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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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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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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理论与实务]我国反恐怖主义刑事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1/09/28 阅读数:652

本文发表于《法制博览》 2020年7期

雷灿荣

[内容摘要]恐怖主义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身安全。我国反恐怖主义犯罪刑事立法目前存在着立法模式滞后,特殊刑法的积极作用无法有效发挥;危险犯的立法规范相对欠缺,无法实现有效遏制。对此,建议积极调整反恐怖主义之立法模式,细致规划抽象危险犯于恐怖犯罪中之运用以及细化反恐罪名,以期推动我国反恐怖主义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

[关键词]反恐怖主义立法;刑事规制;不足之处;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20-0106-02

作者简介:雷灿荣(1979-),男,壮族,广西南宁人,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研究方向:刑法。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全球领域,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普遍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应当采取严厉手段予以规制。相较于西方国家,我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规制起步较晚,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恐怖主义犯罪在1990年之前并不突出。但在此之后,我国所面临的恐怖主义犯罪经历了一个直线上升的过程,先后出现了一系列的恐怖活动,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国家安全。恐怖主义犯罪还会延伸出诸多的严重犯罪行为,侵蚀公民健康的价值观,由此,如何有效规制恐怖主义犯罪成为了我国刑事立法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反恐怖主义刑事立法存在的不足

恐怖主义犯罪严重地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类犯罪,行为方式变化多端,犯罪实施者也常常具备规避法律制裁的意识,因此,如何在恪守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有效规制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在我国刑事立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阻碍了恐怖主义犯罪刑事治理的成效,有必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逐一化解。

(一)单一刑法典模式无法实现及时规制

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反恐刑事立法主要采取三种模式,一是制定专门反恐法案,二是在刑法典中專门规定恐怖主义犯罪罪状,三是在刑法中没有将恐怖主义犯罪规定为独立犯罪,只是根据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规定各种恐怖主义犯罪分别适用杀人、伤害、爆炸等具体犯罪的规定。三种立法模式各自具有自己的优缺点,一个国家或地区如何选择反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模式,一是要符合国家的利益,二是要契合法律的传统,三是保障公民的权益。在反恐怖主义刑事立法过程中,较为容易出现打着保护安全的旗号,而过度侵犯人权的情况。对此,有必要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利益权衡之下,选择适合国家情况的立法模式。就我国的反恐怖主义刑事立法而言,缺乏专门立法和特殊立法且规定较为分散。这种分散式的立法模式不仅模糊了恐怖主义犯罪与一般形式犯罪之间的界限,而且还一并阻碍了民众更清楚地理解恐怖主义犯罪的本质与特征,此外,分散式立法还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司法实践活动的进行。

(二)危险犯的立法规范相对欠缺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处罚的前置化和扩张化加强了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控制与打击。处罚的前置化是指将以前作为预备犯、帮助犯的行为作为单独犯来加以处罚,如“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上述两种立法转变均说明了只要实施特定行为,就受到刑法规制。然而,风险刑法理念下抽象危险犯的积极设置,也会造成人权保障和安全保障的失衡,进而值得我们深思。从国情的角度来看,抽象危险犯的设置在近期还是会呈现一个递增的趋势。虽然抽象危险犯存在一些弊端,但在当前的背景下,不断地优化抽象危险犯的适用规则,才是应该急迫解决的事情。解决抽象危险犯的适用规则,从思路上来看,就是要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做出综合考虑。以刑法的原则制约抽象危险犯的适用范围,避免人成为刑法的工具。因此,从适度犯罪化的角度出发,以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为理论基础,实现刑法的前置化和功能化,将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确有正当性。因此,有必要对抽象危险犯的设置进行优化。

三、我国反恐怖主义刑事立法的完善对策

我国反恐怖注意犯罪刑事立法正在经历一个从粗糙到细致,从简单到详细的过程。通过对反恐怖注意犯罪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既能有效规制不断变化的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又能不断提升公民的反恐认识,维护社会稳定。

(一)积极调整反恐怖主义之立法模式

从我国刑事立法的传统来看,以一部刑法典规定所有的犯罪,是突出的特点。虽然单一刑法典具有权威性强、稳定性和引导性高的优势,但单一刑法典存在的弊端亦不可忽视。在综合考察域外反恐怖主义刑事立法的基础上,建议采取以刑法典为主,附属刑法为辅的反恐怖主义刑事立法模式。附属刑法具有灵活性高、针对性强的显著特点,对于适时扩充恐怖主义犯罪行为方式、完善刑罚措施等都具有优势。附属刑法在我国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上述优势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得以发挥,这是多种因素造成的。面对变化多端的恐怖犯罪行为,有必要突破单一刑法典立法模式的限制,通过出台附属刑法、单行刑法的方式提升刑法规制的范围和力度。对于边境地区的民众而言,国家以刑法手段及时、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行为,一方面将会积极保障边境地区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将有助于塑造上述地区民众的法律信任感,进而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敢于和恐怖主义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细致规划抽象危险犯于恐怖犯罪中之运用

对于如何细致规划抽象危险犯之立法运用,需明确以下两方面:首先,准确把握本类犯罪的侵害法益。尽管目前对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保护《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刑事立法法益尚有不同理解。就此,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的争议,第一种观点“公共安全说”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指组织、策划、领导、资助、实施以对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制造社会恐怖气氛的暴力、威胁或者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第二种观点“复杂客体说”提出,恐怖主义犯罪侵害的法益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第三种学说“国家安全说”指出,只有国家安全才能作为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性质。其次,应准确把握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类型。《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反恐犯罪类型,其本质属性并非是反恐犯罪的共犯模式或是预备形式,而是特定的犯罪类型,即一旦行为人在特定的情景下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让人具有不安感,即构成犯罪,这属于风险社会时代背景下具有典型意义的抽象危险犯。

(三)反恐罪名之细致优化

1.增设协助实施恐怖活动罪

网络为反恐犯罪提供了便利亦增加了阻碍,应以网络布局为未来发展策略,延伸刑法规制的范围,适当降低入罪之门槛。互联网络运用的普及,是一把双刃剑,不仅加快了有益信息传播的速度,同样也降低了有害信息的传播成本。在我国实施大数据战略之际,强调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主权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网络中存在的恐怖主义犯罪形态,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具体而言,未来立法可以将1997年《刑法》第121条之一第l款修改为:“为恐怖活动提供物质便利、信息、技术支持或者有其他协助恐怖活动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增设实施恐怖袭击罪

该罪设置的宗旨在于预防和惩治“独狼”式的恐怖主义犯罪。实施恐怖袭击罪之设置,有利于将恐怖主义犯罪和普通犯罪进行分别评价,更好的实现刑法的预防作用和惩治作用。研究《刑法修正案(九)》的具体规定,不难发现这些反恐规定并未触及反恐犯罪罪名之本质,而是依旧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罪和为实施恐怖主义犯罪而成立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为基础。《刑法修正案(九)》在反恐犯罪规制的层面,主要是通过增设了制裁诱发和帮助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才遏制反恐犯罪的发生,将刑法的规制范围前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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