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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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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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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纬]关于完善我国临终关怀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2/01/07 阅读数:1301

本文发表于《法制博览》 2020年7期

张琳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临终关怀制度上的欠缺,以及就相应的问题提出了几点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以期能为我国的临终关怀事业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关键词]临终关怀;法律制度;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20-0153-02

作者简介:张琳(1978-),女,满族,吉林通化人,研究生,初级职称,研究方向:民商法。

我国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对社会的各方面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现在这一代的年轻人面临的赡养压力是极大的,一对夫妇照顾多位老人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基于此,我国公众对临终关怀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大。由于我国建国的历史时间较短,相关的法律法规未完全建立,特别是在以往没有大力重视的临终关怀方面,法律制度更是极为匮乏。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的临终关怀事业必然会有着良好的发展态势。

一、我国临终关怀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现状

临终关怀理念于上世纪80年代传人我国,并逐渐向各大高校间延伸。1988年,国内首家临终关怀中心设立在天津医学院,这是我国第一次将临终关怀上升至学术层面。截止至2019年,中国安宁疗护试点市(区)增加到71个,标志着中国对临终关怀服务的探索进入新的阶段。随着我国对于临终关怀的探索不断深入,我国管理临终关怀的实践与理论都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二)存在问题

1.临终关怀机构人员配备的专业程度较低

根据中国城市临终关怀服务现状与政策研究报告中内容结果显示:

医生:从学历方面看,具有大学学历以上的医生仅占所有调查者的38.59%,且受访的医生职称以职业医师为主,从年龄上看,50-60岁的医生所占比例占到了多数,为41.3%,小于30岁的医生仅占18.89%。

护士:从学历方面看,注册护士的学历以中专为主,护士几乎都是初级职称。

护工:受访的护工学历小学程度以及文盲所占比例为63.79%。

床位比:床位比远远达不到国家的要求,仅为0.21:

1。

其次,由于临终关怀机构需要设置兼备心理学与医学的双重学科人才,但是,目前并未有机构设立这样的人员配备,且一般的临床护士与医生均普遍缺乏临终关怀领域的专业知识,上述因素均造成了临终关怀服务在我国难以深入发展。

2.传统观念阻碍临终关怀机构的发展

中国传统文化以孝道为重,认为只要不惜一切代价延长老者的生命就是对老者最好的临终关怀。上述观点与临终关怀的本质背道而驰,如果能在有限的时间内最大限度的提升老者的生活质量,才是最有价值的临终关怀。目前这类理念也难以被国民所接受,是导致我国的临终关怀事业难以发展的最重要因素。

3.临终关怀方面的法律存在空白

虽然临终关怀已经传人我国一段时间,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仍未建立完善,也没有法规条文对临终患者和家属放弃治疗决定的程序进行规定、没有规定医务人员不积极进行治疗的相关内容。最重要的是,仍未对临终关怀服务的性质、服务标准、准人标准、服务内容、服务对象、从业人员的要求等内容做出规定,导致难以形成行业间统一的规范,从政策方面制约了行业的发展。

4.其他影响因素

诸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临终关怀机构定位不清、管理不规范;缺乏一般综合医院与临终关怀医院的界定等;政府重视不够,资金来源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临终关怀机构的发展只能靠机构自身的运营来实现,过高的医疗费用,会使得老者放弃临终关怀的念头,且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完善。

二、目前我国临终关怀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临终关怀不仅仅是医学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系统工程。在我国,由于传统文化的原因,临终关怀并不是按照字义本身进行命名,而是采用了听起来较为平和的词语进行命名。

(一)地方层面上关于临终关怀的立法

地方层面上的立法不容乐观,只能从老年人相关权益保障的立法中寻找到丁点的相关内容。这类内容主要出现在养老服务条例与老年人保障条例中。四川省大力的响应了党和国家的号召,在四川省老年人权利保障条例中做出了相关规定。这是第一条地方性的临终关怀法律条文: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设立安宁疗护中心,为生命末期老年患者提供临终关怀服务。虽然仅仅是短短的一条,但也是地方层面进行立法的一个尝试,值得鼓励,应加大力度进行广泛的推广。

所以早在2012年上海市就已经在制定临终关怀相关的法律上初具雏形。在文件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舒缓疗护科基本标准的通知》中较为详细的规定了临终关怀科的设置标准,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上海市作为我国临终关怀的第一个试点,有许多值得相关部门借鉴的学习之处。

(二)国家层面上关于临终关怀的相关立法

地方层面上的立法只有部分地区有提及到。但是目前国家层面上的专门立法仍然没有。寻找相应的内容只能从相关相似立法上略窥一二。其中涉及到临终关怀的相关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其中《健康促进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安宁疗护服务。要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放在立法的重要考虑环节中,保证好老年人的基本权益,贯彻落实医学人道主义精神的建立。

三、应如何完善我国临终关怀的相关立法

(一)提高立法层面上的可行性,参考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

只有通晓了一系列的临终关怀法律制度,明确法学理论的内容才可以开展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临终关怀从工作性质上来看,主要是医学领域的内容,但是在伦理学的相关立法中,对临终关怀的确定又是较为泛泛,重点集中在医学领域上,对临终关怀的心理层面上的支持,只能是尽量满足患者的需要,多倾听,多鼓励,这直接导致了临终关怀在法学理论支撑方面没有规范化法制化的建设体系,这方面的研究也是凤毛麟角。基于此,我们可以将临终关怀核心的立法成员设置为专门从事医学法学的人员,他们既对医学领域有着一定的了解,也对法律上有着一定的研究。另外,立法的质量也是决定着法律能否有执行力的重要体现。首先在立法时,一定要注意可行性、协调性的体现,做到与医疗法律、伦理法律间的有效兼容。同时也要积极协调立法部门各层级之间的共同协调。在立法中既不失严谨,也不失关怀。既不晦涩难懂,也不空洞泛泛。

(二)建立完善的临终关怀法律体系

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临终关怀的针对性立法,但是从国家层面上的相关立法也可以看出,国家是要全力发展养老事业的。新的立法,应当由国家进行引导。如果国务院能够制定出一套临终关怀医疗条例,并就其中所涉及到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说明。大力提高这项法律在全国的推广力度,相信地方层面上能快速进行响应,结合所处地区的不同,制定出符合当地生活习惯的临终关怀法律。为了使法律能够得到大力落实,在法律中一定要做好硬性规定,“建议”、“最好”、“尽力”等字眼尽量少出现,政策只是指导性的内容,没有法律的强制性来的快速。提高临终关怀立法层面上的要求,使临终关怀制度长期的保持权威性、可执行性。

(三)制定法律的细则时,要注意听取老人的意见,增强法律法规落实的可行性

临终关怀法律在大纲上与傳统立法基本一致,包括立法宗旨,概念界定,基本原则,界定法律所服务的人群,法律受益人应有的基本权利,义务,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对临终老人的相关服务、部门职责、法律责任等等一系列内容。

例如法律法规中应对临终关怀的服务对象进行清晰的界定,结合相关医疗知识,进行严谨的解释。医学中关于临终患者的定义是这样的:具有医疗资质的医生已经明确确定患者生存期为6个月之内的临终患者。临终患者不论年龄大小,只要符合生存周期小于6个月的均可视为临终患者。另外需要详细说明的内容有:近亲包括哪些人,直系亲属、关系最近的亲属、意愿人包括哪些人等等。只有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的说明,才不会使有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提高了立法的有效性。

四、结束语

在缺乏统一立法的情况下,临终关怀的运行模式呈现出明显的地方特色和区域色彩,不利于统一制度的形成。从各国和地区的经验来看,加快立法是临终关怀的必经之路。临终关怀不仅仅是医学上的内容,更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系统性工程。临终关怀的立法能够减少社会不稳定的相关因素,使每位患者都有权利享受到高质量的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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