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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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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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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中特定财产价值评估时点探究

发布时间:2019-10-02 阅读数:500

谈红婵

摘 要: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特定财产的价值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当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相关人的特定财产权益时,对特定财产权益的价值估价成为关键,但以哪一时点为准目前的立法规定不是很具体,理论界争议较大,实务界面对此类问题困难重重,所以对于此问题的研究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特定财产;估价时点;违法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55-01

作者简介:談红婵(1992-),女,汉族,甘肃天水人,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特定财产价值评估时点之现状

(一)法律规定之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中规定了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益受损可以取得国家赔偿,但是对于财产受损情形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未作具体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价值评估时点为侵权行为发生时,但随着中国经济市场的逐渐活跃,特定财产的价值浮动较大,这一规定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彻底解决纠纷,所以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特定财产评估时点是首要任务。[2]

(二)实务处理之现状

1.以违法行为发生时为估价时点

行政赔偿案件中,支柱性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是引起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的先决条件,从违法行为发生到最终法院作出赔偿判决,中间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在这段时间内,在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快速回温的带动下,房屋、稀缺物品、大宗商品等价值发生巨大变化,如果一味的以违法行为发生时价格计算赔偿金,所得赔偿金远远不足以购置同等财产,这对于被侵权人是极为不公平,所以对于以违法行为发生时为估价时点是行不通的。

2.以法院赔偿决定作出时为估价时点

如果本着最大限度救济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宗旨,以法院赔偿决定作出时为估价时点,同上所述,特定财产的价值发生的巨大变化则会加重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负担,这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来说是不合理的,同时也会助长被侵权人坐等损失的扩大也不采取任何措施避免的想法,所以此估价时点的选择还是值得商榷。

3.以确认行为违法时为估价时点

行政赔偿是依附于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是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结合特定财产的行政赔偿,如果以确认违法时为估价时点,一般情况下,对于被侵权人而言,能够填补其直接损失,使其受损的权利得到救济,这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是相吻合的,但是也会存在一些问题,如可能会存在多赔、无法弥补损失以及考虑不周全等,所以特定财产评估时点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3]

二、特定财产价值评估时点之考量因素

(一)行政赔偿原则

1.国际上通行的行政赔偿原则

(1)惩罚性原则。所谓惩罚性原则,即是赔偿标准在对待侵害方时持有惩罚性的态度,侵害方不仅有赔偿足够的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的费用之外,还要支付对自身侵犯他人各种合法权利的行为必须承担责任的各种惩罚性费用。在英美法系国家运用但普遍存在争论的制度。

(2)补偿性原则。所谓补偿性赔偿原则,也就是指侵权人对受害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和受害人实际所遭受到的损失基本相同的一类赔偿标准。补偿性赔偿标准是一种相对比较通用的确定行政损害赔偿金数额的标准,也是比较公平合理的一种制度。

(3)抚慰性原则。所谓抚慰性赔偿标准,即指国家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数额不足以乃至远远低于受害人实际上遭受的损失的一种赔偿标准。这种赔偿标准的重要功能是国家对受害人承认自己所犯错误进行表示的一种态度,给予受害人适当的抚慰,一般只带有象征性的价值。

2.我国行政赔偿原则

我国在最初制定《国家赔偿法》的时候,行政赔偿的标准是抚慰性的赔偿标准。在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正以体现对人权的深入尊重以及保护为初衷,对行政赔偿的各种标准进行了调整,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确定了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填平补齐而不是惩罚。这里的所说的“填平补齐”并不等同于“填平”,如果严格按照“填平”标准进行赔偿,正如前面所说如遇物价上涨,则损失是非常大的,所以特定财产的价值评估时点应该严格恪守“填平补齐”标准,即在填平的基础上尽可能补齐遭受的损失,使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失得到充分合理的赔偿。[4]

(二)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

根据上述论述我们在坚守原则、标准的基础之上,行政赔偿中也规定过错相抵原则。结合特定财产价值评估时点的确定,如果对于特定财产的损失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存在过错,应该考虑到行政相对人在此财产损失中过错的大小,从而确定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估价时点。

三、具体评估时点的确定

综上所述对于特定财产价值评估时点的探究,本文认为特定财产价值评估时点应坚守行政赔偿原则和赔偿标准,但是在坚守原则、底线、初衷的基础之上充分考虑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对于赔偿的主观过错,选择一个尽可能能够弥补行政相对人损失又不会过重的加重行政机关负担且不会显失公平的评估时点,这一时点的确定要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是对法官执业水平的考验,但是这一时点的把控对于作出一个既救济权利又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 参 考 文 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2]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

[4]沈岿.国家赔偿法原理与案例[M].北京大学出版,201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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