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13 阅读数:533
摘 要:本文立足生态文明建设宏观背景,试图从破解环境刑事司法问题的角度,探讨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问题。期待为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文明建设的有机结合贡献点滴力量。
关键词:生态文明;生态法益;刑事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38-01
作者简介:胡梦(1997-),女,重庆人,海南师范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改革开放以来,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果,然而生态文明建设却差强人意,与预期目标存在一定差异。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看,进一步提高环境司法的实际效力、切实增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维护已经成为司法机关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重要职责。
一、从法律层面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
十八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是关乎民族发展的大事。从而将生态文明建设置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中,强调面对着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的严峻挑战,必须要保护自然环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要将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凸现出来,并且要同经济、政治、法治等方面融合到一起,致力于建设美丽中国、和谐中国而奋斗[1]。由此可见,生态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重大课题,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社会全面法治、经济水平迅猛提升的时代背景下,法益也是不断发生改变的,全新的法益将会不断呈现出来。所以对于更好、更美、更优的生态环境需求是人民群众与社会发展的正当需求,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态环境的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意识也逐渐成为了一种社会共识。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实践中,环境法益、生态法益作为国际法体系中的重要主体,已经被国际上认识到,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保护生态平衡,构建良好生态环境体系对于世界上的任何国家和地区来讲都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推动下,更多国家和地区认识到人类享有生态法益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的结合速度正在不断加快。
二、刑法在生态法益中发挥关键作用
在生态法益刑法保护体系中,对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是首要问题。受到“法益三分法”理论的影响,一部分专家学者认为生态法益是将生态作为法律的主体,而实际上这种认知是存在一定偏差的,也是对生态法益刑法保护的一种错误诠释。实际上,生态法益并不是与国家法益、个人法益、社会法益相同的法益类型,而是从内容的维度去进行分类的法益,所以生态法益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与财产法益、人身法益等受到刑法保护的法益处于同一维度,集中关注的是生态法益具备独立性的特质,同时也强调了生态在法律体系中的主体性地位。我们都知道,刑法将确保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而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看也是要将人的法益保护作为核心目标。基于此,可以认定以刑法实现对生态法益的保护就是要将人作为生态领域的主体进行保护,保障人在生态系统中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仅是刑法在法益保护过程中的正常逻辑、正确逻辑,更是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作为先进的、现代的法治文明系统中刑法需要肩负的重要使命[2]。
刑法是生态法益保护过程中的特殊功能体。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是由于人类不加节制的改造自然、索取资源、利用资源带来的恶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对于美好生态环境的构建必须要加大对人类行为的约束力度,必须要阻止不加节制、不顾后代发展的改造自然行为,所以利用法律这一国家工具与管理工具去约束与规制人类的行为是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必然选择,进一步完善环境司法体系以及保护生态法益也是推动生态建设的必由之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必须要看到市场主体对于利益东风欲望是无限的,也是膨胀的,如果缺少了道德与责任的规制,将会使得市场主体超越法律的底线,并且不会主动认识到这一行为的罪恶之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刑法实现对生态法益的保护,进而使得生态、法治、道德三者整合在一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三、结语
实现生态建设与法治建设的有机统一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基本路径。在生态文明建设重视程度不断加深的时代背景下,驱使环境司法在环境保护中必须发挥更大的作用价值,从而要求生态法益必须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损害生态法益的行为应该纳入到刑法评价体系中予以裁定,从而强化环境司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以法律维度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 参 考 文 献 ]
[1]王会娟.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J].商,2016(14):243.
[2]焦艳鹏.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J].法学评论,2013,31(03):90-97.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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