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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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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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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论与实践]从非法拘禁的案发原因谈谈该罪的特点及防治措施

发布时间:2021/12/28 阅读数:530

本文发表于《法制博览》 2020年7期

杜巧萍

[内容摘要]在当前大数据背景之下,数据呈现的规律性的东西让很多东西变得清晰而有规律,笔者试从资料分析人手,探究非法拘禁罪所呈现的案发原因上的特点,从而对症下药,找出切实有针对陛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非法拘禁罪案;案发原因;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20-0149-02

作者简介:杜巧萍(1992-),女,汉族,浙江杭州人,本科,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法学。

近年来,非法拘禁案件逐年递增,蔓延势头十分迅猛,经统计分析,笔者发现,非法拘禁案件在案发原因上呈现一定的规律,下面就案发原因这一点进行着重分析,试从其着手,找到相应的预防解决措施。

一、非法拘禁罪的案发原因分析

从H市F区院近五年来受理审查的非法拘禁案件共52件192人中可以看出,非法拘禁作为一种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其案发原因较为固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传销衍生型

从近五年来H市F区院受理的非法拘禁案件来看,由传销所衍生的占比最大,共39件163人,占所有非法拘禁案件的75%,且几乎每年都翻倍上涨,由此可见控制了传销衍生型的非法拘禁案件,就控制了非法拘禁案件的一大半。而传销衍生型非法拘禁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_犯罪嫌疑人均为外地人,且一般为集团作案,作案人数多。从统计资料看,近五年来H市F区院受理的传销衍生型非法拘禁案件中,仅一人为本地户籍,其余均为外地,而且所有案件均为集团作案,社会影响恶劣。究其原因,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带动了信息的相对了解度,但是,信息的了解还相对不是很对称,对于外来文化的接受和运用相对还比较偏激,全盘接受者就极易上当受骗;另外,由于外来人员在本地缺乏必要的人情网、人情关系,其所受道德谴责、舆论压力相对更小,在实践中,外来人员作案比例就更高。传销衍生型的非法拘禁案本身就具有双重性,是由非法传销所带来的副产品,而传销本身的特点(上线带下线,逐级传递)就注定了其无法单人作案,均为集体行动。

2.犯罪嫌疑人身份双重,大多由受害人转变为施害人。由于传销活动的特性本身就是上线带下线,而传销除了洗脑式之外即暴力式,无论是由洗脑式还是暴力式发展的下线,在其成为上线之后,其即融入传销模式,自觉变成非法传销的参与者进而成为其衍生型犯罪一一非法拘禁罪的实施者,在这一类型的非法拘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本身也是受害人,在被发展过程中也遭受过包括财产、自由方面的损失。

3.犯罪手段具有欺骗型,多以介绍工作为主,常伴随暴力事件。在现代就业压力愈发严重的大环境背景之下,传销组织传销理由也逐渐与就业压力相结合,受骗的年轻人多文化程度不高,偏信所谓大城市里“遍地是黄金”的谎言,迫切希望能够在他乡找到轻松多金的工作,从而深陷泥沼泽。

4.案件发生地点具有隐蔽性,难以发现侦破,多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多因脱逃致严重伤亡。从这一类型的非法拘禁案来看,案发地点多为城郊某出租屋或者是偏远的旅店之内,地点多偏远,难以察觉,案发基本由于受害人过激行为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如受害人为逃脱监管及暴力而跳楼脱逃引起围观及报警,相关部门才能察觉。

(二)激情索债型

除传销衍生出的非法拘禁案件以外,其余基本为索债拘禁类,正如前文所提,在经济发展高速运作的今天,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越发多样化,债权债务关系也盘根交错,债权人通过单纯催讨的方式往往无法追讨到其欠款,又由于其本身缺乏必要的法制意识,往往易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而通过H市F区院的这一类型的犯罪行为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索债型非法拘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嫌疑人追讨的债务性质不一,既有正常的经济往来,也有赌债、高利贷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我国《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可見在我国刑法中,因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是一般非法拘禁行为的特殊构成形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索取法律不予以保护的债务实施非法拘禁的也构成该罪,尽管学理界对此分歧很大,暂且不予讨论。从H市F区院实践来看,在占比上,甚至追讨合法债务的比例更大一些。

2.非法拘禁并不是索债的唯一或者说首要手段,更多的是在其他方式无法追讨之下由于情绪波动之后的冲动行为,多伴随着暴力行为。对于大多数债权人而言,取得债权才是其主要目的,并非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包括非法拘禁在内的一系列其他暴力方式都只是他们在面对债权无法实现又迫切希望实现(如年关将近,家庭事故,亟需用钱等等)的情况下的冲动之举,当然,自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思想的根深蒂固而缺乏必要的法制意识也是酿成悲剧的主观因素,所以在这一类型的案件中,非法拘禁这种方式并不是唯一的,也并不是事先谋略的,更多的是在其他方式无法成功之后的举措。

3.追债主体大多不仅仅包含债权人本人。对于国人而言,最讲究的就是“气势”,而气势大多以数量来体现,声讨任何权利均是如此,更遑论追讨债权了。所以在这一类型的案件中,大多由债权人带着自己的亲戚朋友进行,甚至债权人本身不出面,委托他人代为追讨。再加上经济发展的迅猛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更为复杂,如H市F区院审查起诉的洪某、董某非法拘禁案,董某为洪某的债权人,洪某为被害人汪某的债权人,对于汪某而言,在没有经过债权债务的关系转移之前,董某并非其债权人,也没有法律关系,但董某为了顺利取得其对洪某的债权,也参与了这起案件,足以见得在这一类型的非法拘禁案件中,索债者的身份千差万别,关系更是错综复杂。

4.拘禁地点无规律,既有随性而定的车内,也有谋定而动的宾馆等等。前文中也提到,由索债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的主要目的是取得自己的债权,而非剥夺他人自由,所以,在实践中,很多这一类型的非法拘禁案件都是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作为的,在追债之初并未设想到会采取这种方式,很多就地采取强制手段,将债务人拘禁在车内,让其通知家人还债。当然,也存在最初的想法就有通过拘禁这种方式“让对方吃点儿苦头”,事先已经预约了宾馆之类的场所的,从H市F区院的情况来讲,拘禁地点在宾馆、车内、他人车库之中均有,但犯罪嫌疑人有预谋而为的少,大部分为情绪激动冒失所为。

二、非法拘禁的防治对策

(一)跨部门合作,越地区预防

加强公安、工商、行政执法部门等的配合,多地区、多地域的密切协作,及时掌握非法传销的源头,通过建立滴水不漏的社区防控网络,促进基层组织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司日常经营状况加强管理;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经济纠纷案件,应优先受理、及时判决,降低当事人讼累,提高审判效率,严厉打击恶意欠账等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象,使判决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及时维护当事人的经济利益,避免当事人走私力救济途径,缓解索债引起的类似非法拘禁这样的恶性案件。

(二)特定对象重点教育,各个击破舒缓压力

重点对适龄待业青年加大指导、帮助力度,积极开展犯罪预防教育,特别是对于待业的大中专高校毕业生,积极开展就业教育、职前培训等等,保障待业青年的权益,鼓励倡导开展面向待业群体的招聘会等,有效降低传销衍生犯罪的受害面;加强对债权人合法合理行使自己正当权利的指导,加强合法债权的保障力度,防止债权人变成加害人,同时加强债务人教育,提高法院的执行力度,降低索债出现。

(三)重点对象重点打击,加强力度以儆效尤

加大刑罚梯度设置,对不同的犯罪分子施以不同程度的处罚,对于传销衍生型的非法拘禁案件,正确区分传销首脑型犯罪嫌疑人及受害演变型犯罪嫌疑人,对其采取不同程度的规制,甚至在罪名的设置上都需要体现出不同;对于索债型的犯罪,根据债务种类不同,是否非法债务等差别,量刑上有所体现;加大对于情节严重如为索取恶性债务实施犯罪的,在传销组织中充当领头人物等惩处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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