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03 阅读数:503
尹大勇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活动的日益频繁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生产生活对我们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为了更好地应对环境污染所引起的社会问题,本文从环境污染侵害民事纠纷与争议关系中的责任构成、归责原则着手,对我国在环境污染侵害追责面临的问题进行探讨,以促进我国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70-01
环境污染侵害由对环境污染对自然本身造成的损害以及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民人身财产所造成的法律上的后果构成。环境污染自然灾害或者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对自然本身的影响和破坏,超出自然环境自我修复的自净能力或使自然丧失固有的生态平衡在短时间里无法恢复的现象或行为。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的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包括损害一定区域人民的生活环境权益或其他权益的行为人所应依法承担的民事上的法律后果。合理的区分由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责任并适用归责规则,在诉讼实体、诉讼程序和司法层面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同时,更好地去解决环境污染归责规则与原则的局限性。大多数外国法律中都有關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规定,目前我国对环境污染所引起的侵权责任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作为特殊的侵权的民事责任。我国主要在《民法》和《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中对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进行规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果关系是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先后次序,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关键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一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受害人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如被侵权人往往没有认知环境污染的专门技术和专门技能收集涉及到污染者商业秘密或高度专业化技术知识的证据。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明确责任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在整个司法诉讼中的责任分配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它直接关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而侵权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填补,因而如何解决损失的分担问题,是整个侵权法的重要问题,而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根据和标准,是侵权责任的核心,不同的责任形式决定了司法机关在追究责任的归结界定和法律适用,在诉讼程序中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担,直接影响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和诉讼风险。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对确认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十分重要。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划分是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立法的精神的准确适用,达到应有的立法目的,实践中就得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同时依托环境法律制度,为执法者提供合理的执行依据。
建立健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行为人因其污染行为致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结果产生时,如何确定污染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准则。在传统责任制度中,过错责任为追责的主要原则,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或者过失来确定责任承担,包括第三人过错在内,在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诉讼中,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确定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体现出来,但是受害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这就需要进一步来寻求解决机制。2.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即行为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在传统的归责原则中,法律责任往往根据加害人的过错来进行,而在环境污染致人财产权益受损的事件中,损害通常频繁而且严重。更棘手的是,在环境侵害事故中,对事故的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判断和有无过失的认定极为困难,甚至有些结果是由多个原因与主体共同作用所导致,很难分清加害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但环境污染所引起的损害事件通常又不是因为行为主体的过错,而是伴随着各种工业生活废料而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再按照传统的过错责任进行归责则缺乏法律依据,若放任这种行为则有悖法律精神。无过错责任的提出和实行有力的避免了这种尴尬。这种归责原则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的不同之处在于承担责任的出发点,其更加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往往起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均衡。我国相关解释规定对环境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自然资源保护法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污染环境行为人的责任承担要件不以行为人主观方面来断定,而是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及其两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责任,其适用更加明确了环境责任,能高效解决现代社会新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同时对弥补过错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追责不全面、无法均衡社会公共利益等。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广泛出现,继承和发展了民法中公正与诚实信用,维护社会公众和社会的利益。
[ 参 考 文 献 ]
[1]柯坚,彭守约.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诉讼的证明责任[J].环境科学与技术,1997.
[2]刘雪荣,刘立霞.论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J].河北法学,2006.
[3]陈开梓.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实务探讨[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0.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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