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29 阅读数:560
摘 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不同于之前的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主张“一切人把一切权利转让给一切人”,从而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平等。本文通过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演变、核心思想和意义进行了三個方面的阐述,意在找出该理论的历史作用和时代价值。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主权在民;公意;自由;平等
中图分类号:D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41-02
作者简介:刘承(1998-),男,汉族,陕西汉中人,渭南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2016级思想政治教育本科生。
卢梭(1712-1778年)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1762年他创作的《社会契约论》发表,反对封建统治,主张自由平等,反对大私有制及其压迫,认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是财产的私有,但不主张废除私有制;提出“天赋人权说”,反对专制、暴政。这些思想主张为近代的民主思潮和民主运动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社会契约论的发展演变
社会契约思想,并不是卢梭首创,在西方近代出现了许多社会契约思想的代表人物,如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他们的思想观点都不尽相同,这里简单的对他们三人的观点进行阐述。
(一)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第一次系统阐述了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他认为,在订立契约时,人们自己的生命权不能放弃、不可转让,其他一切权利皆可放弃或者转让。他把契约看作是“权利的相互转让”,认为人们交出自己的权利是为了自身的安全,这也是人们订立契约的目的和宗旨所在。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有绝对权利的“利维坦”,即专制国家,这样就产生了至高无上的主权者,主权者拥有主权,其他一切人都是主权者的臣民。
(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订立契约时,人们除了要保全自己的生命权之外,自由和财产权利也不能放弃、不可转让。他认为人们交出权利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而不是任意伤害他人的权利。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有限权力的政府,国家即政府的性质“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而是保护人民的。
(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订立契约时,主张“一切人把一切权利转让给一切人”,最大限度的保证了每一个人的自由权。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集强制的权利与自由的权利于一身的“公意”,他说:“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认为统治者要在公意的指导下行事,因此,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最民主的一种。
二、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
(一)人民主权论
卢梭在近代西方第一次完整的提出人民主权学说,他坚持人民是主权者,法律和政府服从于人民。人民主权亦称主权在民,也就是人民享有主权。卢梭提出,主权实质是由公意构成。他从三个方面论述了主权的性质:第一,主权是不可转移的。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因此永远不能转让。他说:“只要一旦出现一个主人,就立刻不再有主权者了”,从而国家也随之毁灭。第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他说:“由于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样的理由,主权也就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代表主权的意志是由一个整体所决定的,一部分人的意志不能成为公意,只是一种私意或者众意。私意是从个人的利益出发,而众意只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它们不可能成为公意,因为公意是从人民的共同利益出发。他还明确反对前人的分权学说,并认为这好像是把主权者弄成了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第三,主权是不能代表的。卢梭明确指出,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因为公意是不能代表的。
可见,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强调了人民必须直接行使主权、人民是政治活动的主体。他既反对分权学说,又反对英国式的代议制,他主张建立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实行体现人民主权、体现公意的法律。
(二)平等理论
平等思想是卢梭政治思想的核心。“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就提出人生而平等的观点。他反对亚里士多德把人看作是天生不平等的,认为不存在天生的奴隶,也不存在天生的统治者。卢梭相信,人与人之间本来都是自由平等的,只是打破了这个自然状态进入了社会状态,进而人丢失了自由,套上了枷锁。社会政治不平等的根源就在于私有制的出现,进而出现了财产上的不平等,导致统治和奴役。为了恢复自由,他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其核心就是社会的全体成员在平等的条件下订立“社会契约”,进行自由选择。
(三)社会契约论
卢梭认为,订立社会契约的宗旨是“要寻求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够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和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在订立契约时,每个人都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向共同体奉献自己的一切权利。那么个人就应该服从公意,服从主权,也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等于自由。
三、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意义
(一)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理论意义
卢梭系统、完整的阐述了社会契约论,提出了与霍布斯、洛克不同的另一类型的社会契约论。讽刺批判封建专制统治和等级特权,提出自由、平等的思想,并主张建立以订立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制。对资产阶级的政治制度建设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二)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意义
直接影响了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自此期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版再版,形成对卢梭空前的政治崇拜。法国革命中诞生的《人民和公民权宣言》,部分条文都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和反映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在18世纪的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由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中,也可以看到《社会契约论》的身影。19世纪末20世纪初,卢梭的政治思想论著传到了中国,也产生了巨大影响。1903年梁启超写下《近世欧洲四大家政治学说》,是中国最早系统介绍卢梭政治学说的论著之一。随后,多类报纸和刊物都介绍了卢梭的思想主张。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人民进行了思想启蒙,推动了中国的近代化建设。
社会契约论虽然是资产阶级思想,但是对于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政府职能转变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因此,需要在观念上对其正确认识,取其精华,借鉴其合理成分。
[ 参 考 文 献 ]
[1]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3]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4]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5.
[5]赵敦华.西方哲学史.北京[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6]陈倩.卢梭《社会契约论》[Z].评析.西部皮革,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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