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07 阅读数:820
摘 要:爆炸案件因杀伤力大,破坏性强,社会影响力高等特点,历来为公安机关重点打击和防范的对象。自建国以来,我国公安机关结合爆炸案件的发展趋势,不断摸索,总结出转移在先,销毁为主,人工拆除为辅的排爆工作基本原则。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分析当前高铁防爆安全形势,是总结探索防爆对策的有力途径。
关键词:排爆;原则;高铁;防范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57-01
作者简介:王皓(1996-),男,汉族,云南楚雄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研究方向:刑事侦查,反恐。
九十年代末,我国爆炸案件相对较少,公安机关为了便于保留物证,进一步为后续案件侦破创造条件,往往采取“人工拆除”为先的工作思路,排爆事故频发。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经济活力的提高以及交通的发展使得爆炸案件与日俱增,爆炸装置破坏力不断增大,隐蔽性不断增强。这要求排爆人员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以及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减少无谓的伤亡和经济损失。因此,以安全为第一要务的排爆工作原则渐渐占据主流。随着科技的进步,我国高铁网络已经遍及全国,本文重点结合排爆基本原则,就高铁爆炸案件的防范提出新的思考和建议。
一、我国排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爆炸装置应以转移为先
为了让爆炸物远离人群密集地区,减少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失,排爆人员应尽一切可能将犯罪分子放置的可移动爆炸装置转移至安全空旷地带,然后再采取科学的方法予以处置。此过程中应注意警惕反拆装置,保持无线频率干扰,在转移前先进行冷却,然后使用合适的防爆罐进行作业。
(二)处置爆炸物應以销毁为主
排爆人员在爆炸装置已转移到环境比较宽阔地区,或者时间要求紧迫、爆炸不会对周围人员建筑造成破坏时,可以就地销毁爆炸装置已达到排爆目的,避免排爆人员直接接触。水枪法和诱爆法是两种常见的方式。使用诱爆法的前提是爆炸装置处于或已经被转移到安全空旷地带。诱爆时尽量采取安全的起爆方式,杜绝投掷、枪击等方式。
(三)人工拆除为辅
在无法转移和诱爆时,人工拆除是排除爆炸物最后的选择。人工拆除时必须摸清爆炸装置的具体结构、炸药当量和引爆方式,确保炸药拆除的可能性,避免盲目行动,造成不必要的伤亡。人工拆除的人员必须为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在拆除之前做好防护措施。
二、我国高铁防爆对策研究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国家高铁网络的迅速建成和发展,区域性的人口流动开始呈现普遍化、复杂化的趋势。高铁站的旅客吞吐量逐年上涨,成为每一个城市人口最为密集的地区之一。同时,这也成为一些恐怖分子利用爆炸制造影响的选择对象。
目前我国的高铁动车组列车的运营速度达到了250—300KM/小时,是普通列车的2倍以上,已经成为仅次于飞机的路上最快交通运输工具。然而目前国内一部分中小城市的高铁站所采取的安保措施,却没能和普通列车拉开档次。高铁在高速运行中发生爆炸,所造成的伤害是难以想象的,因此,针对高铁站和高铁运行中出现的爆炸案件应做到及时预防,合理处置。
三、高铁防爆对策
(一)重视预防
第一,高铁站的安检人员和执勤民警应当时刻提高警惕,认真遵守程序,不能放过一切可能性。在防范空间上应该遵循从中心到外围的方式进行,利用站前广场的宽度进行外围排查,把第一道安检设置在离高铁站核心区较远的地方。二是提高第二道安检的标准,二次安检对筛查伪装隐藏技术偏低的爆炸犯罪人员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情报搜集和身份的识别跟踪是对犯罪嫌疑人的预先拦截。这项工作可以设置在第一道防线远离核心区的区域进行。对有前科的犯罪人员、涉法涉诉的重点人员、从事民爆工作及其他便于取得爆炸物的人员进行预识别。
(二)科学处置
第一,当爆炸物在车站被发现后,民警应当迅速对嫌疑人进行控制,同时指导周围乘客迅速降低身体重心,张开嘴巴,迅速远离爆炸物,并对爆炸物周围进行布控,为后续转移创造条件。
第二,排爆人员探明爆炸物的当量及性质后,若能转移则应当迅速转移到空旷地区销毁。若无法转移,则应对爆炸物所处位置进行评估,谨慎处置靠近建筑物承重结构的爆炸装置,以免建筑物发生倒塌。整个过程将安全放在首位,将经济损失降到最低,迫不得已时,及时放弃经济利益。
第三,爆炸物一旦在高铁上爆炸将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因此在高铁出发之前,工作人员应仔细检查,发现爆炸装置后,及时疏散车站人流,按照排爆原则处理。若行进间发现爆炸装置,则迅速采取制动措施,就地疏散车上人群,整个过程仍然按转移为先、销毁为主、人工拆除为辅的原则进行。
四、结论
高铁防爆是一项相当复杂和艰巨的任务,不仅要预防,还应当按排爆工作基本原则安全、合理处置。因此高铁防爆安检人员应当加大安检力度,从源头上杜绝爆炸装置的出现。在处置爆炸装置应当以安全为首要目标,熟练掌握各种新式爆炸装置的运作原理,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好的排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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