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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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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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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9-10-01 阅读数:735

摘 要:人民调解在我党革命初期,为快速深入解决群众之间的矛盾冲突,增进党群关系,巩固边区政权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历史作用;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曾有效弥补了立法不足和司法空缺。现在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新时期,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人民调解面对新的社会环境和人民提出的新的要求,将如何继续发挥其作用,展示人民调解的巨大力量,本文将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人民调解;新时代;法治中国;作用;力量

中图分类号:D926;D6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34-02

作者简介:李龙(1988-),男,汉族,陕西西安人,中共延安市委党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人民调解的内涵及历史作用

(一)人民调解和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是广大人民群众在遇到矛盾和纠纷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人民调解员的主持,矛盾双方或多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进而高效、彻底的解决矛盾纠纷的制度。这里的“人民调解员”作广义的解释,包含人民推选、社会群体、团体推选,行政机关通过合法途径指派、选聘等方式所产生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的人员。

(二)人民调解的历史作用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陕甘宁边区就形成了议形合一的民主集中制,要求力戒教条主义、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反对司法八股。其理念就是要贴近群众,以相对灵活的人民调解方式解决人民群众当中的矛盾纠纷。边区政府对司法工作提出超过90%调解率的要求①,并在实践中落实。当时边区司法工作人员本身的法律知识有所欠缺,其所面临的服务对象绝大多数是没有受过教育的农民,加之战争期间的特殊环境,司法案件不允许进行过长时间的程序性工作,人民调解制度很好的解決了此一困难。通过调解,矛盾双方或多方快速的化解矛盾,调解员与调解对象之间加深的沟通和了解,除解决纠纷外也加深了与人民群众的革命感情,对维护边区稳定,社会和谐,党群关系融洽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人民调解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如何发挥作用

(一)人民调解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中国建设首先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将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标准,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人民调解重视依法规范同时更注重以德感化,能够充分的适应中国国情。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它是法治中国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中的重要一环。

(二)人民调解可以有效的缓解司法压力

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稳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进入新阶段。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出现成倍的增长。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很多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年办案数量超过300件,“五加二,白加黑”成为基层法官的工作常态。

造成人民法院不堪重负的原因除了案件数量的激增,还应当包含司法案件的法定程序严格,以民事案件为例,每一个案件法官所至少应当做到的程序包含送达法律文书、组织证据交换、主持庭审、书写审理报告、书写判决、送达裁判文书等。程序性工作占用了大量的时间,对于一些相对简单的案件来讲,过于严格程序对审判者和当事人都是额外的负担。

实践工作中,有相当数量的简单案件,包括小额民间借贷、邻里纠纷、婚姻继承、抚养赡养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化解。将可能成为诉讼案件的矛盾在诉前解决,可以有效的缓解司法压力。

(三)人民调解具有解决纠纷的预见性和即时性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虽然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使农村与外界的交流日益增多。但是从根本上来看,我国农村的“熟人社会”现象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生活在同一村庄的农民很多具有亲戚关系,村民之间的熟识程度远远高于城市中生活在同一个小区的市民之间的熟识程度,甚至仍然存在很多的单姓村,所有村民都是依附在由纵向的父子关系和横向的兄弟关系所架构的家族体系当中。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实现乡村的振兴,化解发生在父子、兄弟、叔侄、姑舅、两姨、邻里关系当中的矛盾更像儒家思想的“齐家”而并非“治国”。在这个领域内有其自身独特的组织,构成和治理难题,不只是靠不上政府,有些是政府也无能为力。因为依法是治国的,用来“齐家”多少就不那么灵光了,有时还很尴尬。即便今天也如此:夫妻吵架,邻里纠纷,婆媳不和,真上法庭的还是少,上了也可能引发“秋菊的困惑”②。

基于农村的“熟人社会”,村民共同推选出的人民调解员对本村的人和事都具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在矛盾初显甚至没有显露的时就可以及时介入,并以很小的成本化解矛盾。举一例来说明:某村的同宗叔侄二人因琐事发生争议,而其中一人小范围的破坏了另一人父亲的坟地,那么被破坏坟地的一方如果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将对方诉诸法院,则必须面临漫长的诉讼过程,一审判决后对方还以上诉,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历时一年左右所得到的判决结果可能仅仅是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并且执行起来也存在很多困难。但是大家都清楚的是,在农村坟地被破坏给后人带来的愤怒是非常强烈的,如果“经公”不能得到即时的解决,矛盾的激化很可能导致当事人寻求自力救济而引发恶性事件。此类纠纷具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等不得”。人民调解就可以很好弥补审判工作的不足,即时介入,以利害说之,在同宗成员所形成的巨大精神压力和传动道德约束下,过错方容易悔改并诚心道歉,有效避免矛盾激化。

(四)人民调解更适应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纠纷

众所周知,法治思想不是中国本土产生,其由西方传入中国不过一百余年。依据西方法治思想所建立起来的现代司法审判制度,要求审判者及当事人都能够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划定界限内思考,这本身对诉讼参与者就是极高的要求,尤其是对广大的农民来讲。即使现在,除从事法学教育研究人员和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外,很少有人能真正具备现代法治思维,绝大多数人都不能理解形形色色的法律专业名词,比如“想象竞合犯”、“不安履行抗辩权”。也就是说,现代司法审判制度是要求“规则化”的方式来处理纠纷,但是广大农村社会纷繁复杂,广大农民的思维尚未被法治思维“格式化”,因此现代司法审判制度在今天推行起来仍然受到传统思想的抵触。

凡是具有基层司法工作实践经验的人都清楚,很多的民事诉讼案件表面上看来是为了解决“事的问题”,而实际上是为了解决“人的问题”。比如上文提到的夫妻吵架、婆媳不和、抚养赡养纠纷,当事人内心追求的是夫妻和睦、婆媳互敬、父慈子孝,而此类追求通过冰冷的司法审判并不能带来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甚至经过“对簿公堂”之后,造成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深的结果。

另外,现代司法将案件类型进行了非常细致的划分,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的案件事实不能在同一个诉讼中去解决。比如:甲借了乙的钱不还属于借贷法律关系,乙因此抓走甲养的鸡是侵权法律关系,如果双方要诉讼就要立两个案件。但是现代司法所服务的对象并不能天然的理解此项法律规定,有些事情按照法律划分它是两个或者多个法律案件,但在当事人看来其实是一回事情,而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出现的。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结果简单的事情却变成了两个甚至多个复杂的案件,单纯在诉讼中所付出的成本就远远超过了自己实际的损失,并且大大浪费了司法资源。

在上述情况中,人民调解就能够充分发挥其优势。首先,人民调解员本身通过推选产生,其在当地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威望,此一先决条件奠定了调解工作顺利推进的基础。其次,人民调解对调解地点的选择相对灵活,人民调解员便于深入群众当中主持调解工作,在当事人所熟悉的环境中可以有效消除对立情绪,同时面对亲戚、邻舍当事人更容易说实话,有利于查明矛盾的根本原因。再次,人民调解员对当地的民情、社情甚至调解对象具有一定的了解,在开展工作中便于因地、因事、因时、因人采取不同的调解策略,即古时所讲“酌理,揆情,度时事”,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照顾到当事人的情绪,在宣传法律的过程中侧重于道德教育,解开当事人心中的疙瘩,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最后,人民调解的程序相对简单,在一次调解过程中可以处理两个或者多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极大的节约社会成本。

三、结语

法治中国的建设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在推进和发展中也面临一定的困难。人民调解基于其人民性,能够贴近廣大人民群众,符合人民对争议解决方式简单化的要求,有效的补充了现代司法制度的不足。人民调解是发展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解,在调解中促进立法,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其重要作用。

[ 注 释 ]

①林伯渠.关于司法工作,1944.

②苏力.大国宪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107.

[ 参 考 文 献 ]

[1]苏力.大国宪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

[2]苏力.送法下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高凤林.党中央在延安十三年党群关系口述史[M].人民出版社,2016.

[4]费孝通.皇权与绅权[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5]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1997.

[6]费孝通.乡土重建[M].上海观察社,2007.

[7]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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