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16 阅读数:637
摘 要:办理涉外法定继承公证事项时,往往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对于该民事关系的处理做出的不同规定,从而引起了法律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主要解决因法律冲突而产生的法律选择问题。本文结合法律和实务,对办理该公证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涉外法定继承;公证;先决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66-01
作者简介:彭刚(1962-),男,上海人,上海市宝山公证处,二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涉外法定继承公证的含义
涉外法定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定继承中具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涉外因素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与外国具有联系,包括主体涉外、客体涉外或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二、涉外法定继承公证的受理范围
我国涉外法定继承公证的受理范围,是依据《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涉外遗产继承的公证书如何出具事的复函》(以下简称司法部《复函》)的规定。[1]根据该规定,下列情况可由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1)中国公民继承居住在国内的中国人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2)中国公民继承居住在国内的外国人在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3)中国公民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境内的不动产。
三、有关涉外法定继承公证的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案件(即主要问题)的处理所必须首先要加以解决的其他问题。[2]根据最高院关于《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处理涉外民事争议时,如须先解决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来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这表明将按照《法律适用法》中该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去确定准据法。
笔者结合公证实践中遇到的下列案例,探讨在公证实务中,如何解决先决问题。案例:中国公民A与法国公民B于1992年在法国结婚。A婚后居住在法国,取得了法国国籍。A与B在法国生有二子C(19岁)、D(17岁)、一女E(10岁)。2007年A在上海市购买了一套房产。A于2010年在法国死亡,生前未留下遗嘱。A的丈夫B和子女D、E要求继承A的上述房屋遗产,A的父母、儿子C表示放弃继承A的上述房屋遗产。本案因主体具有涉外因素,故属于涉外法定继承公证,首先要选择解决继承问题的准据法。《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A在我国境内的遗产为不动产,须按准据法为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等解决继承问题。在解决继承问题前,先要解决先决问题,即先要解决婚姻关系的效力问题、夫妻财产关系问题、继承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
(一)A和B婚姻关系的效力问题。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结婚主要有登记制、仪式制、事实婚姻制。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1条、22条的规定,因A、B的婚姻缔结地在法国,因此A、B的婚姻效力应当适用法国法来判断。法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形式为民事登记方式,需提供经公证、认证的结婚证明。
(二)A和B夫妻财产关系问题。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夫妻财产制可分为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A和B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双方登记结婚前协议选择了适用B经常居所地的法律,即法国法律。B提供了经认证的“分别财产制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A和B声明采用了分别财产制。因此,A的上述房屋为其生前的个人财产。
(三)继承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根据《法律适用法》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自然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继承人法国公民的经常居所地在法国,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男或女是成年人,并且规定父母作为法定管理人均可代理未成年人。故C为成年人,其放弃继承A的遗产的行为有效,D、E为未成年人,他们继承A的遗产应由B代理。
四、建议扩大涉外法定继承公证的受理范围
司法部《复函》规定的继承人仅为中国公民,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增加在继承人为外国公民的情况下,办理涉外继承权公证的三种情形:(1)继承经常居所地在国内或国外的中国人或外国人在境内的不动产;(2)继承经常居所地在国内的中国人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3)继承经常居所地在国内的中国人或外国人在境内的动产。以适应新的形势对涉外公证法律服务的现实要求。
[ 参 考 文 献 ]
[1]《司法部公證律师司关于涉外遗产继承的公证书如何出具事的复函》【(85)司公字第124号】.
[2]黄进,姜茹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义与分析[M].法律出版社,2011: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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