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14 阅读数:649
摘 要:传统法学教育的弊端早已显露,而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开展的法律诊所教育取得良好的效果,我国有必要借鉴这种教育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其独特的内涵和优势,能够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比较我国与国外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现状发现,我国法律诊所教育在经费不足、师资缺乏、案源太少、评估体系不完善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设计出相应的应对对策。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内涵;优势;发展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087-01
作者简介:高宇,女,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证据制度,环境法学。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存在的问题
美国法律诊所教育现状方面,基于法律诊所教育的好处,英国、德国等国家都积极地将该制度引入到高校中来,努力探索适合本国特色的法律诊所新模式。美国法律诊所教育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比较完善。我国的法律诊所还未在高校普及,已开设诊所式教育的高校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经费不足
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新兴的教育方式,其具有高成本性。若要达到良好的发展效果,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为支撑。首先,法律诊所要配备办公场所、日常的办公设施,还要为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法学专业学生提供办案必要费用。其次,需要安排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一对一”指导,为了取得显著成效,老师势必要付出更多的精力,若要让老师长久参与这种教学,应当给予老师合理的报酬。
(二)优质诊所指导教师缺乏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高标准、精细化的教育方式,指导教师除了向学生讲授基础的法学理论外,还应包括法律实务中的一些从业技巧。我国高校法学院的教师长期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由于精力有限,法律实务操作无法与专门的律师相比。因此,寻找理论与实务都精通的指导教师难上加难。
(三)高校法律诊所教育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
目前,我国的教学评估体系有很大的弊端,习惯于整齐划一。不分文理科,没有考虑到学科特点。很少有学校突破常规,为法学专业设置专门的评估体系。法律诊所的主要教学和实践环节设在校外,对其取得的效果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最有感触。现行的考核系统无法对校外老师的工作量和绩效进行统计,也无法掌握学生能力的提升情况,从而使得老师工作积极性降低,学生自我认知模糊,自信心不足。
二、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应对对策
若要让诊所式法律教育取得良好的发展,应突破传统模式的不足,针对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未来发展,具体应对对策如下:
當前我国法学院的教育还是侧重于理论,理论是实践的根基,对理论重视无可厚非。但是案例教学不应忽视,实践操作放在最后一学期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效果并不明显。高校应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引进校外一些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来校进行法律诊所课程的示范授课。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大学生拥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这不同于大学生身份。对于大学生的这种身份转化,一方面,在强化法学专业学生理论修养的同时,法律实务人员走进课堂,通过与学生面对面的交流,让大学生了解真正的实务领域是怎样解决问题的;另一方面,法律工作者选择一些适合学生参与的案例,培养大学生完成代理案件的能力,从而进一步地强化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实践能力。
法律诊所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场所,将其设在高校内不能很好地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应当让法律诊所教育面向社会,实施“走出去”的策略,社区法律诊所就是一个很好的设想。社区法律诊所设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区,让学生直接面对居民提供法律服务。社区法律诊所一方面能够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质量;另一方面能够丰富学生的社会经验和实务操作经验;其次,社区诊所的设立能够扩充案源,为学生增加更多的锻炼机会;再次,针对诊所指导教师缺乏的情况,可以吸纳社区干部、法官、检察官等人员。他们长期从事法律实践工作,完全可以胜任诊所指导教师这一职务,可以聘请他们当兼职教师。
社区法律诊所的具体实施:首先,对于社区的选择应当仔细斟酌,社区的距离应当离学校较近,且学校对备选的社区比较熟悉。选定后,法学院应当与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责任划分。其次,应当设置常设的法律诊所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可以由法学院的老师担任,也可以由社会懂法律的工作人员担任。建立常设机构也是为了后勤工作有保障,能够维系法律诊所的长期发展。最后,法律诊所应当设业务机构和协调机构。业务机构主要负责接受当事人的咨询,为当事人解决法律纠纷。因此负责人应当是法学院的教师,民警和社区副主任协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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