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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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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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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理论与实务]我国社区治理法治化建设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27 阅读数:507

本文发表于《法制博览》 2020年7期

寿均华

[内容摘要]现在我国已经开始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建设,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了基层。在新时期,推动基层治理法制化是现在国家改革必经之路,也是我党在新时期之下执政为民的要求。怎样才能够在全新的阶段中有效的治理基层,推动基层的法制建设,是现在国家首要解决的问题。在全新的历史时期,城市利益主体以及社会需求都呈现了多样化的状态。社区渐渐的成为了全新的利益交汇点,政府对社区的压力也在慢慢地增加。在新形势下强化社区法制建设,能够有效地促进城市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本文提出了优化对策,促进我国基层法治建设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社区;治理;法治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20-0092-02

作者简介:寿均华(1965-),男,汉族,浙江诸暨人,大学学历,任职于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性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要求就是社区治理的法制化

现阶段正在加强依法治国概念的宣传,依法治国包括了多方面内容,从社区定位上来分析,社区将政府、人民、党连接了起来,也是党和政府为人民提供服务的重要环节,社区的依法治理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这是一个法治国家良好发展不可缺少的。我国的有关探索正处在起步阶段,现在还有一部分法律法规正处在空白期,还有一部分法律比较老旧,需要尽快建立系统化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法律拥有强制性,法律的实施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为保障,所以在调节社区关系的时候可以更加有效。

(二)社区治理规范化的一个重要保障就是社区治理法治化

我国的社区居民自治已经有了比较厚实的基础,但是社区治理工作的内容比较复杂,社区内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复杂,因此需要严格有力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化社区,将各个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详细划分社区机构的权力和职责,讓社区的居民可以更加方便的参与到社区的治理过程中。与此同时,社区治理理论的不断建设以及实践的发展,让政府做主导的管理模式也在不断地发生转变,多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模式正在慢慢地形成。怎样限制政府对社区的行政管理,提高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让各方主体可以在社区内的行为准则更加规范,为居民的利益提供保障,这些内容都需要通过社区治理的法治建设提供保障,让法律法规可以变成社区治理的坚实保障。

二、城市社区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城市社区治理已经形成了将宪法作为基础,以有关法律作为主体,以各个地方性法规作为补充的法治体系。但仍渐渐地出现了一些不足,无法有效的适应现阶段的社区治理,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一)居委会的地位定位的较为模糊

宪法规定了社区居委会的主体地位,但是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这一定位出现了一些弊端,让行政化现象变得越来越明显。组织法明确规定了社区居委会和政府的关系:不设区的市辖区政府与派出机关要为居委会的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协助不设区的政府以及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从组织法当中的规定可以发现,社区是自治组织,而不是政府的下属机构。然而法律中并没有详细的规定社区需要完成的工作,实践过程中社区也无法完全脱离政府展开工作,甚至社区要依附着政府开展工作。

另外,社区的选举也会受到行政工作的干预。我国大部分城市社区选举的过程中,来自政府的干预力度仍然比较大,政府拟定候选名单的情况经常发生,让社区的自主选举变得形式化,居民的参与度太低,也让居民们无法对居委会工作产生信任。

最后,社区还要承接政府一部分的职能,社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一直都是政府处在强势地位,家长式管理模式已经成为了习惯,并且这双方的职权也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让社区在完成自己工作的时候还要专门去补上政府职能的空缺,这些因素让社区内部事宜的处理受到了不好的影响。

(二)现行社区规范陈旧

现阶段的社区治理领域当中,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组织法为主体,将各个地方政府的规范文件作为补充的法律体系。现在的社区治理法律规范当中,只有组织法拥有强制力,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强制力,由此可见社区治理当中的硬性法规建设不完善。虽然软性法律能够有效地反映出居民们的诉求,体现居民组织的效果,但是一直依靠软法就会让法律的权威性受到不好的影响。除此之外,陈旧的法律规范也对社区建设的发展造成了阻碍。现行的组织法于1989年通过并在2004年进行了修订,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治理模式和以前相比都出现了巨大的变化,原本的法条已经无法适应现阶段的社区治理关系。

(三)社区的相关工作人员法治意识不高

中国的治理模式当中一直都存在着浓重的人治要素。在一些社区当中,存在一些把自己当做是官的社区干部,在工作过程中关注管理,轻视服务,有一些干部则习惯包揽所有失误,不按照规定办事,让制度规定变得形式化,出现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不健康的工作作风,这些工作作风对社区自治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除此之外,我国很多城市中社区的工作者们按照规定办事的水平很低。大部分城市社区中还没有形成拥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工作团队,因为人才招揽政策的不完善,无法把高专业水平的人才们吸引到工作团队中。现阶段社区工作者的招收仍然使用选聘、考试上岗的形式,但是其中大部分的是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人才不足让社区法治氛围无法有效的建立起来。

三、社区治理法制化优化措施

(一)明确社区主体地位

如果想要实现真正的社区自治,第一步实现明确社区的主体性,还要分清社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让社区能够真正的实现自治。我国的社区治理工作不能够如同西方国家一般,要求基层群众自发参与治理工作,建立行业规范。这样的工程在我国需要政府引导,给予资金上的支持。政府该用什么样的身份参与到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实现行政和自治之间的平衡,就需要政府明确社区的主体地位。最近几年有专家提出了可以把社区居委会当做是社团法人,因为社团和居委会的性质大体相同,这样的界定也能够帮助社区居委会明确社区的关系,实现资源的有效供给,提高居民认同感。社区的治理还在不断发展,社区需要用更加专业化的法律身份参与到治理过程中,从而更加有效地解决问题。

(二)完善社区治理法律体系

现在最重要的是先把原有的法律体系当中比较落后的内容进行修订。组织法从制定到现在已经经过了三十多年,社区实践已经和以前大不相同。一些规定早已和实际情况脱节。原有法律条文当中很多内容都是原则性表述,显现出了轻视程序的特点。比如规定居委会的任务时,很多内容都是一笔带过。比如第二项的办理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与事业。那么公共事务与事业包括了什么内容,程序上该如何执行,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因此未来的工作过程中应该将这部分内容详细化,让实际工作有规可循。

随着社会建设的不断完善,社区需要承担的职能也在不断地拓宽,法律条文中的一部分内容也需要进行调整。居委会的组成人数方面有规定五人到九人,但是实际的工作过程当中,这一规模的团队已经无法承担社区庞大的工作量,因此要上调工作人员的数量,提高社区工作效率。随着多元治理的模式的建设,社区法治体系也要积极的将新增加的社区自治组织带入进来,并在法律规定当中规定不同的组织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职能,谁来负责,社区居委会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工作等等。

(三)提高社区居民与工作者的法治意识

现在工作者们的法治意识不高,让很多社区还没有真正的形成法治氛围。这就需要社区工作者们一起努力,创造良好的社区法治环境。第一步,要在社区里建立起高专业水平的工作团队,提高行业门槛。需要对现阶段的考核制度进行改革,不仅仅要提高门槛,用考试来招人,还要加强岗前培训工作,尤其是在法治建设方面的培训。同时还要建立对应的奖励机制,让更多的工作者可以用更高的热情参与到社区治理工作当中,考取从业资格,除此之外,还要完善社区工作者的薪酬待遇。

四、结语

构建法治社区,不仅仅是时代要求,也是人民大众的共同追求。社区治理的法治建设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社区法治建设的发展需要政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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