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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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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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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用枪法律规制的法理考量

发布时间:2019-10-30 阅读数:553

摘 要:警察是社会治安的重要环节,其使用枪支的行为也是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必要手段。依照我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但由于立法本身局限,加之相关立法瑕疵,给具体执法者留出较大裁量空间,使得警察用枪行为呈现出“合法未必合理”的尴尬局面,警察的用枪行为存在较大的临时性、主观性和不稳定性,对警察用枪行为的法律规制确有必要。

关键词:警察;用枪行为;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19-01

作者简介:李安基(1993-),山东济南人,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第一重考量:立宪主义的限制

宪政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就是宪法的统治。作为源远流长的政治制度,甚至可以在古希腊时期看到它模糊的身影,现今,立宪主义已然化身为民主政治的标志,成为现代国家的代名词。西方国家早期的“设防”学说,即关于为杜绝国家权力肆意侵害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构造相互调试的制度装置的学说,该种学说的依据有二:一是公民权利的目的性和脆弱性,二是国家权力的手段性与扩张性。

为了防止政府权力泛滥侵略“脆弱的”公民权利,立宪主义明确了两个核心内容:权力控制与权利保护。警察作为国家执法体系的“神经末梢”,其使用枪支的行为直接代表国家权力,所涉及的对象是最为脆弱敏感的公民权利。虽然我国现行宪法未有明确“生命权”的相关内容,但在“公民权利与义务”一章中,第三十三条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命对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使得我国宪法对生命权的保护不言而喻,再者,现行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保护公民健康权,依据当然解释,生命权自然受到我国现行宪法的最高保护。因此,作为国家强制力的警察用枪行为在公民的生命、健康面前势必保持谨慎的态度,但由于面对突发事件,警察不具备刑事审判同等的审慎条件,枪支的特點又是“一触即发”甚至“一击致命”,自然不可避免地需要法律规定完整的前置程序。例如“庆安火车站枪击事件”,开枪民警在口头劝阻、警告、使用警棍等诸多手段均不成效的情形下,选择使用枪支,由于相对人的行为在开枪前程序中体现出的“蛮横”已经“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公共安全”,其行为无疑是对现行宪法秩序的冲撞,是对宪法权利的蔑视,民警使用枪支的行为也就合情合理合法。

二、第二重考量:公法哲学的审视

从古希腊、罗马到现代,西方的公法哲学事实上是一个以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权的至上性、普遍性为核心的权利哲学体系,其内容包括了宪政、民主、人权和法治等高尚理论。上文所提“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既是公法哲学的基本矛盾,同时也是基本范畴,所提出的问题有二: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谁是第一性?进而探讨国家如何实现公民权利。事实上,国家权力不过是公民权利的集中化、权威化和公共化,因而国家权力只有致力于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力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法正当的。而在“国家如何实现公民权利”的问题上,学者提出了权力制衡,以法治权等方法。此便为警察用枪行为的哲学依据,“权力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警察为维护公民权利应用枪,且应依法用枪,用枪权不得越界不得滥用。

公法哲学尚存在另一对范畴:职权与职责。权责一致是当代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标准,同时也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有效途径。公法学的理论基点始终着眼于“职责本位论”,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让渡,在此种逻辑的分析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并不平列,而职权也成为了实现职责的手段,职责的实现方为最终目的。警察的职责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作,用枪只是其职权的组成部分而已。因而,用枪行为乃手段,保国安民方为目的,二者相争取其重,在警察“判明”用枪时机时,必须以行政目的为重,适当地履行职责。

三、公平正义的追问

如果说立宪主义是对权利的强调,公法哲学是对权力的自省,那么公平正义就是道德领域的“兜底性条款”,是分析具体问题的价值导向。这里的公平正义,所指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受法律的保护,警察的身份也是公民,在面对危险情况时持枪警察的人身安全所受威胁甚至更甚。2006年“陈某被杀案”可为典型,乘警陈放弃使用枪支而被数刀砍死。可以发现,美日英三国在其警察用枪原则中均有“生命威胁原则”或“生命防卫原则”,用枪程序固然繁琐,但相对人的行为直接威胁本人或他人生命时,警察的用枪程序即刻化简,无可厚非。同时笔者认为,在用枪法律规制中,以往机械的“合法性原则”有必要向“情境合理性原则”过渡,审查机关当设身处地地评价警察用枪行为,而非一味地刻板解释法律,甚至受社会舆论左右。

四、结语

现今,我国警察用枪行为亟待法律规制的完善,其用枪的裁量行为有赖于更为先进的法律依据,完善立法不仅仅为了防止警用枪支使用的泛滥,更在于指引警员的用枪行为,鼓励其通过使用枪支履行职责,完成使命。

[ 参 考 文 献 ]

[1]刘琳璘.冲突与权衡—从立宪主义模式发展看我国警务模式改革[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

[2]乔青.警察职务防卫问题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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