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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邮发代号:22-80

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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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游戏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9-10-10 阅读数:499

摘 要:网络游戏是一个颇受关注的领域,它为中国的文化产业和互联网行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我国虽然对网络游戏法律规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但其在法律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执行的保障性以及保护青少年免于网络游戏中的暴力、色情等内容侵蚀、防止未成年人游戏沉迷和实现网游开发商、运营商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平衡等方面还亟待加强与完善。

关键词:网络游戏;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48-01

作者简介:吴过(1993-),男,重庆人,广州大学,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行政法。

我国网络游戏法律规制存在的现实问题,从完善网络游戏立法、完善网络游戏主體法律规制、加强网络游戏内容审查机制等方面进行思考研究,对新时代下的网络治理尤为重要。

一、我国网络游戏发展主要问题

(一)网络游戏内容合法性的审查问题

目前在网络游戏审查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明确的具有操作性的审查标准。对网络游戏的内容审查,主要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退一步说,考虑到立法成本等因素,即使不在法律中详细说明各项标准及规则,也应该在该法出台后配套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结合国外成功经验,网络游戏必然走上分级化,精细化管理的道路。

(二)对网络游戏场所的规范管理问题

网络上曾一度频频曝光一系列“黑网吧”事件,日常生活中一些关于未成年人进网吧打游戏遭遇抢劫、网吧杀人案等新闻不绝于耳。一些网吧经营管理者为追求更多人次的消费,违规操作,容忍有些青少年持假身份证通宵上网;同时网吧的经营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如对浏览色情信息的消费者没有进行监控和阻止,经营者无证经营,搭售高价商品等等。

(三)网络游戏内嵌广告

网络游戏的发展极大丰富了网络广告的形式,也对现行法律规范产生巨大的冲击。目前我国规制网络广告立法主要是《广告法》及相关规定和暂行办法,并且我国《广告法》制定于网络广告出现前,因此很难对网络广告进行有效规制。

(四)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保护问题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大致分为游戏人物、装备、虚拟货币、帐号四类。从当下情况来看,我国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过程中伴随大量如盗号、欺诈纠纷等法律问题,同时也存在玩家承担较重举证责任,司法实践对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也不确定等深层次问题。我国现阶段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规制才处在初始阶段,仅仅以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为依托,在全面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存在诸多隐患,实务上更无规范性可言。由于我国目前在虚拟财产的确认和保护方面遮遮掩掩,由此造成的游戏玩家的实际利益损害,玩家的积极性打击和对游戏厂商的信任,亟需从法律上予以确认和处理。

二、对我国网络游戏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对网络开发运营商的法律规制

严格限制准入条件是规制网络游戏开发运营商的关键。首先要求进行全面监控,严格审查主体资质条件,对符合要求的才可以授予相关许可证书,完成相关登记,办理相关执照;其次对准入主体的资本、经营及技术状况进行核查。最重要的是,应出台关于细化市场准入的实施细则,为审查人员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让一批有技术、有责任的网络服务商进入到这个行业。同时,网络运营商、相关监管部门要对游戏内容严格把关,一旦触及未经批准许可而擅自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应及时组织相关认定,依法查处。除此之外,对于游戏玩家的个人信息,网络游戏开发商运营商必须严加保护,除法律特殊规定外,严禁向他人披露,更不得私自使用。必须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地位,同时规范网络游戏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操作流程,厘清相关主体法律关系,从而更好地保障交易安全,规范交易行为。

(二)对网络游戏用户的法律规制

首先,完善网络游戏用户实名制。网络游戏用户实名制可以使游戏服务商获知玩家的年龄,运营服务商可以拒绝与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签订协议,并拒绝与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签订有关虚拟物买卖的协议。其次,加强对虚拟货币消费玩家的法律保护,应该规定消费者在完成充值前,服务商至少应该在醒目位置弹出窗口明示本次充值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应该提示阅读完毕才能进行下一环节。同时我们应注意这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应该是很丰富的,至少包括服务商承诺的服务器运营期限,虚拟商品的性质用途,服务期内虚拟商品的官方价格的稳定性,服务器网络的流畅使用,服务器是否合区以及新的虚拟商品的设置等。

(三)对网络游戏场所的法律规制

明确限制20岁以下青少年在晚上10点以后独自进入网络游戏场所,杜绝留宿现象;限制经营时间,明确规定网络游戏场所晚上12点至次日凌晨8点不得营业,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监控;对网吧售卖商品严格限制,不得利用优势进行价格欺诈,特别是售卖的食品安全应该严格把关。

[ 参 考 文 献 ]

[1]郑嘉琳.网络游戏侵权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

[2]杨立轨.网络广告理论[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4.03.

[3]张平.网络法律评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4]李莉莎.第三方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5]王素娟.虚拟财产交易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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