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13 阅读数:427
本文发表于《法制博览》 2020年7期
杨菲
[内容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融人到人们的生活中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极大的改变,但同时网络内的有害信息也逐渐猖獗,网络有害信息对网络安全也产生了较大的威胁,为了更好地维护网络安全和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的研究,从立法的角度优化网络规范,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网络有害信息;行政法;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20-0086-02
作者简介:杨菲(1994-),女,硕士,任职于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
当前网络生活中对于有害信息的讨论非常多,网络有害信息涉及社会大众的隐私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了人民生活的权利以及安全性,在法律的角度进行网络安全的维护以及治理,在行政法的角度进行规范以及约束,维护立法体系,进一步完善网络有害信息的治理,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优化网络治理结构,分析如何规避网络有害信息的危害。
一、行政法治理网络有害信息的现状
(一)行政法指导网络有害信息治理体系基本形成
随着《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互联网网络发展得到了进一步的规整以及治理,在《网络安全法》的指导下互联网对有害信息的基本治理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对于网络中出现的有害信息传播以及编纂的情况,相关部分已经出台了部门治理条例,对不同的有害信息乱象进行了分权治理,各个部门之间承担的责任和分工较为清晰,正处于逐步完善有害信息行政立法体系的过程中。
(二)行政法指导网络有害信息治理构建多头治理,形内分离的管理方式
随着互联网结构以及功能的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在立法的时候注重完善不同等级行政机关的权利,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法体系强化研究互联网发展,尤其对其中的有害信息传播进行细致要求,授权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有害信息传递乱象进行深度分析研究,对其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警告等处罚,各个部门之间在网络有害信息治理上协同合作,明确有害信息的治理主体,例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部门,对治理主体明确授权,颁发相应的资格机制,明晰不同的治理主体在事件处理中的责任。行政法规在立法的过程中明确了不同的有害信息传递事件的法律性质,对于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于事态严重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上报到上级机关进行法律再定性。不同的法律行政机关在处理事件的时候肩负着不同的职责,我国在处理网络有害信息的过程中已经初步建立了分散处理以及联合处理的协同机制,主要的处罚形式有主管部门单处和两个部门分别处罚的体系。
(三)行政法在处理网络有害信息的过程中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
当前对于互联网乱象事件,我国的行政法规部门虽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初步构建了法律处理体系,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仍然存在部分问题,各个部门在实际操作和处理有害信息事件的时候往往存在缺乏配合、沟通不足以及事件处理效率太低的情况。
例如: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提到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九不准内容”的时候,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对主要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但是对于涉事主体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者还是非经营性信息服务者有关机关采取的处理措施以及处罚措施都是不同的,在定性事件的时候存在发证机关、备案机关的责任落实,涉及不同的行政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电信主管部门等等,这些部门在事件处理的过程中谁先谁后,如何衔接和交接的问题行政法都没有做出明确地指示,由此会间接地导致网络有害信息事件的处理效率降低,处理效率低必然会造成不同的影响和后果,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优化行政法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结构的措施
(一)基于司法判断标准进一步完善有害信息治理途径
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规制了网络有害信息的现象,但是有害信息的问题仍然不能得到根治,行政法规在原有的架构内只是对有害信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引导网络运营者构建自我监督以及检查的机制,除此之外还可以不断适应网络空间的变化,基于立法主动授权和语言的开放结构,从立法、行政以及司法平衡的角度进行分析以及定义,以司法判断为切入口,学习先进的言论审查标准以及确立过程,从我国网络现状出发确立最新标准的司法审查的程序,在行政法的立法上做缺位弥补,优化立法途径,提升行政法规的建设效率,也明确网络有害信息司法审查的标准,弥补以往处理体系中存在的不足。
(二)成立专门的行政机构承担规范和监督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的职责
基于行政法规和互联网发展的动态变化,行政部门基于网络有害信息的内容和传递渠道进行治理体制的确认,部门之间优化权利结构体系,做到权利擴展性、排他性以及规范性运作,各个层级都针对网络有害信息构建专门的有害信息治理工作小组,整理当下的行政法规治理思路,确定统一的标准,规避以往法律主体以及权利行使混乱的情况。同时,各个部门之间也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对于网络有害信息事件传递书面的指导意见,对期间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让行政部门的网络有害信息治理体系变得愈加稳定,专门的处理机构之间做好协同交流,有效提升专门机构的网络有害信息事件的处理效率,让网络治理体系符合我国网络生活的实际情况,所有的行政部门在执行事务的时候也变得更加符合国情,处理网络有害信息事务更加具有针对性。
(三)行政保证保障体系内部加大信息公开信息力度,最大化地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在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的过程中,行政部门要强调所有治理事务公开、公平,确保所有的民众对有害信息法律定义有清晰地认知,引导所有的民众对相关的行政法规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这样可以吸引所有的民众参与到有害信息的抵制以及科学防御中,形成良好的社会治理氛围。
行政部门在群众内部进行网络有害信息相关知识的宣讲以及培训,做好民众之间的普法知识宣传,对于违反传播有害信息的人员要及时惩处并向民众讲解惩戒的标准,将相关的处罚依据以及法律文书公开,使得民众对网络有害信息的防治意识大大增强。借助网络平台的优势以及工具的有效性选取部门有代表性的行政案例在网络上进行分析以及讲述,扩大舆论空间,使得社会大众对于信息有害性的两面性有所认知,也引导民众建立正确的网络防护以及信息传递价值观。
三、总结
随着网络的出现给社会大众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丰富多彩的内容,信息的爆炸式传播让人们每日接触到的信息类型变得非常多,这其中蕴藏着许多不良的有害信息,对社会民众的思维方式以及隐私安全产生了许多不良的影响。为了规避网络有害信息的不良影响,法律层面要做好规避与方法,优化立法体系,构建行政部门对相关的事件和问题进行处理以及跟进,让社会大众的网络生活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引导社会大众正确看待网络信息的有效性,养成正确上网以及浏览信息、传递信息的行为习惯,对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杰出的贡献。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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