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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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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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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9-10-13 阅读数:545

摘 要:为在2018年圆满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各家法院执行干警可以说是使出浑身解数,可谓说是百花齐放。在众多执行方法中,“完善执行信息化”可谓是其中较为突出一项。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民法院如果不进行技术的创新,仍运用过去传统方法进行执行工作,面对新收的执行案件,在几年后依然会变成积案。从本质上说,并没有解决执行难。“完善执行信息化”则充分体现出人民法院主动创新,为实现智慧型法院打下坚实基础。

关键词:执行难;信息化;大数据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39-01

作者简介:董海川(1993-),男,傣族,云南耿馬人,昆明理工大学,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一、提出背景

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出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从此拉开了执行法官大战执行难的序幕。执行并不单纯的像判决一样是一个只需要专业技能就能完成的工作。如果没有执行到位,那就是盖了法院“官印”的白条。在法院的实务工作中,执行一直被戏称之为“天下第一难”。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执行问题,那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带动着出现了“大数据”、“信息化”等名词,大数据的建立与法院信息化的初步建成,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契机与手段。以东莞法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为例,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的申请,仅仅30天内便结案完成执行任务。本案中,被执行人认为只要自己消失且转移自己名下的财产,法院就无法让自己交付财产。不料,法院通过执行信息化查询后采取联动执行机制,使得被执行人就连微信、支付宝等最新的支付功能都无法使用。最终,被执行人主动与法院联系,将欠薪全部付清。又如,盐山法院为执行被执行人一辆大货车采取与交通部门配合,寻找该大货车,最终通过卫星定位发现了这辆货车的踪迹。

以信息化完善为抓手,根据最高院最新数据显示:“目前人民法院已经与16家单位,3900多家银行金融机构联网,可以查询被执行人16类25项信息,被执行人信息网络查控由过去需要1个月的时间缩短为现在的3个工作日。”不难看出,法院执行工作必须要与互联网时代相结合,只有当执行方法突破创新,信息化的执行才是长远科学发展的必经之路。

二、现存问题

(一)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范围不健全

根据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出版的《法院信息蓝皮书》中数据:“截至2017年,我国法院已经有3500余家法院采用了网络执行查询系统,达到了99.66%。”信息化查询已经全面进入法院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在收到执行案件时第一步为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而在执行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可以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主要涉及为银行账户存款或者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主要都为大额财产,不能做到全方位的查询。使得执行法官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这一项工作中,出现会重新、重复进行查询,使得执行进度耽搁,造成积案。

并且如今,在许多不规范的劳务单位都采取现金交付,这就造成了信息化失灵。同时,当被执行人发现自己被申请执行会第一时间转移财产,也是造成信息化失灵的主要原因。

信息化的到来是执行工作的一大进步,但对于系统可查控范围仍需要进一步强化。

(二)集中信息化查询规定僵化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相关开户信息与存款只能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集中批量办理。该规定一方面造成执行工作不必要的拖延,另一方面在现今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能够迅速转移资金,被执行人可能瞬间转移财产,会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只有灵活用于信息化,才能体现其价值,否则等于形同虚设。

(三)信息化人才缺失

虽然全国各级法院中的网络执行查询系统覆盖面达到了99.66%,但并不意味着全国级法院都具备了信息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对于执行法官与书记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也并未跟上。据笔者了解,在许多偏远基层法院中没有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严重缺乏信息化人才,同时许多年纪较大的法官无法适应信息化办公。如果没有全面落实相关技术人员配备、信息化维修费用与法院执行法官的技能化培训,将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院信息化建设。

三、法律思考

今年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年,人民法院通过对执行信息化大数据的充分运用与综合分析对于解决执行难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办法,但在执行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已经出现的问题也必须尽快完善。如前文中提及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范围不健全,导致法院不能完全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等信息。这样无意会对执行工作造成严重拖延,这也表明了执行法院的信息化从长远的角度看还正处在理论向实践的过渡阶段。

但随着信息化查控范围的逐步健全,不免也会产生对于被执行人的隐私造成破坏。故,伴随着信息化的完善,对于执行信息化的监督也必须加强,必须是充分保护被执行人财产隐私下进行的信息化查询才是人民法院的公正执行。

[ 参 考 文 献 ]

[1]刘贵祥.以信息化为抓手,基本解决执行难[J].中国审判,2016(12).

[2]江必新.如何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战[J].人民论坛,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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