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15 阅读数:550
摘 要:在将来,机器人可能会越来越聪明,甚至,它们通过深度学习以及大数据分析,也许会拥有自己的意识,具有自己的认知能力,这无疑会给我们现有的社会秩序带来一定的挑战,也会有不少法律相关的问题随之产生。我们需要改善法律制度,以适应智能机器人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智能机器人;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法律人格;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912.29;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32-01
作者简介:刘静晴(1998-),女,汉族,湖南株洲人,临沂大学法学院。
一、智能机器人的发展现状
如今,随着仿生学、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等新兴技术的发展,智能机器人产业迎来了欣欣向荣的春天。智能机器人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已渗入到各行各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能见到智能机器人的身影。智能机器人的出现有利于减少劳动力,节省劳动力成本,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促进了各行各业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二、智能机器人给我们带来的法律问题
但是,我们也应该思考智能机器人给我们带来的一些问题。在1950年,艾伦·图林在发表的《计算机器和智能》中,首次提出了机器人可以思考和学习的可能性。著名物理学家霍金也在其著作中提出“未来人工智能可能会形成自己的意志,与我们人类相冲突的意志。”也就是说智能机器人可能会逐渐不受人类意志的干扰,具有自己的意志与认知能力,可以进行独立思考,这将会冲击我们现有的社会制度,很多复杂的问题也随之出现。
(一)关于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问题
当智能机器人拥有自主意志,具有认知能力,其所做出的行为不受人类的意志干扰,那么它是否应该被赋予法律人格呢?目前,学界一共持有三种观点:“否定说”、“肯定说”、“折中说”。大部分学者否定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持“否定说”。即智能机器人只是辅助人类的一种机器,其本质上还是人的工具。笔者认为,这类观点并没有意识到智能机器人的发展潜能,只是将其简单地视为工具,否认它所拥有的自主意志,无疑是以人类为中心论这一角度出发的。持肯定说的学者则认为随着法律主体的不断扩张,从自然人扩展至了法人和组织,那么在智能机器人拥有自主意识,能够自己做出行为之后,也能赋予其与法人类似的拟制人格,使其参与到经济生活之中。而笔者更同意“折中说”中的有限人格观点,赋予智能机器人一定的法律权利,同时也使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这类法律人格不同于其他的法律主体,尽管它可以凭借自己意志做出行为,但它承担行为后果的能力是有限的,所以它应该是特殊性质的法律主体,赋予其有限的法律人格。这即承认它具有智慧工具的性质,同时也承认它的自主思维能力,更有利于对智能机器人的管理。
(二)关于智能机器人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谁将承担侵权责任?其责任的承担涉及到多方主体,智能机器人的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所有者都有可能成为责任承任的主体,甚至当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之后,智能机器人自身也可能成为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在不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的情况下,它只是辅助人类的工具,则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产品责任法,即“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主要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者警示缺陷,然而证明智能机器人的这些缺陷似乎存在一定的困难,并且由于自然环境的复杂性和不可预知性,使得人们没有办法提前编制出相应的程序,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这也将给我国现有的侵权责任侵权体系带来挑战。
(三)关于智能机器人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智能机器人现在能够画画、能作曲、能作诗、能够写小说等进行一些创作,在美国,世界三大通讯社之一美联社用智能机器人撰写大量的新闻稿件,节省大量劳动力;智能机器人小冰发表了它的原创诗集,并且还在报纸上开设出了专栏“小冰的诗。”那么,它们所创造出来的东西是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作品吗?根据著作权法上的定义,作品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智能机器人的创造物是否属于作品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它所创造出来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智能机器人的创造是深度学习加大数据分析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收集到很多其他人作品,学习对其风格或者格式,甚至对其进行模仿,这会不会使其所创造物失去独创性,甚至对其他作品造成侵权问题?而且独创性是基于人的主观判断,这也会对机器人的创作物是否是作品的认定产生影响。再如果将其认定为作品,那么其作品的著作权是归属于谁,是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或者是智能机器人的拥有者?或者直接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使其自身独立享有著作权?这都是我们该思考的问题。
三、结论
我们需要努力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去应对未来智能机器人发展可能带来的挑战,而不是简单地限制或者阻碍智能机器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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