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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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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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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9-10-20 阅读数:457

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法律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善意取得制度首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我国理论界对于此有很多争议,赞同者有之,否定者有之。但是股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既然已经通过法律确认,探讨其适用不当也无较大意义,所以本文将分三个部分,对股权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浅显分析。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股权变动模式;股东名册;工商登记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21-02

作者简介:徐渟婷(1994-),女,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吉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一)善意取得的存在之必要性

善意取得制度是经济发展的衍生物,其产生的宗旨是为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保护商事交易的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性

1.股权的性质

股权是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对于股权的性质却没有统一的意见。其中较有影响的有:“股权所有权说”、“股权债权说”、“股权社员权说”、“股权独立民事权利说”,每种观点都有其自身特有的优点,但是也都有其无法弥补的缺点,但是每一种学说都能够自圆其说,让人无法抉择。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需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股权的流转势必要更加频繁与复杂,为了避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案件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过多的发生,严格《公司法》的股权转让程序是重中之重。但是此类纠纷无法避免,就需要在立法层面上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为司法审判提供依据,杜绝“同案不同判,同判不同理”的情况发生。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

1.有利于解决现实纠纷

在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的今天,股权流转的次数与速度明显增加,股权的流通性明显加强,由此带来的必然是更多的关于股权转让的现实纠纷。确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让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法律保护,为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提供了审判依据,对解决现实纠纷具有巨大的指导作用。

2.有利于稳定经济秩序

善意取得制度其宗旨就是为了促进经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够被保障,那么就是助长了商事交易的不正之风,以付出违背诚信原则为代价,就可以获得高昂的非法收入,那么整个市场都会陷入混乱之中,经济秩序遭到破坏。

3.有利于交易效率的提高

经济的进步,势必会导致所有权与占有相分离,且分离会越来越频繁,每进行一次交易,就对处分人是否是所有权人进行辨别,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且不现实,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所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了交易的安全性,避免了资本与时间的双重浪费,提高了交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4.有利于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在商事交易中应一直贯穿诚实信用原则,违背的人要受到相应的惩处,这样才有利于建立一个诚信信用的市场风气,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引导商事交易的主体有正确的价值判断,这样才是经济健康,高速发展的精神导向。

二、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无权处分认定标准不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权处分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仅仅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参照《物权法》上第一百零六条,由于股权与物权之间的差异性,这使得在实际的审判活动中,对无权处分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

(二)受让人善意的界定标准模糊

善意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善意是一种人的主观的心理状态,判断他人是否为善意具有一定的难度,本文前面已经进行表述,为了保护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与初衷,维持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笔者认为应该适用消极观念说,即当事人不应知道或者不能知道且无重大过失即可认定为善意,但是在实际的现实纠纷中与审判活动中,认定善意仍然存在难度,没有明朗详尽的法律规定。

(三)善意时点的判断不明确

因为股权变动模式影响着善意时点的确定,采取意思主义变动模式的学者认为,当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意义达成一致,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股权发生变动,这时对于受让人善意的判断就可以结束。对于采取形式主义变动模式的学者认为,只有当受让人完成工商登记时,对受让人善意的判断才可以结束,受让人才取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笔者认为,当受让人为进行工商登记时,就知道让与人为无权处分人,但是仍进行工商登记的,筆者认为其已丧失了善意,也就不能再依据善意取得值得而取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只有当受让人直到完成工商登记,都不知出让人为无权处分,方才符合善意的要求,所以笔者认为判断受让人善意的时点,应当从与出让人进行交涉开始到完成工商登记为止。

(四)合理对价认定标准存在不足

“支付合理对价”是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特有的构成要件,是中国法律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是对国外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一种中国化的修正,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一种从经济上的完善。国外的法律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是没有合理对价这一规定的。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完善之建议

(一)明确无权处分认定标准

无权处分人认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主要存在于名义股东转让股权中,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对出资行为以及股东权利有明确约定,另一种即为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对出资行为以及股东权利没有明确约定。一为出于规避法律,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名义股东就不构成无权转让,因为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合同是违反法律,是无效合同。二是不愿公开的原因,实际出资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者的标准,而是出于不想公开自己的经济状况的原因,以名义股东的名义代为投资。这种情况下,名义股东构成无权处分。

(二)明确受让人善意认定标准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观方面的认定,笔者认为对于善意第三人善意的客观方面的认定要比主观方面的认定更加客观、准确、有效率。笔者对于完善客观认定标准的建议有三:一、判断善意第三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善意受让人是否对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进行了查阅。二、善意第三人受让的价格是否合理,如果第三人受让的价格不属于合理的范畴,可以认为第三人不构成善意。三、从善意第三人的自身条件出发去进行判断,第三人的文化水平,职业经历,是否进行过股权交易与交易的次数等都应进行相关的考虑,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标准。

(三)完善股东名册

现今股东名册问题频出,是因为无论是法律还是公司都没有对股东名册提起应该有的重视,笔者认为应该从立法层面和公司两方面来完善股东名册。

从立法层面上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股东名册,且股东名册的变动需及时进行变更,如有变动没有及时进行变更,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样就从法律的层面上提高了对股东名册的重视度。从公司方面,要提高对于股东名册的重视程度,不要把股东名册置于高阁,定期完善股东名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要通过股东名册来确认。

(四)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

公司章程最核心的作用是规范公司的内部组织关系,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我国《公司法》一向以公司自治为立法精神,在法律的相关规定中也一直践行这一立法精神,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王丽美.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及适用性分析[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

[2]韩文嵩.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D].辽宁大学硕士论文,2014.

[3]江平,孔祥俊.论股权[J].中国法学,1994(3).

[4]王利明.民法学[M].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

[5]师安宁.股权流转中的善意取得[N].人民法院报,2011(7).

[6]王丽美.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及适用性分析[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

[7]丁俊峰,何东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善意受让股权规则[J].人民司法·应用,2011(15).

[8]宋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D].沈陽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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