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14 阅读数:492
摘 要:所有的权利都以生命权为基础,也因生命权而维持,不论在何种形式的国家内都应当予以明文保障或默示。生命权的保障作为用于维系相对人存在的权利,不仅具有特殊性,更有着必要性,其中包含了维系生命的存在权、部分自主权、安全权,是人权内容的重要体现。本文主要对生命权宪法保障的必要性及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及阐述。
关键词:宪法;生命权;宪法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35-01
作者简介:陈墨迪(1994-),女,汉族,江西宜春人,硕士,华东交通大学,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生命权作为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也是所有权利的基础,不论在何种形式的国家内都应当予以明文保障或默示,我国的宪法中亦包含该内容。关于生命权宪法保障,通过当前的阅读资料,我们所能了解到的觀点有以下一些内容。
首先在生命权的宪法保障问题上,我们国家的法学界呈现以下一些特点。一是研究起步时间晚。直到进入世纪末最后几年学者才开始对于这个问题进行研究。二是研究成果不多。从现已发表学术论文来看,与保障宪法生命权有着明确联系的论文成果不多,能收集到的、具体阐述了生命权的宪法学教材更是非常之少。三是研究问题不够深入。目前,学者们主要研究的问题有:生命权的特征、含义、主体、主要的宪法根据以及内容和效力、否需要写入宪法中等一系列问题。客观来讲,学者们对于以上这些问题的探讨,有利于生命权保障研究初步基础。然而,从总体来看,当前学界在生命权宪法保障的问题上仍旧是缺少着深入的研究。为什么宪法要保障生命权?国家应当怎样实现其保障?实践的过程中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对于这类问题的研究依旧不足。正是出于以上的这些原因,如何对生命权进行宪法保障,依旧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话题。
当然,要讨论如何用宪法来保障生命权,就要回答生命权的概念。关于生命权的定义在中外以及各种学术界中都有着不尽相同的概念界定。
在宪法学界,李步云主编的《宪法比较研究》中将生命权定义为人们对自己生命安全所享有的权利,是保持生命存在性的权利。而在刘连泰《国际人权宪章与我国宪法的相关比较》中,作者认为,广义的生命权含了个体在生活中的多种权利,包括人的文化、教育、政治等各个方面的权利。狭义的生命则是指不被杀害、生命不受被害威胁的权利。应当从这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述。杨海坤主编的《宪法学基本论》将人的生命权认定为出世时便享有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持续保护。不应当被任何人用任何非法手段致使他人死亡。
同样,在如何定义生命权的问题上,民法界和法理学界有着不一样的观点。王利明认为生命权建立在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之上,和其他权利一样,应当得到保障。而江平在其主编《民法学》中认为,生命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生存的权利。可以将其称为生存权。法理学界的赵雪钢认为,人的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保有各种生理、心理特性的存在和延续下去的权利。包括国家不会武断且任意的剥夺人的生命,尽可能的不使用其行政权利损害人的生命权利保障。
面对各种形式不同的回答,我们不禁反思,在以上诸多法学领域中的生命权是否相同。我们基本可以认为,解释生命权这一问题,在各个学科中有着基本相当的答案。生命权是人活着的权利,享有生命而天然拥有的权利。各种解释的不同是其对于生命主体研究的不足,而生命权本身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生命权作为维系一切权利的基础,值得我们继续推动与之相关的研究。
总而言之,作为保障伦理权的基础,生命的神圣论以及质量论是当前保障生命权的重要观点。自然法思想诞生以来,生命权便得到了该思想提供的哲学支持,和自由主义一样,随着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一同成长,而公权利论和宪法至上论则是其宪法保障的基础。具有监察职能的部门法对生命权提供保护,将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利。生命权作为用于维系相对人存在的权利,不仅具有特殊性,更有着必要性。其中也包含着安全权,以及部分自主权。它与住房权、健康权等权利不同,生命权需要宪法来进行维持和保障,而这种保障将会延续在各个部门法之中。其中要求的不只是将生命权这一概念写进宪法,也不只是如部分传统言论中说的那样,用来对抗国家公权的损害。
生命权要求公共权利消极的应对措施,减少对生命权的侵害,同时以积极履行的态度,履行保障生命权的义务。对整个国家来说,国家机关应当在消极与积极中,寻求一个平衡点,不只是避免对生命权的损害,更是应当负有积极的保护义务。
[ 参 考 文 献 ]
[1]上官丕亮.生命权的宪法保障[D].苏州:苏州大学,2005.
[2]崔红.浅谈生命权入宪的必要性[J].广东:南方论刊,2007(01).
[3]上官丕亮.生命权的宪法保障[D].苏州:苏州大学,2005.
[4]逯改.生命权及其保障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9.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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