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24 阅读数:520
本文发表于《法制博览》 2020年7期
杨火兰
[内容摘要]法律可以用来界定人们的行为,规范与指导某些行为。《民法总则》中有公序良俗原则,这种原则具有宽泛性,对是否违法没有明确界定,很大程度是根据事态的发展再去完善的。夫妻之间,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会制定夫妻忠诚协议,有些人将其奉为圭臬,认为可以捍卫自己的立场。有些则嗤之以鼻,明确夫妻忠诚协议实则基于不信任,不利于夫妻感情和谐。无论个^观点如何,社会在进步,法律在完善,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定会给其合适的地位。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有效论;无效论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20-0116-02
作者简介:杨火兰(1988-),女,广西梧州人,广东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研究方向:民商顾问。
一、案例分析
夫妻双方为防止婚姻破裂,双方自愿达成一些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婚后离婚,男方个人名下财产归女方所有和双方共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后夫妻感情不睦。女方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并依据婚前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法院认为,协议约定离婚后男方名下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完全剥夺了另一方财产上的权利,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质。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双方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夫妻忠诚协议,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法院在综合考量后做出最后判决:双方共有的动产平均分割,共有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根据该房屋的市场价值给予男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二、引言
伴随着离婚率的攀升,一些字眼进入人们的视野,如“净身出户”“出轨”等一些词语。有些离婚案例中,会有一方做出让步,能很好的解决离婚中问题;有些借助夫妻忠诚协议,也能有一个圆满的结局;有些虽然有夫妻忠诚协议,但是仍然“打的”不可开交。这就引发了一个现实问题,既然是为了保护双方利益,那么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在哪里?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从以往的案例中可以窥探一二,夫妻忠诚协议也是通过书面协定,其内容中含有民法基本原则部分,这使得夫妻忠诚协议有一定的法律立场。但是夫妻忠诚协议想要真正发挥效力,不仅要看协议内容,还要看离婚背后的真相,以及法官所站的立场与人们的道德站位。
三、夫妻忠诚协议概述
夫妻忠诚协议虽然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但是已经被广泛应用,律师在对薄公堂中也不排斥,夫妻忠诚协议的实际效力也在逐渐被放大。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时,双方为了维护家庭和谐而签订的协议书,被认定为“婚姻合同”,夫妻忠诚协议成立的前提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假定某一方做出不利婚姻存续的事情,从而另一方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维护自身利益。夫妻忠诚协议中既有道德方面的内容,也存在法律层面的效力。在双方认可协议的前提下,对夫妻双方的个人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基于事情发生之后,其作用效果属于事后行为。同样,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也有前提,即双方要成立夫妻关系,婚前或婚后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才有生效基础,这样发生协议内的事情时法律才有可能介入调整,否则就只能成为道德调整范围。在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中,通常可以理解为惩罚具有过错的一方,补偿无过错另一方,通常以追究赔偿责任的形式实现补偿。但是赔偿效力也仅限于两人之间,对于第三方没有效力。上文说过,夫妻忠诚协议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法律也没有明确其内容与效力,那么如果严格从法律层面来讲,夫妻忠诚协议发生效力后,导致的结果是不公平的。“不公”是夫妻忠诚协议的鲜明特点,其理所当然的认为过错方应该受到惩罚,夫妻忠诚协议的最终难点还在于过错界定。
四、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争议很大,有的法院认定有效,有的法院否认这种效力。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赋予忠实义务法律强制力。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问题,“忠诚协议”若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承担过于严苛的财产责任,比如约定“出轨方”承担巨额赔偿金,或者约定“出轨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从目前案例中总结得出,有几类突出的问题,主要是经济性约定中的“净身出户”“补偿”等问题,夫妻忠诚协议签署切勿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要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不得探视小孩等,这样的约定即使成立也属无效约定,并不能达到签署协议之目的。夫妻忠诚协议中千万不要出现离婚协议条款的约定,因为一旦被认定为涉及离婚条款,就给了对方“反悔”的可能,并且法律是支持这种“反悔”的,从而导致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丧失。
五、夫妻忠誠协议有效论
夫妻忠诚协议有效与上文提到的“婚姻合同”不谋而合,市场经济社会要有契约精神,夫妻忠诚协议就是夫妻之间的一份界定忠诚度的契约。夫妻之间有必须履行的义务,之前有规定夫妻不得恶意遗弃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及其他内容。虽然这样的内容已经被修改,新法不是颠覆性的创造,是在旧法基础上的不断完善,况且夫妻忠诚协议还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比如,在这样一起离婚案例中,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一方出轨而产生矛盾,导致离婚。男方向女方出具《婚姻承诺书》一份,约定:若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恋、外遇、和妻子以外乱搞暧昧关系,愿主动以30万元作为对另一方的精神补偿费。法院认为:一方作出的保证书本质上是其作为过错方对另一方所做的损害赔偿的保证,即夫妻一方若违反保证,则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赔偿。该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故该份婚内保证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男方的经济收入的实际情况,约定赔偿数额明显偏高,最后酌定支持男方向女方支付部分精神损害赔偿金。本案例依据为:不能在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对违反忠实义务方施以极其严苛的条件,即“巨额赔偿”条款,若一开始胃口太大反而容易导致失去更多。虽然获得对方赔偿,由于数额明显超出对方支付能力,即使协议有效,也只能支付部分赔偿金。
六、夫妻忠诚协议无效论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最高要求。既然是夫妻双方之间订立的协议,其道德成分必然占多数,法律在调整过程中为了界定道德与法律的界限,难免会有悖于夫妻忠诚协议。《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违法情节的大多属于道德调整范畴,法条只是起行为指引的作用。人权社会,法律为了维护个人权利,也不能制定侵犯个人隐私的条文,这也是部分夫妻忠诚协议在法律层面无效的原因。
比如,针对夫妻双方出轨问题,双方写了这样的协议:如果女方再出轨,净身出户,赔偿男方精神损失费一百万,孩子无探视权!两人都签字按手印,双方父母也签了字!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其中涉及到了人身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身权利是法定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忠诚协议限制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违反了宪法的基本精神,当属无效。
七、结束语
从一定层面上讲,夫妻忠诚协议是将夫妻之间的道德义务诉诸于协议条款的一种形式,无论协议是否有效力,如果不发生协议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夫妻忠诚协议对夫妻双方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其本质合乎法理,尊崇道德,没有必要一味的排斥,反而在实际生活中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夫妻忠诚协议很好的与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真正的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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