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09 阅读数:404
本文发表于《法制博览》 2020年7期
葛志坚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探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问题,分析其解决方式,提出预防措施。分析过程中,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切入,以某医疗案例为研究对象,详细剖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违约形态及解决方式,保证能够圆满解决医患纠纷,以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解决;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20-0110-02
作者简介:葛志坚(1963-),男,河南人,中级律师,研究方向:刑事辩护,政府法律顾问。
医疗服务合同是合同标的以提供医疗服务为主的民事合同。医患之间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病情恶化,患者由于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失误造成损伤,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等情况,则当事人可选择是否起诉。并且,由于医疗服务合同存在特殊性,需做好合同纠纷解决与预防工作,以免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造成阻碍。
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一)纠纷违约形态
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主要有两种引起纠纷的违约形态:一是不履行,当事人未有履行义务行为。如医院在为患者诊疗疾病时,并未安排医生。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可分为主客观原因,一方面是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拥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却故意不履行,另一方面则是无法履行责任义务,当事人客观上缺乏履行能力进而导致未履行合同。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与合同约定不符,此种情况也称之为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尽管有履行义务行为,但是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符。
(二)解决方式
现阶段,产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后,解决方式众多,如律师或卫生行政部调解、仲裁、双方自行和解、诉讼等,均可解决医疗服务纠纷。
双方自行和解属于纠纷解决最佳方式,主要在于简单易行,且双方均在心里谅解对方,不会造成矛盾激化,无论患方与医方应当首选此方式。第三者调节的方式,无论是卫生行政部还是律师成为第三者,均会由于卫生行政部与医师和医疗机构关系,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导致双方存在不信任情况,此种方法很少能够达到解决纠纷目的;仲裁则要有仲裁协议,医患双方很少签订相应的医疗服务号书面合同协议,基本上无法实现仲裁协议;诉讼则以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当事人若是由于一方违约,受到人身损害,则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是依据其他法律要求让对方赔偿损害。
二、案件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
被告(反诉原告):揭阳市某人民医院(简称医院)
陈某由于外伤导致左上肢流血4小时,伴有疼痛现象,在医院住院治疗。经过入院诊断后,医院诊断陈某:1.脑震荡;2.左上肢外伤;左拇指皮肤挫裂伤。并对其实施进一步相关检查,予以改善循环、预防感染及营养神经等治疗方法,后左肩关节肿胀,患者活动受限,4-5趾活动受限,左上肢肢端麻木,左肘关节实行三维CT。检测后补充诊断,表明患者左侧尺骨冠突撕脱骨折,制定保守治疗方法,以消肿与改善循环为主,两周后由医护人员指导患者进行功能锻炼,继发左尺神经损伤、左肘关节骨化性肌炎。医院建议陈某转至上级医院诊治,陈某拒绝后,在住院期间自行至外院实施门诊治疗、中药外敷,医院此期间多次催促患者回院,未果后办理自动出院手续。
出院诊断:1_脑震荡,2.左手拇指皮肤挫裂伤,3.左尺神经损伤,4.左侧尺骨冠突撕脱骨折,5.左肘关节骨化性肌炎,6.颈椎病,7.左肩部软组织挫伤。
陈某出院之后诉讼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費用,医院反诉陈某还医药费。
法院委托广东东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实施司法鉴定,提出以下结论:1.医院存在医疗行为过错,过错行为和损害后果具有主要因果关系,建议90%参与度。2.患者为X级伤残,不需要护理依赖。3.评估后续治疗费是20000元。4.护理期312天,营养期60天。建议护理期内每天配置1名护理人员,营养期间增加共1200元营养费。
医院认为《鉴定意见》存在显著错误,鉴定人缺乏鉴定资质,鉴定结果缺少依据,不具有中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与专业性,申请鉴定人进行出庭作证,且重新申请鉴定。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其无法合理解释提出的鉴定意见,法院不采取此意见,陈某申请撤回起诉,医院已将反诉撤回。法院裁定双方允许撤诉,医院诉讼成功。
三、诉讼解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一)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在医疗行为中,导致患者出现人身财产损害后,鉴于患者与医院极少在事前签订合同,即便患者可证明医方存在违法行为,但如若双方并未存在有关违约金约定,则需请求医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才可得到救济。所以,医疗行为违约若是想要让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则应当具有损害事实、违约行为,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拥有因果关系这三点条件。而本次案件中,医院并无违约行为,均根据诊断结果对患者进行治疗,患者鉴定为X级伤残,但主要在于患者并未依据医院治疗建议实施,而是在住院期间私自在门诊治疗,无法构成医院违约责任要素。
(二)违约责任法律适用
在审判过程中,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般是医方未履行应尽义务,或是患者认为医方未履行义务,要求医方承担责任。很少出现医方要求患方承担责任情况,如患方欠费需缴纳、未依据规定缴纳医疗费等,此时最多是增加利息损失,法律适用十分简单。患方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责任,则法律适用较为复杂,患者需要证明与医方拥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其人身由于医方医疗行为受到损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医疗技术规范,明确医方义务。并且,依据《合同法》与《民法通则》中规定,医方若是能够证明其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或无法履行合同约定,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或是由于患者过错造成,则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本次案件中,患方损害后果与医院诊治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官由于无专业医疗知识与背景,无法自行判断,则需要委托司法鉴定,而此鉴定的合法性、专业性、合理性及科学性是否违背客观事实,能够成为案件审理证据,是本案判决的重点。医院通过专业知识质询鉴定人,精心准备发问提纲,对于鉴定人是否有专家意见、鉴定人鉴定资质、骨化性肌炎形成机制、修复器等治疗原则问题逐一发问,鉴定人由于专业知识较差,且本人非临床专家,无法准确回答医院质询,击溃了原本的非专业鉴定意见,表明医院并无违约责任,赢得诉讼。
四、预防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措施
医疗高风险责任的化解无疑是需要由医方与患者共同解决。目前,医患矛盾平衡关键在于对医患纠纷的妥善处理,需社会共同努力。以下将对预防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措施加以分析。
(一)医方
想要化解医疗高风险,医方应当提高业务水平与道德修养,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中,在前言即提出医生的职责在于保护和促进人类健康。医生道德与知识可为履行此职责提供保障。并且,医务人员拥有高超业务水平,则可有效预防医患纠纷,化解或降低医疗高风险,主要是由于医务工作与人民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医疗过程均是在医疗技术基础之上发生,若是缺少高超医疗技术,则更无法谈起救死扶伤。
(二)社会
在现代社会下,舆论具有至关重要作用,如何利用舆论工具,对于减少和解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影响重大,应当通过媒体宣扬正义,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平,将纠纷减少。国家对此可进行一定程度的引导,为医疗风险设置保障机制,不仅可维护人民尊重合法民事权益,还能在此基础上推动我国医疗事业与医疗技术的发展,为其创造良好环境。
五、总结
总之,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应当从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责任法律适用这两方面出发,以解决医患双方的纠纷。并且,此过程中,由于医疗纠纷具有特殊性,要求委托鉴定机构拥有较高医疗知识水平,方可明确责任归属,以保证维护医院与患者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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