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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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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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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理论与实务]广西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治理难点与完善对策

发布时间:2021/09/18 阅读数:430

本文发表于《法制博览》 2020年7期

黄树巍

[内容摘要]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是广西环境犯罪治理的一大难点。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在广西呈现数量上升、后果严重的特点。对此,建议广西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强对广西土地资源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稳步提升当地民众对于土地资源保护的认识,以期促进广西环境保护水平的整体上升,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共赢。

[关键词]广西;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治理难点;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20-0102-02

作者简介:黄树巍(1968-),男,壮族,广西马山人,法学学士,任职于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刑法。

一、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行为人取土制砖触犯刑法。2008年林某在广西那坡县成立某砖厂,在未获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长期擅自在那坡县某乡某屯取土制砖,造成该地的林地严重受损。经林业设计院鉴定,该砖厂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2亩。经农业局坚定,该砖厂非法占用的林地耕地已经达到严重破坏的程度,导致农用地的耕地层已经难以复垦。法院认为林某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林某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二,法人非法采矿触犯刑法。广西天等县某矿业材料公司于2016年8月成立,同年9月取得天等县某乡某村某屯的石矿采伐许可证。该公司在未取得林地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在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期间,公司经理文小某组织人员对石矿进行开采,造成林地被毁坏。经林业设计院鉴定,被毁坏的林地面积达20.7亩。鉴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和文小某具有自首情节。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天等某矿业材料公司和文小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该矿业材料公司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判处文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从第一个案件,可以看出,未经许可对农用地进行占用的行为,不仅会造成原有的耕地、林地、湿地等农用地资源的破坏,而且行为人会遭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从第二个案件,可以发现,即使是依法办理、获批了相关的采矿许可,但也要对采矿地方周围的林地、耕地、湿地等农用地资源进行妥善的保护,反之会遭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追诉。两起案件的情况在广西而言,还比较常见,此类犯罪频繁发生的背景,不仅隐含了客观上的资源因素,而且包含着主观上的贪利性质,主客观要素相互交织导致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治理的严峻局面。就此,深入剖析广西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主要原因和治理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二、广西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频发的主要原因

(一)广西矿产资源丰富

广西矿产资源相对丰富,被誉为有色金属之乡。广西的矿产资源不仅种类比较齐全,而且采矿的条件相对较好。据统计,广西的有色金属中有12种产量是全国第一,如铝土矿、锰矿等。广西矿业资源丰富且开采难度较小,导致非法采矿的行为屡屡发生,不仅包括未获得行政许可的采矿行为,也包括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的采矿行为。从上述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知道,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常常与非法采矿行为关系密切,即在采矿的过程中,忽视对于农用地资源的妥善保护,放任农用地资源遭受破坏的危害后果发生,也确实发生了农用地耕地层复垦功能丧失的结果。

(二)非法占地常牵涉重大经济利益

由于矿产开发蕴含了巨大的经济收益,导致了一系列的环境破坏问题和滋生了相关的腐败现象。一方面,对于非法采矿的行为人而言,在最短的时间内开采更多的矿石,能够获得最大的收益。加上行为人多不具有环保的理念的认识,很少会认识到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在非法采矿过程中,为了堆放和运输矿石原料、运输采矿装备,行为人肆意砍伐林木,占用土地堆放原材料,造成耕地、林地受重金属原材料的污染,导致农用地耕地层资源的严重毁坏。另一方面,根据广西纪委监察官方网站的报道,少部分的地方官员成为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保护伞,其核心在于为行为人非法采矿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公务员的廉洁性,而且明显助长了此类犯罪者的嚣张气焰,共同导致广西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嚴峻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不仅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旨在提倡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经济道路。在脱贫攻坚的新阶段,生态扶贫是巩固前期扶贫成果的关键一环。对此,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治理思路,既要从当地居民的生态利益出发,提供具体的、可行的绿色生态发展举措,也要从司法层面坚决打击相关的违法犯罪问题,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三、广西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治理对策

(一)持续加大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打击力度

从2015年起,广西司法机关和自然资源有关部门签署了协同机制的文件,在实践层面提升了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刑事判决数量增长可以看出,广西在2015年至2019年,提升了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查处力度,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广西司法机关在治理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层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需要注意的是运动式执法弊端。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不仅严重危害农用地资源,而且严重危害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土地污染一是会造成耕地功能的毁损、丧失,二是会进一步影响附近的农作物生长。尤其广西的地下水资源丰富,上层土地资源的污染亦会影响地下水的质量。环境犯罪不同于常见的人身权益犯罪和财产权益犯罪,环境犯罪导致的危害后果既有近期的、可见的,也有长期的、难以预见的。因此,广西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有必要持续加大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打击力度,强调法律的及时性、有效性和权威性,依法及时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土地资源保护监督与管理

为积极践行习总书记提出的“生态保护”的重要指示,切实保护广西土地资源,有必要加强对土地资源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一,要将土地资源监管责任落实至个人。尤其在矿业相对集中的河池、百色地区,有必要通过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与土地资源监管任务程度相当的人手。并且通过区域的分级监管,重点关注矿产资源相对集中的行政区域。对于获得行政许可进行矿产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监督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成效化,采取多种的监督方式,实现科学监督、及时监督、有效监督。将破坏耕地、毁坏林地、侵占湿地等破坏农用地的行为有效遏制。其二,重点查处官商勾结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反犯罪行为。在扫黑除恶的背景下,对于未非法占用农用地提供便利条件的政府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不断提升民众对于土地资源保护的认识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存在着当地居民与外来人员相关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现象。当地居民受制于经济收入相对单一和整体收入偏低的影响,对于环境保护的理念和行为后果的认识都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对于下一步的工作而言,其一,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普法宣传,尤其是采用当地居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处罚范围、行为性质、行为后果进行宣传,让当地居民了解到耕地、林地、湿地等农用地资源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可以随意占用。其二,通过及时查处本地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以震慑潜在的犯罪人,实现刑法的预防机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因此,为了避免人成为工具,应采取多种手段在源头遏制犯罪,宣导犯罪的诸多严重后果,而不是单纯的严厉惩治犯罪。

四、小结

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在广西的发案率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一方面是由于广西司法机关积极践行了习总书记的环境保护的要求,加大了查处力度,另一方面是由于广西矿产资源丰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基数较大。对此,通过多元化治理方式,以期促进广西环境保护水平的整体上升,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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