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09 阅读数:592
本文发表于《法制博览》 2020年7期
[内容摘要]相较于实体印章,电子印章有着高效、可溯源、环保、形成时间固定等先天性优势,本文从多个方面与实体印章进行比较,从而分析现阶段电子印章的应用前景及实现电子印章管理法制化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
[关键词]电子印章;应用前景;印文真伪;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G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20-0124-03
作者简介:向熙,现年30岁,男,土家族,201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本科,现就职于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文书、痕迹、声像资料鉴定人助理,已从事司法鉴定行业5年,共参与鉴定案件1000余起。
一、导论
目前,对于电子印章的定义还未形成统一的说法。笔者认为,电子印章是指可视形态和传统印章相同的电子图像与现代密码学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电子数据。“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不是一个数字化的印章图片,仅带有印章图片而没有数字签名的电子公文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技术与传统印鉴文化结合的产物,它的出现使得数字签名可视化。然而随着电子印章的应用逐渐增多,阻碍电子印章发展的因素也逐渐暴露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印章技术的推广。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印章在“无纸化办公”过程中,逐渐显示出其安全性高,操作简单、高效、环保、经济等优点。
除了《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外,都可以适用电子印章,由此可见,电子印章有着巨大的应用前景。经历了从2005年4月1日我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至今十几年的发展,电子印章技术日趋完善,其在电子政务以及电子商务中的应用也逐渐增多。然而,在电子印章蓬勃发展的表象之下,还存在着许多阻碍电子印章推广使用的因素,其中最根本的因素就是缺乏管理电子印章的专门性法规。
二、电子印章与实体印章的对比分析
(一)唯一性
实体印章在保管过程中,一般由专人保管,但盖印文件时却无法追溯到何人所盖印。并且很多企业存在多枚未在公关机关备案的印章,在鉴定过程中,不法分子往往会挑选不同于检材印章的其他实体印章作为比对样本,从而躲避法律的制裁。而电子印章只有一张数字化图片且用印需经CA认证身份并颁发数字证书才能使用,杜绝印章盗用、偷用、越权使用。
(二)盖印时间溯源
实体印章的盖印时间鉴定需要通过较为复杂鉴定才能得结论,且得出的盖印时间结论一般为相对形成时间,根据现在所适用的《文件制作时间鉴定技术规定》(GB-T 37233-2018)中,印文盖印时间检验方法使用的是物理检验方法,即排序法。鉴定人员通过对大量的样本进行检验,分别标注出共时性特征和阶段性特征并根据特征进行时间排序,从而分析出需鉴印文的相对形成时间,且相对形成时间的范围取决样本的数量及质量,这无疑加大司法鉴定的难度。而在电子印章盖印过程,电子印章系统会准确记录文件的盖印时间,且在该电子印章系统盖印时间是不可被篡改的。
(三)印章的真伪鉴定
实体印章的真伪鉴定在文书鉴定中最为常见的,随着科技的进步,造假技术成熟,仿制印章被伪造得越来越逼真,即便是从事多年的司法鉴定人员也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如:分析印面的缺损、印面材料的老化、印油的更换、盖印力度造成印面笔画、线条的磨损、残缺或变形以及印面墨迹分布不均等特征)才能进行甄别。但电子印章是不会存在真伪的问题,即便通过某些图像处理软件仿制出非数字加密的电子印文,也不可能通过CA认证和获得数字证书。
(四)效率方面
实体印章在使用过程中因涉及多层级审批,因此周期长、效率低。而电子印章技术以网络为媒介,以在线形式简化印章申请使用流程,加速协同办公效率。其流程如下图所示:
(五)耐久性
实体印章在使用过程因印面的缺损、印面材料的老化、印章丢失等情形,用章单位会酌情更换印章,而电子印章是以电子文件形式长期保存在电子印章中,其耐久性不言而喻。
三、电子印章管理法制化的现状
随着电子印章应用范围的日益扩大,电子印章的管理体制方面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而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电子印章将很难进一步推广下去。因此,电子印章管理法制化具有很强的必要性,须尽早得以完善。
(一)电子印章行业秩序混乱,缺乏法律指导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签章的安全技术、软件技术、硬件技术等技术方面缺乏统一标准,用户在进行电子签章时,应用模式也各不相同。需要说明的是,目前这种应用模式中的电子印章应用平台(或电子印章中心)如果面向本行业或本系统的应用没有太大问题,如果要让电子印章平台这种应用模式面向社会,应该说还有政策法规上的和产品技术标准上的问题需要解决。
现阶段多数企业在对电子印章的管理上不够重视,为了走捷径,减少工作流程,在使用过程中并未通过CA认证身份,而是直接将公司的电子印章图片保存为.jpg格式并用作于公司的日常文件、对外商业合同的签章。一旦被不法分子知道该企业在电子印章管理上的漏洞,那么对于企业的损失是不可估量。
(二)電子印章监管主体的地位尴尬
具体来说,电子印章的管理涉及到信息技术管理、印章管理以及密码管理三个方面,需要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密码管理局等部门的合作。但是根据我国《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进行。法律只是明确了工信部的监管地位,但是对其他需要参与和协作电子印章管理活动的部门尚未在法律条文中得以体现。
事实上,电子签名法是一部涉及范围较宽泛的法案,在落实过程中,如果缺少了各相关部门的联合支持,独立的主管部门很难充分有效的发挥电子签名法的作用。这也就导致了工信部在监管地位上存在一定程度尴尬的现状,因此立法部门要结合现状,充分考虑立法的实用性,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此外,政府部门也要严格按照立法要求,进一步落实对电子印章的规范化管理。
四、我国电子印章管理立法的关键问题
要实现电子印章管理法制化,就必须制定更加明确、详细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印章的各个方面。从前文可知,目前我国还缺乏管理电子印章的专门性法律,仅有的《电子签名法》还存在着多处法律留白。笔者旨在从电子印章的审批、制作、使用等过程以及监管机构的分工等方面来分析我国在立法管理电子印章时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申请、审批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电子印章的管理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规定,以此来管控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取得电子印章。
1.申请电子印章服务时,应提交详细的身份信息。用户应当向认证提交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法律应当明确申请人的身份要求,并依法检查用户身份,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2.审查应当严格。公安机关在收到用户的申请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相应的决定,审核通过的,申请方需要根据公安机关审核通知单的内容携带相关证件,到公安部门完成后续的审核手续。批准通过后,服务方就可以进入制作流程。
(二)制作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电子印章制作的技术标准应当进行统一规定。这里就包括制作电子印章需要涉及到的安全技术、软件技术、硬件技术等。所谓的统一规定并不是要限制所有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必须使用相同且特定的某一技术,而是在立法上对技术要求进行一个例举性的规定,明确哪些技术是合法且合理可行的,而哪些技术是有风险且不允许使用的。交叉认证是电子印章管理亟需实现的关键问题。数字证书是电子印章有效性的关键证明,服务方在颁发数字证书时,不仅得保证数字证书的唯一性和不可重复性,更得建立起行业内部的交叉认证体系。这就需要一方面树立起行业自信,行业内互相信任,另一方面还要从立法上推进交叉认证的实现。
(三)使用、验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电子印章的使用即签名人在电子印章应用平台或电子印章中心上进行电子签章的过程,这应当由签名人自主管理,但是应当在技术上对电子印章的使用过程进行动态记录以及安全防范。
1.使用权限的设定。立法时应当严格限制电子印章的使用权为电子签名人专有,也就要求服务机构在电子印章的制作过程中应当添加密码保护措施,并且升级密码防护功能,以减少密码被破译的风险,而电子签名人也应当妥善保管秘钥,确保没有权限的人无法使用电子印章。
2.明确收件人有权知道电子印章的有效性。签名文件的接收人有权对签名文件进行核实,保证了接收人知道电子印章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权利。这也就要求立法时要明确接收方可以获知的验证信息,获知过多会造成签名人或电子印章信息的泄露;过少则不利于接收方对电子印章进行验证。
(四)监管分工、明确责任等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电子印章立法只是规定了工业与信息化部的监管地位及相关责任,没有提及其他需要参与到电子印章管理活动中来的其他部门的职责,这也就导致了目前工信部很难有效发挥《电子签名法》的作用。因此,在立法时,要对各个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其能够各司其职,共同维护电子印章行业的秩序。
1.工业与信息化部对电子印章的管理处于主导地位。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工业与信息化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也就是说,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设立、职责、运营状况等一系列活动都有权进行监管。因此,在立法时应当进一步明确工信部的主导地位。
2.公安部门应当对电子印章的生产进行审核决定,并进行记录管理。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制作印章后應当及时送公安机关备案。在使用过程中,当事人对印章的真伪有疑问,则由有相关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此外,如果电子签名人的身份信息有变更,但不属于实质性变更时,也应当及时告知电子认证服务机关更改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五、结语
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当代社会,电子印章技术应运而生,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其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方面的应用潜力有目共睹。从目前来看电子文件无法取代纸质文件,但电子印章作为实体印章涌向网络平台的延伸品,要促进电子印章技术的不断进步,就要从加强立法以及加快技术更新两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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