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11 阅读数:1019
ZIYOMUKHAMEDOV SHOKHRUKH
摘 要:检察机关是一个代表国家对遵守立法、权利、人和公民自由以及执行国家立法确定的其他职能的最高监督机构。不同国家的检察机关有着不同的地位、职责和工作方式。作为一名来自乌兹别克斯坦的留学生,我将通过此文简述世界各国监察机关的工作情况。
关键词:世界各国检察机关;工作情况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44-01
作者简介:ZIYOMUKHAMEDOV SHOKHRUKH(1994-),乌兹别克斯坦,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
一、乌克兰检察制度
乌克兰检察官办公室是统一的公共机构集中制度,根据乌克兰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执行指控、代表、控制和监督等职能。检察官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在法律规定的案件中代表公民或国家在法庭上的利益。根据“乌克兰宪法”第121条,检察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1)在法庭上维持公诉;
(2)在法律规定的案件中代表公民或国家在法院的利益;
(3)监督开展业务搜索活动、调查、审前调查的机构遵守法律;
(4)监督在刑事案件中执行司法判决时的法律遵守情况,以及在罗马尼亚12月实施与限制个人自由有关的其他强制性措施。
二、中国检察制度
中国的司法制度仅指人民法院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分别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在这一意义上,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行使司法权,尽管其司法职能受到很小的限制。因此,从制度上讲,中国的司法制度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三部分组成。与此相对应的是,中国广义的司法结构不仅指法院,也指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一)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他的任期为五年,可连任不超过两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委员长、副处长、副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它可能有它认为必要的其他部门。一般来说,它对下列案件有管辖权:
1.法律规定的一审案件和其他认为应当自行审理的案件;
2.对高级人民法院和特别人民法院的判决和其他命令提出上诉和抗议的案件;
3.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宪法将其定义为“最高检察机关”,与最高人民法院不同,它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以维护系统的独立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检察长的建议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部门和其他专业部门。
三、俄罗斯检察制度
检察官机关的概念来自拉丁语procurare,是“照顾”的意思。在俄罗斯是相当独立的国家机构,负责刑事案件,维护费用,在法庭中是国家利益代表。
在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是一个独特的工具。一方面,在联邦制国家要保持一个统一的法律空间;在另一方面,能够迅速有效地实现人权的功能,恢复被侵犯的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民间社会组织和保护国家合法权益的制度。正如前面提到的,在俄罗斯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是相当高的。总检察长在这个国家的权力非常广泛,总检察长对民事案件提供意见,呼吁法院为被告传唤证人,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行为,呼吁保护被告的利益。
四、其他國家的检察制度
在美国、爱沙尼亚、法国、比利时和荷兰,检察机关属于行政部门。在波兰,司法部长兼任了总检察长的职责,在美国和加拿大这个职位被称为司法部长,但在法国和爱沙尼亚,这些职位是分开的。在保加利亚、格鲁吉亚、西班牙、拉脱维亚,检察机关是政府司法部门的一部分。特别是在西班牙,检察机关公正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在奥地利,所有权限都反映在1986年通过的“检察法”中。在公共当局体系中,奥地利检察官办公室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占有特定的地位。根据其组织,它是司法部的一部分。
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例如越南、朝鲜、中华人民共和国、古巴,检察机关并不属于任何一个部门,它是单独的系统,对议会或总统负责。而在一些被英国殖民的国家,有些州根本不存在这个机构,但存在一些性质上与检察机关类似的机关,如一些特殊服务,律师服务。
五、总结
我认为检察机关这个机构在现代世界中的存在是必要的,因为它将是平衡“三个权力”的一个因素,从而确保国家机制的合法性和平衡性。在国外,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方法来处理检察官机关和其他机构在职能和性质上的地位。与此同时,应该指出的是,世界上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能都没有联合国标准或泛欧标准。根据对外国对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外国习惯给这个机构赋予了较窄的范围,在许多国家,这个机构甚至不是司法系统的一部分。
[ 参 考 文 献 ]
[1]Maslennikov KI.俄罗斯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控制和监督机构系统[J].青年科学家,2012(8):207-209.
[2]瓦西里·弗拉辛.人权,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3]布莱恩史密斯.检察官事务的基本职能[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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