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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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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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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课题]“消法”能否成为知假买假保护伞?

发布时间:2021/06/25 阅读数:346

本文发表于《法制博览》 2020年7期

王佳琪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也不断完善,但有些问题法律仍未做出规定,如知假买假认定问题。目前就该问题,焦点主要集中在“消费者概念、欺诈要素”等。在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出台前,考虑到以营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对市场秩序的“副作用”已经超过了“正作用”,知假买假不应被支持也许会比较合理。本文将围绕学界关于知假买假的讨论、司法实践如何认定同时结合个人观点展开论述。

[关键词]知假买假;消费者;经营者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20-0041-02

作者简介:王佳琪(1999-),女,汉族,河南焦作人,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法学专业学生。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实施到2016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询意见稿)》公布,可以看出法律对于消费者的保护越来越完善,但对于知假买假的处理办法,法律仍未明确做出规定。虽然在征询意见稿中提出:“金融消费者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盈利为目的而购买产品,接受服务的,不受该条例保护”。但这一规定仍未彻底确定下来,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仍然存在讨论。因此对该问题,本文将进行一定论述。

一、有关知假买假的相关观点

(一)知假买假不应当受消法保护

诚然知假买假行为对于打击不良商家、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作用,但考虑到实践当中知假买假行为所带来的问题越来越凸显,基于下述理由,除了在食品、药品领域外,“知假买假”应当受到一定约束:

1.知假买假者不符合消费者的定义

消法第二条规定的“生活需要”是指消费者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需要而进行的消费。但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通过打假行为获得盈利,因此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费者,自然就不能受到消法保护了。

2.购买行为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

欺诈的构成要求行为与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在知假买假中,并不存在欺诈所要求的因果关系。若绝对保护购买者的利益而不考虑知假买假者在购买时知道产品或服务存在虚假这一情况,便是陷入了自由法论的泥沼。

3.知假买假获得法律支持缺少相关法律支撑

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訴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5条第3款中提到“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到,虽然如何认定该行为在狭义法律角度并未有明确依据,但从《暂行办法》的内容可以看出知假买假行为似乎并不能得到认可。

4.不符合立法目的要求

制定消法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弊端,但在知假买假中,信息偏在的问题并不明显。此外,消法的制定是为了打造良好的市场秩序,但知假买假显然有悖于这一立法目的。

(二)知假买假应当得到消法支持

在实践中,监管部门并不能全方位兼顾,仍需要通过打假活动,减少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现象发生。因此,基于下述理由,知假买假应当得到消法支持:

1.打击违法经营者,净化市场

市场行为多种多样,只依靠监管部门的力量并不能完全消除违法行为,此时社会主体可以发挥作用,也即如果私利执行利大于弊。可以考虑私利路径的采用。这样,公权私权相结合,将有利于进一步净化市场秩序。

2.对于欺诈的认定应不同于民法的规定

民法中欺诈所针对的是平等的主体之间,但消法中,经营者有信息优势,且是一对多。因此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即可,不需要所有消费者都因此作出表示。

3.举证困难

判断是否为消费者,不应从目的出发,因消费者和知假买假者本质上都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在实际操作中如何举证消费者的购买目的存在一定困难。

4.减少问题产品

消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法院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使知假卖假的商家在大额赔偿后不敢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从而在根本上减少知假买假的可能性。因此不能否认知假买假者的行为值得保护。

二、知假买假案件在实践中的认定

消法的规定会对公众行为产生影响作用,尤其是“假一赔三,并以500元为兜底”、“假一赔十”的规定。面对“高额赔偿”,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大量产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职业打假人”会发现从2013年到2019年年末,裁判文书中出现“职业打假人”字样的数量总体呈增加趋势,分别从2013年11份,至2019年年末的2264件,目前最高值为2013年,达到3143份。但法律并未具体规定,这也就使得在实践中,法院关于涉及到“知假买假”的认定标准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调查起诉数量识别购买目的。例如,法院查明购买者多次购买涉案产品并在多地法院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赔偿十倍赔偿金。因此法院据以认定其多是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不属于所应保护的范围,因此不支持索赔请求。

(二)以购买的物品来认定。例如,法院认为只要购买的商品属于生活资料就属于消费者,受消法保护。

(三)经营者与消费者二分法。只要不是经营或生产行为,则是消费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3号。

(四)即使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也不能获得完全支持。购买者要想获得十倍赔偿,需要证明产品有实质问题以及购买者因此而受到损害,否则,无法获得赔偿。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显示,从2001年到2017年,相关案件总体增加;2018年到2019年年末,有关案件逐渐减少。在胜诉率方面,自“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打假案件越来越多,且往往都可获得支持;直到最高人民法院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关于知假买假案件的败诉率才发生变化。

三、知假买假不应受消法保护

通过查阅相关文章以及司法案例,除另有规定外,知假买假不应得到法律支持。理由如下:

(一)知假买假者购买行为的目的并非是为了生活需要,而是为了通过打假获得利润。虽然在实践中想要主张购买者的主观目的并非一件易事,但并不能因为“举证难”就一味支持赔偿请求,这显然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且“举证难”并不等于无法举证。

(二)就知假买假者的购买行为是否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这一角度而言,在当前未有立法作出规定之前,还应当适用民法,由此知假买假者并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此外虽然卖方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但在买方明知有瑕疵却仍然购买,则卖方免除瑕疵担保义务。否则将会违反诚实信用以及禁反言原则。

(三)保护知假买假不利于健康市场秩序维护。相较于商品包装、标签等小瑕疵而言,更应关注的是人身健康的问题,而非是那些利用瑕疵进行牟利,甚至违法的行为。这些行为都会对市场健康运行造成一定阻碍。

(四)一味保护知假买假行为会造成行政、司法资源浪费。消法支持维权,但不支持滥用权利。如在2019年“职业索赔行为专题研讨会”上提到:有“职业索赔人”因对处理结果不满,就对同一问题累计提起13起行政复议、26起行政诉讼,导致160余位执法、司法人员为其服务,耗时575天。由此可见,将有限的资源用在这些案件中,会得不偿失。

(五)保护知假买假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在小瑕疵上,若索赔额过高会使中小企业继续发展遇到问题。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副秘书长楚东表示:某企业2012年支付给职业打假人的调解费高达1000万元,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四、结语

当打假行为已经变质,假借维权名义谋取利益,会浪费资源,破坏市场秩序,甚至危害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知假买假行为应受一定限制。如果忽视甚至纵容此类行为,将对于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造成影响。

知假买假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具有重大意义,在理论以及实践中一直存在讨论。也正因为此,对于这一问题不能轻易下结论。但相信随着立法技术的不断提高,这一法律空白会被逐渐填补,市场秩序也将越来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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