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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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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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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理论与实务]试分析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意见权

发布时间:2021/10/03 阅读数:420

本文发表于《法制博览》 2020年7期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硎事诉讼法》的逐渐完善,人们对于刑事诉讼当中的辩护律师意见权问题也更加重视,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重新修订之后,《刑事诉讼法》中对辩护律师意见权的司法解释也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刑事案件中,它赋予了辩护律师更加广泛的权利,同时也对其有着明确限制。本文我们以最新版硎事诉讼法》中对辩护律师意见权的相关法条进行分析,对新《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律师意见权行使的范围进行明确,探究其对刑事诉讼的影响。

[关键词]刑事诉讼;辩护律师;意见权;硎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20-0108-02

作者简介:陈丽英(1985-),女,广东中山人,廣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刑事、民事婚姻

一、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意见权相关问题提出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新修订,相关刑事诉讼法学者及刑事诉讼律师都开始对新版《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律师的意见权行使范围进行分析,并对刑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新法律条文解释进行了深入研究,但是经过我们的调查与分析可以了解到,很多条文都被其字面含义所局限。在新版《刑事诉讼法》中对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意见权行使有着明确规定,辩护律师需要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内行使其意见权,以保证其能够在刑事诉讼案中发挥实际作用。但如果在新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中没有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就无法依照规定行使其意见权。对于这种解释,作者是具有一定困惑的,因为这样的解释,无法与人们的常规思维逻辑相符合,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案中。对于这一问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孙远老师也在曾经的文章中发表过看法,孙远老师认为辩护律师的权利规定还有需要讨论的地方,使用法律事务处理中经常使用到的反对解释方法去解释辩护律师的意见权里形式范围及相关其他规定是不可取的,如果使用其它的解释方法进行解释,可能会得到不同的结果。因此,笔者就在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基础上,对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意见权进行具体的分析与探究。

二、相关法律条文依据

我们通过对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全文的分析可以了解到,该法案中对于意见权三个字并没有提及,本文中我们所说的意见权,指的也就是辩护律师根据案情审理实际所提出意见的权利,那么在实际案件当中是否应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就是我们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下面我们将具体参照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38条、第88条、第173条以及第198条等内容进行分析,刑事案件中侦查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事务,审查逮捕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事务以及审查起诉、审判中涉及到的法律事务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案件往往不是那么简单的,一个案件的处理是十分复杂的,从立案到审判以及复核等过程,所涉及到的实质性权利以及程序事项是极为繁琐的。因此,在对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意见权进行分析时,应从整体出发,对其进行综合考虑。

三、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执行意见权的具体环节以及步骤解读

(一)律师意见权在公安机关侦查中的相关解答

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38条明文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从这条规定中来看,当案情处于侦查侦破阶段时,被告人有权利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为其辩护,以法律代理的名义为被告人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指控等相关法律工作。另外,被告人律师为了履行自身的辩护职责,也有向相关侦查机关提出信息查询的权利,查询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和案情事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疑似罪名。这就证明了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是享有意见权的,并在这一基础上,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等内容,这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案件的侦查都具有推动作用,证明了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意见权行使的积极作用,是有助于案件审查进展的。并且通过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的代理行使,也能够保证犯罪嫌疑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避免不公正审判的情况发生。

(二)检察院审查逮捕中的律师意见权分析

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这条规定表明,当前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或者强制措施时,可以对辩护律师的意见予以接受,并在辩护律师提意见时,尊重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条文中用到了“应当”的字眼,给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提供了更好的强制性保证,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受到法律保护,应该被检察院部门重视,检察院部门依法应当听取;也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的充分保护,对其进行强制性措施变更,辩护律师提出主动的法律意见后检察院部门应该予以尊重和采纳;也印证了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发挥了重要的影响,能够帮助被告人合法的保护自己的权益,也是国家法律公平、人权保护的体现。

(三)检察院审查起诉中的律师意见权分析

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73条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审查过程中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应听取辩护人、律师、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意见,对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书面表达意见,应当予以附卷。

在这条规定中,我们能够发现,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以及在此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时,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都享有意见权。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样是使用了“应当”的字眼,而且与在审查逮捕时不同的是,在此,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同样非常重要,法律表明检察院机关在对案件审查的过程中应该采纳辩护律师的相关法律建议,做好书面意见附卷。前述规定充分体现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中的重要法律意义,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是有影响的,证明了辩护律师意见权在形式案件审判中的影响意义。与此同时,如果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自身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并接受法律处罚。其辩护律师也应该履行自己的辩护责任,检察院也应该对辩护律师的个人法律意见予以听取,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可以对检察院认定的事实、罪名、适用的法律规定、量刑建议以及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以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检察院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听取辩护人意见的规定从立法的角度体现了律师意见权不仅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具有重大的意义,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同样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四)法院审理中的律师意见权分析

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98条明文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到这里我们能够直观的看到,在刑事诉讼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针对于证据、案件情况都是可以发表意见,行使其意见权的,但是前提是必须经过审判长许可,这里“经审判长许可”体现的是在法庭审理中,律师意见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庭的指挥下进行,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长的安排,这就说明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辩护律师意见权形式的约束,在意见权行使的过程中,辩护律师也必须在约束内行使其意见权提出的权利,以避免辩护律师意见权形式的不规范,对法庭审理、定罪以及量刑等环节产生不利影响,保证了刑事诉讼案审理的公平公正性。

四、总结语

综上所述,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能够有效防止公民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影响,体现人民检察院、法庭等审判机构的公平公正性。而在辩护律师意见权行使中,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有着清晰的限制,在保证辩护律师享有该权利的同时,也对其权力行使进行了规范,保证了辩护律师意见权在审理过程中的实际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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