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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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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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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法的国际化

发布时间:2019-10-09 阅读数:531

摘 要:商法国际化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必然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复杂和全球化,商法的趋同化成为未来商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基于中国特殊的历史文化和现实情况,我们在中国商法的建构过程中必须找寻中外商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渊源加以分析,思考中国商法国际化未来的发展方向,力求为中国商法国际化提供理论支撑,为中国经济走向世界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商法;国际化;中国商法;国际贸易

中图分类号:D91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50-01

作者简介:孙盛达(1992-),男,汉族,辽宁大连人,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

目前我们正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之中,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带来的是越来越多国家间的商事贸易关系,这对于我国商法走向世界给予了更多的挑战。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慢,有关方面的体系建设尽管有些模样,但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尤其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待时日,导致国际商事贸易争端不断。本篇文章将会在简单回顾世界商法发展的基础之上,就当前全球经济危机背景下我国商法的“国际化”问题进行适当的思考,希望对中国未来的商事立法有所借鉴。

一、商法国际化的背景

从当前全球经济发展以及商事立法的情形来看,尽管经济起步的时段不同,商品的经济形势有异,并且世界各国的社会构成存在差别,但世界各国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却有着相似的规律。现如今,每个国家的经济资源不仅仅要恰到好处照顾到国内的贸易发展,更要走向世界,在大环境之下获得合理分配。因此,目前来说,商品贸易的国际化要求与商法的国际化要求相适应,即全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在商法的内容上趋向于统一。

二、商法国际化遇到的诸多挑战

(一)商法国际化的法律困境

首先,中国经历了数千年的封建统治,过于保守的思想基础已经使得国民不能够像发达国家那样将“商法”自然孕育而出,因此近代以來中国的商事立法大多是参照着发达国家的法律构成。而中国在改革开放前的一段时间内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模式,使中国没有现代的商法可言。从实际出发,目前我国整体的经济体制还处在一个矛盾的转型期,传统的计划经济思想与发展迅猛的全球经济化浪潮相冲击,其所导致的后果是,这种基于观念上的矛盾和由此而产生的跨国公司与市场经济的格局,导致了中国商事立法的法律障碍,以及中国的市场经济的地位不被发达国家所承认。

其次,由于各国商法具有同源同质的属性,那么世界各国在全球经济化浪潮中的贸易沟通应该会很便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这样。许多国家都会采用国家干预的形式去维护他们自己人的权益与利益,所谓的国家干预的形式,就是通过适当的国家干预,既避免了经济发展中的恶性竞争,又保护了正常的商品贸易行为。我们不能否认这类行为在一个国家的国内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然而往外发展来说,结果往往事与愿违,许多国际市场上不正当的竞争由于其背后某些国家的支持而变得更为严重,这些利益的争夺,也造成了商法的国际化道路困难重重。

(二)商法国际化的现实意义

当前,全球的经济形势是:随着经济发展的提速,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愈加明显。为了迎合迅猛发展的国际贸易关系的需求,应对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到来,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协调、与统一商法的思潮已然风起云涌。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全世界范围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国际方面商事立法幅度的加大;再者是国内商法与国际商法的协调和统一。但同时我们也关注到;法律不仅仅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也是一国文化的一部分。每个国家法律的精神都深深扎根于它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心理等方面。因此,憧憬一部全世界都遵守的商法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国内的商法必须要和国际有效接轨,这样才能来保证交易的快捷与与自由。

三、商法国际化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首先是考虑到中国目前的经济文化背景与发展情况,我们要积极吸收并借鉴和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相符合的有关国家的商事立法,并在目前我国独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基础之上,对于某些技术性很强的、专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国家的商法,要依旧向他们进行学习。虽然从历史上来看,目前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发展从开始到现在还很短暂,但为了跟上新时代发展的脚步,让中华民族再次腾飞,我们的商法又是必须要发展的。并且,我们在学习他国的商事立法的法律制度同时,除了要遵守法律移植的一般规律,更要注意除了吸收并借鉴商法发达国家的商法以外,还要对比着那些和中国一样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国家的商事立法制度。

其次,要积极主动参与国际商事组织有关条约的签订及管理的编纂工作。随着全球贸易的飞速发展及资本主义的扩张,国际社会从上个世纪下半叶便已经开始了国际上商法的统一运动。即如施米托夫所指出的:“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法的国际化,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圈子已经完成。世界各国商法发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商法的各种限制措施,朝着国际贸易法这个普遍性和国际性的概念发展”。近些年来,众多的国际商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成立,极大地推动了全球贸易与经济的发展。因此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商法制度并不发达的国家来说,在商法日益国际化的今天,要想更好地维护本国的商业利益,除了不断丰富我国的商法之外,主动参与其中,显得更有裨益。

[ 参 考 文 献 ]

[1]蒲永春.中国海商法国际化与本土化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5(06):130-132.

[2]汪开明.浅析中国商法“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关系[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0,30(02):46-50.

[3]程家瑞.国际条约和习惯法对商事法国际化的影响[J].国际商法论丛,1999,1(0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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