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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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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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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自治与法治的刍议

发布时间:2019-10-01 阅读数:458

摘 要:在现代西方政治文明形成的过程中,民主与法治的冲突与均衡彰显着国家与社会领域间权力与权利的持久张力。如何运用法治来调和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的分离与制衡间的良性互动,已成为现代国家治理中的首要难题。

关键词:民主;自治;法治

中图分类号:D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27-03

作者简介:康明月,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法政治学专业。

一、民主与法治的张力

(一)民主与法治的互动

西方政治现代化在发展中形成两条不同的轨迹:一种是从民主主义出发,通过人民主权的方式解放社会权利;二是从自由主义出发,保障自由的社会的同时,以法律限制实现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在西方政治发展中,两条轨迹分别指向了不同的政治传统,也因此引发了权力与权利问题的争论。

正如,现代西方法治观念追本溯源于两种政治传统:一种是由卢梭提出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以法治主导的模式;另一种是由洛克提出的人民主权理论,以民主主导的模式。以上两种政治传统在政治实践中,发展出了两种不同的政治模式,以美国的宪政模式和法国的民主模式为典型代表。

无论是以法治为主导的模式,还是以民主为主导的模式,将民主与法治完全隔离的发展,最终都会将国家政治推向深渊,要么导致“恶法”之治,要么导致“多数人的暴政”。那么,我们该怎样弥合民主与法治因单一发展所存在的自身缺陷呢?

笔者认为,民主与法治是不能分开来谈论的,民主与法治是互相作为基础的,民主保障国家遵循符合民意的法治,法治保障民主制度的存在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在民主与法治“对立——互动”的均衡模式中,西方政治文明正是以这种冲突作为驱动力不断演进的。

从权利的制度保障和权力的结构安排看,法治与民主的结合凸显了两个具有张力的矛盾和冲突:第一,从权力与权利的冲突来看,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应在各自怎样的范围内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二,从政治制度的形成看,如何重构民主与法治间由制度所形成的各自的边界?

随着民主制度的深入人心,各种思潮间的分歧也逐渐凸显:激进的民主派认为民主制度应该被推广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保守的自由派则反对这种激进的民主制度,认为应预先设定宪法规范来限制人们对民主的狂热。在关于政治文化的实证研究和关于民主与法治二元结构的矛盾与冲突的问题研究中,哈贝马斯、德沃金、哈耶克、罗尔斯、柏林、霍姆斯、孙斯坦、阿尔蒙德等著名学者都提出过自己的学说。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曾以夏皮罗为代表的民主主义者和以哈耶克为代表的立宪主义者比较阐述关于民主与法治的矛盾与冲突问题。在两者的比较中,存在着一种被默认的共识,就是认同民主与宪政之间的张力。而关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这两种民主观的争论,也是民主与法治谁来主导的问题的延伸。

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是从民主与法治的争论出发展开的各种问题的演进。在各种政治思潮的冲击下,比如,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民主社会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围绕着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开展了关于人权、自由、平等、公正等对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对于这些问题全面深入的讨论,也是当代西方政治发展的方向标。

(二)民主与法治的困境

根据制度生成的不同基础,西方民主制度国家根据影响其政治发展的内部或外部因素的不同来源,哪个因素影响的更大些,就是所谓的内生型和外生型民主制度类型。两者的共同点就在于对权利的发展和对权力的限制的相似共识。

在个人自由的实现与国家发展的两难困境中,中国早期自由派如严复、梁启超等曾尝试以“调适”的手段化解个人利益与国家主权间的矛盾和冲突。然而,最终却转向了国家主义。直到20世纪中叶,国家主义理论仍有一定的市场。

哈贝马斯指出,宪政民主的制度设计为民主和法治的共存提供可能性。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提出了一个美国宪政的主要困境:“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约束自身。”①

《联邦党人文集》的核心问题是:一是国家权力内部的分权与制衡;二是中央与地方权力之间的分权与制衡。美国法学家米歇尔曼对此谈了两个问题:“一方面是自治,即美国人民的政治自由在于他們共同地为他们自己所统治;另一方面是法治,即他们的政治自由来源于法而不是人的统治。”②

民主和法治有着复杂的联系。民主与法治不仅互为保障,也互相弥合着彼此间的自身缺陷。在现代国家政治发展中,民主与法治都是缺一不可的。国家公权与个人自由、公域权力与私域权力等冲突都在碰撞和磨合中寻找着符合理性的边界,这些冲突也是宪政民主制度的内在逻辑困境。

民主的最低要求,是政府由人民或在最广泛选举基础上选举的人民代表统治。但某种程度上来看,民主具有更丰富的内涵。民主要求政府面向公众的范围更广阔,且不被外部限制。在某些案件中,法官需要推翻立法以实现民主的要求。显然,民主与法治的内涵越是宏大,各自越是包含更多的价值和期望,两者之间的冲突也就越突出。

现代法治的建构是以复杂的理念为基础结合各个国家不同的制度实践形成的不同的法治模式。以法治与民主、权利和权力间的复杂矛盾和联系为主题的争论一直是西方政治文明发展的脉络。法治不仅是对自由的保障,也是对权利的保障,抵抗外来干预的同时,捍卫自由的权利。法治以宪政的形式,调和民主与法治的矛盾,以根本大法的宪政规范作为制度实践的依据,以平衡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间的博弈。

现代法治之所以成为了国家治理的主流思想,就在于其充分吸收了民主制度的实践经验。以宪政形式存在的法治与民主成为现代法律制度的两大基石,使权力受到先定的规范性约束的同时更注重公民的参与。实现法治民主的关键是,让民众参与立法的决策,让法的制定不仅能够反映出民意,并在制度上符合其合法性与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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