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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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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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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网格化概念初探

发布时间:2019-09-29 阅读数:629

潘胜 李辉 潘倩宁

摘 要:在社会治理面临新压力、司法公正面临新期待、检察工作面临新挑战的新局势下,检察工作群众需求不断加大,但是现实的检察制度不能够满足群众的需求。检察网格化制度是解决该问题的一项有效抓手。本文试就理论角度,结合十九大报告等重要文件精神,对检察网格化的概念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检察网格化;网格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42-02

作者简介:潘胜(1969-),男,汉族,浙江景宁人,本科,任职于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及刑诉法。

一、“网格化”概念定义

在网格化管理的概念中,特别注重属地化管理,对社会管理的地理布局非常重视,更加突出对社会现状的整体控制性管理。在进行属地管理时,为了增加控制力度,方便管理,可以将其划分为网状的方格,对方格内部的社会动态实时进行针对性的管理。在管理中需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依靠现代网络系统打造高效、准确的政府服务系统。为了能够提升管理效率,政府需要整合手中的资源,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以便于提升综合服务的效率。

这种模块化的管理模式从形式上直接表现为管理单元的细化,必须要具有针对性,对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加强管理政策,同时创新社会管理的模式,按照转变领导方式,落实“三具两基一抓手”①要求,将上级工作中的权利下沉,重新构建基层政治生态。

二、“网格化”在新形势下的解读

(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可见网格化管理是在当前中国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局面下党和政府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方式。

(二)党的十九大就社会管理和基层综治问题作出的新阐述。在过去五年里,我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但也面临着新的困难和挑战: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新的历史时期出现了新的矛盾,必须要按照新的发展规律去解读去解决。

实现复兴不是一蹴而就,必须要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符合实际的社会现实,体现出先进性的特点:①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②符合人民的利益;③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才能成为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

十九大报告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为重点单列出来,并强调了要“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問题”,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

(三)张军检察长在第十九届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对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牢牢抓住习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特色道路的建设理论特别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来规范、指导和引领,同时善于吸收借鉴人类社会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要坚持理论研究与实际运用有机结合,立足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性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要围绕办案这个中心,从如何有利于加强办案的角度去思考、论证、谋划。

要坚持挖掘自身潜力与借助“外脑”有机结合,形成检察理论研究合力。既要眼睛向内,整合检察机关内部研究理论,构建“大研究”、“大调研”格局,也要借助于外部力量完善与科研院所之间的互动关系;还要加强相关司法机关以及学术机构之间的学术交流和理论探讨,形成理论共识。

针对以上提出的新导向、新要求,可以得出,网格化管理是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实际的一项创新制度。首先,网格化精细和定量的操作模式有助于各种错综复杂、盘根错节社会矛盾的解决;其次,网格化变被动为主动的管理手段能够使社会治理关口前移,尽量使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少产生、少转化、少激化②,减少社会损失、降低治理成本;再次,网格化整合资源的运作平台能够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和优质的服务。

网格化管理的最大优势在于及时发现问题和快速作出反应,因此其制度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网格化机制的构建基础既来源于社会治理的实践经验,也仰赖于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进步。

三、检察网格化的相关概念

在社会治理系统中,检察机关担负着非常重要的责任。必须推进依法治国,同时推进社会治理机制的创新,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相应的基础。尤其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更要积极探索符合时代进步、顺应社会发展、贴近人民需求的新制度、新模式,不仅是检察机关自身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也是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践提供有益范本。

检察网格化的具体概念,个人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一是运作模式上的地域化。网格化的基础是根据属地原则,将管辖范围划分为若干个网格状的片区来实施管理,该模式与检察系统当前积极推进的几项重点工作,如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公益诉讼等是相得益彰的,通过片区管理,能对各网格内的重点人群,如涉检信访人员、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失管未成年人、刑事被害人等实施更有效的管理,并通过“线”性的分片区巡查方式串联起各个“点”,最终形成无死角的全“面”覆盖。

二是工作方式上的主动化。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工作模式和思路都要顺应时代潮流进行转变,如果不能变被动为主动,那么网格化管理的模式也就没有意义。在当前司法机关要积极服务大局、回应人民期待的要求下,主动出击、主动发现、主动解决更应该成为常态,尤其景宁作为偏远山区,基层组织、群众较为分散,法治力量的不足导致法律触角难以形成有效覆盖,法治盲区盲点还显著存在,检察网格化工作更应注重主动性。

三是检察职能上的拓展化。检察工作与我们的党一样,自身的根基在基层,而网格化能够推进检察工作的全面下沉,有助于强化基层的检察工作,同时检察工作进入基层,能够有效化解群众矛盾,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同时能够有效发挥法律的监督作用。将检察工作深入到最基层的群众中去,完成了检察工作的延伸。

四是管理手段上实现自身的信息化。在网格化管理中的一大特点就是信息化,对于基础数据中的各类信息进行智能化汇总和分析,使得管理更加敏捷、精确和高效,这和当前检察系统推进“智慧检务”的导向是相辅相成的。检察机关在网格化管理中不仅要尽可能获取有效信息,还要提高资源整合与数据分析的能力,借助当前检察工作中的各种平台和系统,为群众提供尽可能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也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更准确和有效的研判。

[ 注 释 ]

①卢展工.用领导方式转变加快发展方式转变[N].人民日报,2010-6-3.

②陈一新.“枫桥经验”的新发展与新启示——关于浙江诸暨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调查与思考[J].政策瞭望,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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