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02 阅读数:503
摘 要:在新的发展形势下,我国的犯罪问题依然十分严峻,且并不是非常乐观。在实践工作中,我国的司法机关也面临着非常大的压力。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更为重视强化立法的严格性,从犯罪的“需求侧”方面苦下功夫。但是缺乏从“供给侧”角度展开思考,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我国犯罪管理的有效性。基于此,本文深入探讨了刑事法学应当加大关注犯罪的“供给侧”问题的必要性及思路。
关键词:刑事;发展;犯罪;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72-01
作者简介:庄益探(1982-),男,汉族,浙江苍南人,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在读,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专业:刑法学,民商法。
在新的发展背景下,为了进一步提升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管控,我国应该转变传统的以“需求侧”为主的管控模式,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对犯罪的“供给侧”方面的重视,以此强化对犯罪形成的遏制和预防,这是新时期我国刑事法学必须要思考的问题。本文就对此展开探讨。
一、刑事法学加大关注犯罪“供给侧”问题的必要性
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对于犯罪的管控,更多的是从犯罪的“需求侧”加以运行和应用,针对社会的客观情况和需求来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但是,很少会从犯罪的“供给侧”加以管控,这使得我国当前对于犯罪行为的打击和管控力度并不是非常强。而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强化刑事法学加大关注犯罪“供给侧”问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摒弃我国之前的“先刑重刑思维”的治理方式,实现我国刑法体系的定位更为准确。目前,我国刑法虽然较为严厉,但是只能够起到一定的惩罚犯罪的作用,在消灭犯罪方面存在非常大的不足,犯罪预防功能严重不足。而通过强化犯罪“供给侧”问题的重视,以此为出发点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起到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我国的刑法本质仍然是充分保障人权,而不是为了打击犯罪,而提倡加大关注犯罪“供给侧”问题的观念,就是要尽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治理对刑法的路径依赖,让刑法的定位更加准确,这对于我国今后立法改革有重要的影响。与此同时,让刑事法学进一步加大关注犯罪的“供给侧”问题,也能够让社会对于犯罪问题的本质及规律作进一步探寻,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倒逼刑法学和犯罪学的良性互动,实现对于犯罪问题的全面预防和消除原因方向。同时,在强化对犯罪“供给侧”方面的重视后,也可以引導系统有效的制度检疫机制以及预警预防机制,这可以更为有效地帮助我国经济和社会预防犯罪问题,进而提升法律治理的有效性。
二、解决犯罪“供给侧”问题的实现路径
由于较长一段时间的刑事法学注重犯罪的“需求侧”发展,使得当前我国法律实践缺乏对犯罪“供给侧”问题的重视,而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循序渐进,不断优化发展。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思考。
(一)构建刑法立法的检疫机制以及退出机制
为了强化对犯罪的管控,在当前形势下,我国的刑事立法工作应该进一步提高犯罪的入罪门槛,积极构建与我国客观发展需要以及立法规律相匹配的刑法立法检疫制度以及相应的退出机制。通过合理提高犯罪的入罪门槛来有效强化犯罪的管控,但这种理念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刑法对于一些违法的罪错行为没有给予制止,为了有效淡化这一问题,应该进一步树立起罪刑法定以及刑法是第二次违法行为规定的理念,并应当立足我国客观实践,将刑法正当性概念针对性地引入到刑法立法的自我检疫和退出机制,并常态化地对刑事立法的正当性进行分析研讨,有效推进立法的非罪化和非刑罚化的发展,强化我国刑事法学前置性法或非刑法方式予以应对和处置的效果。
(二)进一步强化刑事法学对犯罪合理反应的支持
在当前发展背景下,我国需要进一步强化刑事法学对犯罪合理反应的支持,要进一步思考我国法律法规发展的客观规律,要针对性地调整我国当前刑事法学的基本任务,并持续性前移我国国家和社会对于犯罪反应的重心,并深入研究和关注对整体犯罪原因和对犯罪的预防思想,有效改变当前我国过于注重犯罪规制以及刑罚研究的情况,进一步做到将对犯罪的有组织反应关口前移。强化对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的深入探讨,特别要对那些高发、易发的犯罪原因进行深入分析,针对性地提出系统的预警预防犯罪的制度机制,从而更为有效地将犯罪消灭在萌芽时期。
(三)刑事法学要强化对犯罪源头预防制度的建设
为了提升犯罪管控的有效性,刑事法学要强化对犯罪源头预防制度的建设。要深入转变传统的社会治理理念,发挥社会的巨大力量,拓展社会参与的渠道,形成多元化的治理体系,从而强化对社会治安以及不稳定因素的研判和管理。同时,也要深入发挥制度优势,让其在预防犯罪中发挥常态化作用和长效化作用,让其可以在实践应用中更为有效地应对犯罪反应,从而实现对犯罪源头预防的有效性。
三、结语
在我国法律建设不断推进的背景下,我国需要转变刑事法学只重视犯罪的“需求侧”方面,更需要有效解决犯罪的“供给侧”方面的问题,以此来提升法律的预防效果,这样更为有效地实现我国立法的平衡性,为法律治理效率的提升提供支持。
[ 参 考 文 献 ]
[1]杨红兵.从刑事法学派的变迁反思刑事对策的创新[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S1).
[2]杜文康.论风险社会下刑法谦抑主义与犯罪化的博弈[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6.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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