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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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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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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发布时间:2019-10-24 阅读数:493

周语茉

摘 要:随着当代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之间的财产模式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其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一个热点话题。因此,本文对“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认定”进行理论探究,并提出一些处理办法。

关键词:共同生活;债务;夫妻;同居:婚姻存续期间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092-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此条中“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如何认定呢?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①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概述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首先,解释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共债共签”原则。“共债共签”原则是指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在债务上有共同的签字或者没有签字的一方事后明确表示认可争议债务。此条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的背负债务,保证了夫妻双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同时也减轻了受害一方的举证责任,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是共同债务的一方。进一步说,“共签原则”的确定,也使得法官在处理此种案件时能够更容易判定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只需要根据债务上是否有共同签名来判定,这有利于司法的统一性,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在解释的第二条中规定,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债务而不需要另一方的知情和同意,但此种债务需要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前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第二条是第一条的例外,并不是所有没有夫妻双方签字的债务都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笔者认为,此条解释的规定也是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一种具体体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若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可以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所为的法律行为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需要对此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而第二条解释中,将夫妻一方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家事代理权的体现。但是此项原则的应用存在疑问,虽然规定了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但是没有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范围进行规定,因此在实践中,无法准确对此种情况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准确判断。

最后是对“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例外解释。解释第三条中规定若债务不存在一二两条所规定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就将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若债务内容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那么仍然要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此条中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应当如何认定,法律仍然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下文中笔者将对“共同生活”的范围进行讨论。

将此条解释与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②规定相比较,此条解释更好地规范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二十四条认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一方可以举证说明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是此时举证责任往往由不知情的一方承担,这将加重夫妻中的弱势一方的责任。而新的解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债务是共同债务的一方,这有利于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合法利益以及夫妻双方的合法利益。

二、外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考察

(一)德国夫妻债务制度

在德国,关于夫妻债务的相关法律仅仅规定因抚养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家事代理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来说,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首先夫妻均应承担因家庭抚养而产生义务,而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将被认定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而属于因家庭抚养所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种类:1、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2、家务开支;3、家庭需求满足的债务;其次法律也赋予了夫妻为了共同生活而拥有的家事代理权,也就是双方各自以自己的名义而为的负担行为将对对方直接发生法律拘束力,即将夫或妻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权而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对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以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为目的;2、要符合家庭现有经济状况和生活习惯。笔者认为,德国主要通过债务产生原因来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更好地保护了夫妻双方的个人利益,但是法官在认定的过程比较困难,因为没有一个确定的范围。

(二)法国夫妻债务制度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夫妻一方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儿女而与第三方达成的契约对另一方有拘束力”。从此条规定可以得出法国人将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认定为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儿女所负的债务,在法国的司法实践,对于此种债务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这种债务必须是为了维护家庭利益,必须具备必要性和紧急性,同时排除了家庭投资、休闲娱乐的开支、大额的非家庭金钱借贷。

除此之外,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413条和1415条的规定,法国将婚姻期间的债务认定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但是并不绝对,1415条排除了借贷之债和保证之债。

三、我国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立法现状思考及立法完善

在《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中提到了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我国尚未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鉴定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范围,那么应当如何具体认定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呢?

首先,应当先鉴定何为“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活从字面意思上来看就是夫妻有长期共担生活任务的主观意思表示,客观上有共同起居、共担夫妻以及生活义务的行为。另外,夫妻共同生活并非等同于同居,笔者并不绝对的认为共同生活就一定要同居。同居是指男女之间公开或秘密地共同生活并在财产上发生混同的一种两性关系,包括了结婚同居和非婚同居。但是“共同生活”并不一定要求“同居”,举个例子来说,夫妻一方由于工作原因而出差外地,并长期居住在外地,那么夫妻之间就不存在“同居”的关系,但是我们仍然会认定其为“共同生活”的关系。同时在实践中,难以对“共同生活”进行举证认定,因为“共同生活”更多地包括了精神上的联系,这属于个人隐私,是无法进行举证的。同时“共同生活”与“婚姻存续期间”之间也存在差别。笔者认为并不能将是否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作为判断夫妻是否属于“共同生活”的依据,现实中存在很多结婚后并无任何生活关系的假夫妻。总的来说,“共同生活”更强调主观上的联系,而“婚姻存续期间”只是一个客观的期间。

那么通过对“共同生活”概念的理解,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是属于夫妻为了共同生活而所附的债务呢?

第一“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是实践中还存在一种事实婚姻的情形,也即男女双方之间并没有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婚姻登记,但是对外都以夫妻自称,并使交易相对方相信其是夫妻。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根据外观原则,需优先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利益,虽然没有进行有效的结婚登记,但是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属于夫妻,并因此与其产生了债务关系,应当认定债务属于“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同时,“婚姻存续期间”一般仅包括登记结婚之日至离婚生效之日,那么登记结婚之前双方为了婚姻而负担的债务以及向法院起诉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期间,若产生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情况下,就不能单从时间角度来解释,更多应当考虑债务产生的原因,如果所欠债务是为夫妻双方共同利益或者所欠债务双方都知情并且默认其债务时,该债务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在满足“婚姻存续期间”的前提下,更多应对债务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判定争议债务是否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根据本文第二部分对比较法的分析,笔者认为产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为日常生活所需,主要是对物质生活的需要。2、为精神生活所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在夫妻的共同生活,也会出现很多为了满足夫妻双方的精神生活而产生的债务,比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家里的电视机,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购买的电影票等等生活中对娱乐的需求,此种情况虽然不属于夫妻对了满足日常生活的需求,但在当代社会环境下,应当被认为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当然这排除因参加如非法赌博、色情表演等非法的娱乐项目而产生的债务;3、医疗费用。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无法避免会有生病的情况。那么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医疗费用是必然的,但是现实中常常会出现一方不愿意为生病的一方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从而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为了夫妻双方的健康生活,应当将其医疗费用作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同时,一个家庭中会有孩子,每对夫妻也都会有自己的父母,那么在孩子和父母生病时,是否应该由夫妻来承担医疗费用,是否应当将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支付的医疗费用作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费用,笔者认为是需要的。首先,孩子作为夫妻爱情的产物,应当被认为是家庭的一部分,因此保证孩子的健康应被认为是夫妻为共同生活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因此为孩子支付的医疗费用在不满足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况下,也应当被认定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次,中国作为一个孝道国家,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也应当考虑社会伦理,因此夫妻有孝敬自己父母的职责所在,在父母生病时理应要承担他们的医疗费,这应当也被认定为是夫妻为共同生活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常常会出现一方不愿意为另一方的父母承担医疗费的情况,因此为了传承孝敬这一优良的品质,应当将夫妻父母的医疗费作为夫妻为共同共同生活所负债务;4、教育费用。若一个家庭中存在孩子,那么孩子的教育费用是无法避免的,而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的孩子,其教育费用的债务是应当被认定为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5、赡养费用。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应承担一定的家庭义务,中国作为一个孝道国家,要求对直系血亲进行赡养,这属于法定义务,此过程中产生的债务自然也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6、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置的房产,婚后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那么婚后的贷款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除非夫妻双方约定婚前购置的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房屋作为夫妻生活的必要场所,是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须的,因此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但是婚后的贷款存在于婚姻存续期间,并由夫妻双方使用,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债务;7、夫妻为共同生活的其他费用。

综上所述,若满足以上两个条件,那么即使债务不被夫妻双方签字认可,也应当被作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认定,也就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结语

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一个法律问题,但是其中也包括了很多道德问题,因此要给出这个问题准确的解决方案,是非常困难的。虽然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有关问题的解释》,但是仍然没有完全消除在判定债务过程的困难。笔者认为,实践中,法官在遇到此类案件时,不仅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出裁决,同时要考虑夫妻的实际婚姻情况以及债务产生的实际原因,综合考虑各方情况,权衡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做出一个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的判决。

[ 注 释 ]

①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同债。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做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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