发重大的决定,也一定要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做根据,然而对当事人行政义务与权力造成干扰的是公安机关监管部门下发的事故确定以后给予的行政惩罚决定,并非认定书自身。在判决与协调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时,也并非认定书自己认定的。认定书里不涵盖当事人所要承受伤害赔偿占比的内容。由公安机关交通监管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具体是指事故中出现的原因责任,并不是指赔偿责任。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不论是在协调过程中亦或是在法院的判决过程中,仅是根据、而非严谨根据原因责任的占比区分赔偿义务与权力。相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时,法律规程依然没有做出法院一定要接受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限制等明确要求。站在理论角度来看,拥有既判力的法律文件,主要有法院下达的协调书、判决书、仲裁组织确定的协调书与仲裁决定书等等。虽然是带有既判力和法律效力的文书,但其既判力的客观范畴也只局限在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诉讼标的之中。简单来讲,就是当事人发起的直接请求,事实理由通常缺少既判力。所以,当事人的各项义务与权力并不存在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之中,其并未拥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条件[3]。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断结论性质剖析

(一)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言,其重点处理的是专门性问题。针对一些交通事故案件,比如酒精含量、开车速度、当事人的错误行驶行为对引发事故所发挥的作用等,一定要安排专业的交通事故解决人员予以鉴定。相应的,公安机关交通监管部门则是解决交通事故案件的主要责任组织,处理的是案件出现的原因,不同当事人所要履行的责任多少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另外,在实践过程中,并非每个交通警察均要参加处置交通事故的过程之中,公安机关着重要求处置交通事故的所有人员一定要获得岗位资格证书。此种认定书不但基层的公安监管机构可以制作出来,而且可通过公安交通监管部门中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内部人员联合组成的单独判断机构对事故展开辨别,把事故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上。这充分表明事故认定书满足判断结论关于专门性问题的特征。就证据方式的规则方面而言,此认定书属于判断结论范畴之中,和其余证据种类有着较大差别[4]。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处理的问题是事实问题。根据我国下发的相关法律规程可知,此认定书内容必须要说明事故发生的大概情况,出现原因与当事人所要履行的责任。由事故出现的地点、时间、当事人个人信息、现场状况、人员受伤和死亡状况和车辆的受损状况、财产亏损状况等基础状况组成了交通事故的基础事实。而引发交通事故出现的原因则是由意外因素、当事人自身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共同组成。导致当事人所要履行的责任,简单来讲就是事故原因责任组成了这一责任。所以不论是交通事故的基础事实,亦或是事故的责任划分与引发事故的原因,都是交通事故的实际问题。相关认定书即使可以在某些方面干扰刑事责任履行与民事赔偿,然而其并不直接参与刑事责任履行或是民事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所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贴近判断结论的性质,只对责任确定对象关联事实提出判断性建议,不对事故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供应解决建议和对策。

[ 参 考 文 献 ]

[1]齐如意.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证据资格研究[D].新疆大学,2018.

[2]王凌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D].烟台大学,2018.

[3]曹锋.交通肇事案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审查与运用[J].中国检察官,2017(20):63-65.

[4]郭晓蒙.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7.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