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05 阅读数:535
摘 要: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很多相同属性,在法务实践中也在很大程度上展现出了相互依赖的特征。本文从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主要内容概述与发展适应情况入手,分析了两部法律在基本的立法背景与立法基础上的相似性、在调整与适应对象上的统一性。指出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两部法律展现出的统一融合的趋势。
关键词: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统一性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64-01
作者简介:张湘莹(1998-),女,汉族,江西赣州人,海南师范大学,法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发展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人与自然的关系经历了敬畏自然、破坏自然、保护自然的發展过程,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法律法规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与约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我国,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在推动人们保护自然意识的形成与深化、推动产业的结构调整与升级、推动环境友好型与资源集约型社会的建设起到了巨大作用。
一、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
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环境,它规范了人类在自然环境的生存中该遵守何种规则。环境法从表面上看保护的是自然环境,实质上作为规范人类行为的法律,它既保护了当前的人类在发展中与自然和谐共处,从自然环境中合理的获取资源,也保护了子孙后代在自然环境中继续获取资源的权利。从根本上来说,保护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了人类在发展过程中与自然的良好适应与良好关系。
自然资源法的保护对象是各种形式与状态的自然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空气资源、水资源、林业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法在规范人类在资源所属权划分、资源所有权转移、自然资源的管理方面有着重要作用[1]。
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在法律关系上是互相独立的,有着不同的法律调整对象,即环境法调整的是人与环境的关系,自然资源法调整的是人与自然资源的关系,两部法律在中心内容与核心问题上也有所不同。但由于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在实际生活中的较强连接性,自然法和环境法在整体上具有统一性。
二、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统一性
(一)都保护人类发展的统一基础
环境法保护的对象是自然环境,自然资源法保护的对象是自然资源,这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中必不可少、高度依赖的,他们共同为人类提供了发展所需的环境、能源与物质基础。在实际生产与生活中,清晰的区分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是有难度的。例如我们常见的河流、海洋、湖泊中的水,作为自然环境,它们为我们提供了多样的活动空间,为生物多样化的发展提供了栖息地;作为自然资源,它们蕴含着丰富的水资源、渔业资源、旅游资源、电力资源等。因而,在对河流、海洋、湖泊的保护中,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是难以严格区分开的,体现在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中,即一种保护举措可以同时实现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的立法效果、同一保护条例在环境法与资源法中都有对应的法律条文。
(二)都基于统一的立法背景
随着我国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受建国初期集中化的重工业建设和不良的生产关系调整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的自然环境破坏严重,自然资源种类、储量骤减。改革开放之后,市场化经济的发展中,很多企业受市场经济本身自发性的影响,只重视经济利益与经济效能,向环境中排放污水、废气等有害物质,将生产车间建设在农田、郊区等价格低廉的地区。同时,由于当时落后的生产技术与生产观念,面对巨大需求的国内外市场,企业只重视眼前利益,采用效能低、耗能大的生产设备。思想观念落后,认为环境是会自我恢复的、资源是取之不尽的。很多基层政府也只重视GDP增长,不注重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发展,纵容了企业的行为。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出台的。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出台与完善,规范了企业的市场行为,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三)环境法与资源法在法务实践中展现统一融合趋势
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在经历了民商法调整、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法等公法调整的时期之后,综合结合两部法律的具体适应环境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现有状况,在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例上,已经有了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例如,大兴安岭林业集团诉讼的非法伐木团伙一案。首先,根据《刑法》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该伐木团伙不论是在侵犯了森林环境、还是侵犯了林木资源,都归结为侵犯同类犯罪客体——森林树木,在处罚上,环境法与资源法有统一的趋势。其次,这一犯罪行为是由大兴安岭地区的林业协会首先提起的民事诉讼,即在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中,森林树木已经被内化成了原料和商品,非法砍伐树木的作案团伙破坏了大兴安岭的森林环境、损毁了林木资源、涉及到了广大群众自身的利益,大兴安岭地区的群众对集体所有的森林环境与森林资源拥有着同等的所有权,因而在这里,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被群众统一对待。
三、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不可等同,具有独自的特征,但两部法律是相互联结、和谐统一的。探讨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各自的适用范围与共同的适应案例,完善立法的理论基础,才能推进我国法律建设体系的不断完善,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型社会和资源集约型社会的建设,深入的践行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不断推进我国经济向着可持续、健康的方向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杜群.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创新——环境法概念的复元和范畴的重界[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03):116-124.
[2]孟庆瑜,王丽敏.面向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的比较研究[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05):50-54.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下一篇:法律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