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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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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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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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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资源刑法保护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9-11-03 阅读数:529

摘 要: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对于环境、自然资源有重要影响,完善关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保护,是全世界议题。各个国家在野生动物种类、文化、经济、政治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在立法原则、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也存在差异。本文分析了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现状,并从刑法角度分析了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问题,探讨具体的立法对策。

关键词:野生动物资源;《刑法》;立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03-02

作者简介:邹鹏(1992-),男,江西吉安人,南昌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刑法学专业。

野生动物是自然的重要组成,保护野生动物,是促进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野生动物也有重要的科学、经济与文化价值,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具有一定的意义,如果野生动物资源遭到破坏,生態平衡也会随之恶化,当前,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是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意义

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数据显示,我国野生动物数量超过了2000种,在世界上,排名前列,其中,约有100多种主要分布于我国,或者属于我国特有。改革开放后,我国工业迅速发展,导致大量野生动物资源遭到破坏,偷运、贩卖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大量野生动物濒危绝种。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给世界生物多样性、世界气候造成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继而影响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给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刻不容缓。

二、我国野生动物的立法现状

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早在古代,便已经有先例,各个朝代都有驯化野生动物、不供奉幼兽的记载,最早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是我国在1950年颁布的《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其中规定,严禁捕杀各类珍稀动物。后来,我国林业部门公布《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提出,对于野生动物资源,既要注重保护,也要合理利用。在后来的多年间,相继颁布《关于制止珍贵野生动物收购与出口的通知》、《渔业法》等,在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分别在2004年、2009年进行了修改,在2011年,《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颁布,2013年,《湿地保护管理规定》颁布,在一定程度上,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托。

从《刑法》中的规定来看,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集中于341、340、151条,从不同的阶段、角度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做出了规定。相较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进行了进一步缩减,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排除在外,借鉴了国外的相关做法,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规定纳入保护范围,体现出与国际法律法规相接轨的趋势。

三、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立法不足

(一)深度的不够

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只针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体”,实际上,导致野生动物破坏的诱因非常多,栖息地的破坏便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刑法中关于栖息地内容的规定还显不足。

(二)设置的缺陷

在《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的量刑比较重,最重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但是,相较于其他恶意犯罪,破坏野生动物行为在主观上的恶性较小,有一定的可修复性,而刑罚的最终目的并非处罚,而是起到震慑作用,预防犯罪,促进被破坏野生动物的再生。就当前的规定来看,《刑法》中没有规定其他的非刑罚措施,虽然对犯罪行为起到惩治作用,却难以促进野生动物资源的恢复。

(三)与其他法律的冲突

为了保护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我国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需要参考《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名录规定,属于其中的规定,才符合《刑法》中的保护要求。虽然《刑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在规定上存在互补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冲突。在2017年,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栖息地保护、法律责任、违法方式等内容进行了修改,而《刑法》并未及时调整,在立法理念上,《刑法》也相对滞后。

四、野生动物资源刑法保护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主观明知认定

《刑法》中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名录是参照《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更新速度频繁,每五年更新一次,一些野生动物所在地的居民,如果还是沿用已有经验,很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便触犯刑法,为了解决该种问题,必须要完善关于主观明知的认定,具体情况包括三种:①明知不可为而故意为之;②根据以往经验,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依然不管不顾,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存在间接故意,也构成了犯罪;③确实不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那么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可以按照“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来处理。

(二)明确野生动物死体认定

所谓野生动物死体,即野生动物死亡后的遗体,目前,关于死体野生动物属于野生动物的范畴,还是野生动物制品范畴,在司法界还存在争议。在《刑法》中,没有野生动物死体的认定问题,致使法律适用存在认定上的困难,在没有其他明文规定的前提下,野生动物死体不应该纳入野生动物范围。笔者认为,若没有对野生动物死体做出明确规定,会导致犯罪人利用法律漏洞来逃避制裁,致使大量野生动物遭到屠杀,基于野生动物可修复性操作要求来看,应该将野生动物死体纳入野生动物制品范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工作中,需要结合案情情况来考察死因,若有非法杀害行为,可以与《刑法》中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一起处罚。

同时,《刑法》应将野生动物的卵、蛋等纳入破坏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对野生动物卵、蛋的破坏是从源头上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远远大于对野生动物成体的破坏。我们应学习国外的立法经验将之纳入到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三)规定野生动物的价值鉴定工作

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所有,就《刑法》的规定来看,关于野生动物的价值鉴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为了满足当前野生动物的保护要求,要严格遵循与时俱进的原则,考虑到现实需求,综合各方面情况来明确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成本,让野生动物价值的认定更加合理、科学,具体而言,需要从“教育价值”、“科研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几个方面来综合考量。

虽然其他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价值的认定有所规定,但是关于实际交易价值、核定价值的认定上,常常存在纠纷。一般情况下,主管部门会按照一般价格、国家规定来核定价值,而实际的交易价格往往会出现波动,也与个人的认识、与交易方之间的社会关系有关,因此,对于野生动物价值的认定,需要根据一般价格、国家规定来核定,取价高者。

五、结语

我国地域广阔、气候多元,野生动物资源也十分丰富,但是由于人口基数大,社会大众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意识不够,给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致使宝贵的野生动物资源大量减少,甚至存在灭绝风险,加上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致使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面临困局。从《刑法》中的规定来看,关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我国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立法,满足保护人类生态环境的客观要求。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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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郑建伟,柳振华.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立法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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