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06 阅读数:540
张帅 张媛
摘 要:文章首先分析了《商标法》四次修改中主要针对的问题,随后文章介绍了《商标法》四次修改中需要处理的几种关系,包括我国国情和国际学习借鉴的关系;质量与效率的关系;司法机关、评审机关以及注册审查机关三者的关系等,希望能给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商标法》;四次修改;基本思路
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61-01
作者简介:张帅(1988-),男,吉林长春人,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全日制),研究方向:经济法;张媛(1991-),女,吉林长春人,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全日制),研究方向:经济法。
《商标法》四次修改中,在相关公告中明确提出了提高商标产权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运用,促进知识产权创造等内容。为此也让《商标法》四次修改中的具体目的和历史使命更加明确,本文就此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一、《商标法》四次修改过程中的主要针对问题
我国目前所使用的《商标法》中,主要是使用为补充的预先申请机制,这种立法模式下,让我国更加重视商标权的法律含义,忽略了商标权的现实意义,导致出现各种不以使用为条件的商标囤积和注册行为。各种闲置商标的大量出现,导致注册恐慌的现象,商标注册量和申请量的不断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恶性循环问题。注册制模式符合国际趋势,同时符合我国历史传统,和单一制相比,注册制拥有成本较低的优势,因此没有必要放弃注册制。为此在《商标法》四次修改中,需要在注册制模式下,对商标使用制度进行重构,提高商标制度价值,解决商标闲置堆积等问题,科学控制商标恶意抢注问题。随着商标注册数量的不断上涨,审查人员的工作量也逐渐增加,在这种状况下,需要简化审查程序。同时又涉及到了商标异议制度改革的问题。为此在《商标法》四次修改中应该着重探讨是否需要对目前的异议后置、全面审查或是异议前置以及绝对理由审查的工作模式。
二、《商标法》四次修改中需要处理的几种关系
(一)我国国情和国际学习借鉴的关系
在《商标法》四次修改中主要针对的是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注重解决我国目前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但是并不代表着就一定排斥各种海外的先进经验做法,但是要在学习借鉴过程中突破规则的限制,结合相关配套制度和一定的制度背景进行综合评价[1]。比如在重新构建商标应用制度的过程中,应该结合美国经验中的各种弊端,美国商标制度虽然比较完善,但是注册并不能代替赋权,注册主要是将使用作为基础前提。为此在学习制度规则时,应该进行深入分析,了解商标制度中的各种耦合关系。此外在考虑是否去除审查相对理由这一环节时,应该结合我国的市场特殊发展环境。我国市场主体十分庞大,增量也较为惊人,但是缺少相应的道德观念和诚信意识,在这种大环境下,就需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进行综合考虑,营造出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质量与效率的关系
从某种角度来看,工作速度和工作质量之间似乎呈现出一种负相关的关系,《商标法》在2013年的三次修改中提出了审查要求,规定商标局在审查新申请的过程中,时间不能超过九个月。任何决定都应该在九个月内完成,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时,可以适当增加三个月。对于理由比较复杂的案件,应该在十二个月内结束审查工作,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六个月。在2017年商标审查周期又缩短到八个月,到2018年又缩短到六个月。对商标审查时长进行不断压缩,但是商标的申请数量却在不断上涨,为此应该设置相应的审查协助中心,来减轻审查压力,同时还可以利用各种先进的系统程序,帮助进行审查,提高审查工作的整体质量,除此之外,《商标法》四次修改中的程序性改革也十分重要。
(三)司法机关、评审机关以及注册审查机关三者的关系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主要是实行双轨制,商标局则是负责知识产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商标局在商标侵權查处和商标授权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至于商标授权确权方面的问题,尽管司法机关不会直接进行有效权利判断,需要通过商标评审机构作出判断,但是相关决定还是会经过司法审查。为此商标注册审查程序设计过程中不仅包括商标评审机构和商标局的工作,同时还应该结合司法机关所受到的影响。在《商标法》三次修改中,异议制得到了有效简化,从而通过宣告无效程序分担了异议程序中的部分工作,同时提高了商标评审机构的压力。正因为其中的牵连效应,在《商标法》四次修改中,在决定是否撤销布局异议程序中后置、前置以及相对理由审查时,应该提前进行全面的调查,从而让司法审查、评审以及商标注册之间能够实现平衡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此次修改过程中,正好将大部制改革作为主要的契机,通过《商标法》发挥出有效的协调作用,提高商标保护效率,帮助公众树立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我国各个领域知识的创新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杜颖.《商标法》第四次修改的问题面向与基本思路[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15(08):87-91.
[2]靳晓春.对《商标法》第四次修改的三点拙见[J].中华商标,2018(06):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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