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07 阅读数:485
罗嫣 彭馥荣
摘 要:为方便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促进作品的利用与传播,法律上设计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如何才能使该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著作权,便于使用人使用作品,发挥集体管理的有效性,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核心问题。集体管目前主要有强制集体管理、合同承诺以及延伸集体管理等机制,确保集体管理的有效性。其中,延伸集体管理机制值得引入,在尊重权利人的意志自由的同时,也促进了作品的利用。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强制集体管理;合同承诺;延伸集体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018-03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著作权产业的繁荣,作品的数量、形式以及传播方式日益多样化,著作权人很难与使用人直接进行交易,商谈许可条件并收取使用费,也很难凭借个人力量完全维护自身的著作权不受侵犯。同时,使用人也难以分别找到著作权人达成许可合同。因此,只有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发放许可和收取、分配使用费,才能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促进作品的传播和文化领域的发展。这种制度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一)案情介绍
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某协会、宁波某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①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享有对涉案音乐作品享有放映权、复制权,上海某某公司发现,中国音像某协会未经授权,准许宁波某某有限公司使用涉案音乐作品,且未与中国音像某协会签订管理合同。宁波某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放映涉案音乐作品,故诉至法院主张宁波某某公司与中国音像某协会侵犯其音乐作品的放映权,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中国音像某协会辩称,其对上海某某公司的涉案音乐作品实施的是延伸集体管理,对于造成的损失无主观过错,只需按照中国音像某协会的收费标准将收取的使用费返还给上海某某公司即可。
(二)法院观点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上海某某公司对涉案41首音乐作品享有放映权、复制权及与之相关的诉权。宁波某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上海某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作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宁波某某公司通过与中国音像某协会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的方式,取得了包括涉案音乐作品在内的一揽子许可。中国音像某协会明确承诺,被许可人在许可试用期间以约定方式使用作品时,如果有非会员权利人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由中国音像某协会处理。故宁波某某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私法自治原则,上海某某公司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地选择交易的对象和交易的方式,中国音像某协会无权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实施对涉案音乐作品的管理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中国音像某协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认为中国音像某协会未经上海某某公司的许可,在明知涉案音乐作品未在其管理范围内的情况下,仍以明示的方式向宁波某某公司发放非会员作品的使用许可,导致宁波某某公司未经权利人上海某某公司的许可,使用涉案音乐作品,侵害了上海某某公司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分析上述判决理由可知,法院认为中国音像某协会应当先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管理相应的作品,否则构成侵权。但是,中国音像某协会主张其对非会员作品也应当享有管理權,否则无法发挥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因为,如果集体管理组织对非会员作品不享有管理权,被许可人在获得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之后,将会面临权利人支付许可费的要求,甚至会因未经许可使用作品而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此案的判决再次引发了关于“是否该引入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机制”的争论。该如何才能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著作权,便于使用人使用作品,发挥集体管理的有效性,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核心问题,笔者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有效性机制的比较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所应对的问题,是为降低交易成本类型中因权利人和使用人分散所产生的搜寻和监管成本,②是为了解决权利人难以与使用人直接进行交易、商谈与发放许可。该制度是沟通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的桥梁,对于作品的合法有序的传播使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著作权集体管理设立之初,为了保障权利人意思自治,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先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方能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权利人的作品。私人自治作为私法的基本原则,使得私人能够借助自由行为依据自己的意志形成法律关系。③著作权法的本质属性亦是私法,根据私法自治原则,权利人有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自由,也有交由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许可的自由。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权许可他人使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作品,否则构成侵权。换句话说,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时,必须取得权利人的授权。
然而,使用人之所以选择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其主要原因在于便于自己使用海量作品,从而免于逐个寻找权利人进行交易,节省交易成本。如果集体管理组织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即使取得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也将面临权利人要求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如此,权利人则更愿意舍近求远,选择与权利人直接达成许可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集体管理组织也就形同虚设。针对这一问题,目前各国在立法中采取了一些措施,以确保集体管理组织能够有效运营,竟可能避免被许可人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一)强制集体管理机制
强制集体管理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某些权利只能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无论权利人是否向集体管理组织授权,集体管理组织均有权管理权利人的某些著作权。④也就是说,在法定情形下,权利人只能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其特定专有权。强制集体管理的作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类似,方便了他人对作品的使用,避免了因寻找著作权人授权所带来的不便,既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也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强制集体管理与法定许可使用不同,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布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⑤在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中,使用人只能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而在强制集体管理制度中,集体管理组织有权许可他人行使权利人的特定专有权利。通过强制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管理所有权利人的特定专有权,从而避免了被许可人遭受非会员权利人要求支付使用费或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风险,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则得以发挥。
然而,强制集体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在于,强制集体管理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著作权乃私权,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系著作权人的自由,集体管理组织未经权利人授权,无权管理权利人的权利,这是私法自治的基本要求。强制集体管理使得权利人必须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特定专有权,无权自由决定是否许可他人行使该部分权利。虽然强制集体管理有助于实现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但权利人创作作品并不仅仅是经济动因,以法律的手段强制要求权利人必须行使该专有权,并不符合私法自治原则的要求。
(二)合同承诺机制
为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作用,同时避免强制集体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维护权利人的意志自由,集体管理组织通常采取合同承诺的方法,以发挥其自身的优势。也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常会明确承诺,被许可人支付的使用费中除包含会员作品外,也包括非会员作品的费用,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后,在许可试用期间以约定方式使用作品时,如遭受非会员权利人以侵犯著作权为由的起诉,由集体管理组织负责协调解决。这种承诺机制有助于提升集体管理的有效性,⑥使用人会基于信赖集体管理组织的承诺而愿意选择与集体管理组织达成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减少交易成本。
然而,合同承诺机制只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由集体管理组织提供补偿,被许可人使用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确实属于侵权行为,及时经济损失得以弥补,其声誉或商业信誉将会受到负面影响。同时,集体管理组织为避免该侵权行为的出现,通常会提供该组织管理范围内的作品清单,提醒被许可人注意哪些作品属于会员权利人的作品。或者发布公告,通知被许可人注意哪些作品属于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如此,将严重削弱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有效性。
(三)延伸集体管理机制
为解决强制集体管理机制以及合同承诺机制存在的缺陷,许多国家规定延伸集体管理机制。延伸集体管理,是指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下,可代表非会员开展其未明确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⑦也就是说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签订的许可使用作品的合同对于非会员权利人也具有约束力。延伸集体管理机制允许将集体管理组织与被许可人达成的作品使用合同延伸适用于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实际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仅在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然而,任何原则都不是绝对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也不例外。⑧现代复杂开发的经济交往使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面临困境,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正式合同相对性突破的表现之一。
延伸集体管理机制虽然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但并未违背私法自治原则。非会员权利人虽然受到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人之间作品许可使用合同的约束,但非会员权利人有权要求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同时允许非会员权利人事先明确声明排除该许可合同对其作品的使用。换句话说,延伸集体管理机制系在尊重权利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延伸管理至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私人自治既是保证集体管理组织有效性的前提,也是保证权利人自由选择的必要条件。⑨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让权利人自由选择“加入”集体管理,而延伸集体管理机制则是让权利人自由选择“退出”集体管理。这种延伸集体管理不会导致权利人对作品支配权的剥夺。⑩实际上是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一种变形,有利于发挥集体管理的有效性,与强制集体管理存在很大的差别。强制集体管理违背了非会员权利人的意志自由,不符合私法自治原则,而延伸集体管理机制既能良好的维持集体管理的有效運行,减少交易成本,发挥集体管理的优势,又能尊重权利人意志自由,符合意思自治这一私法基本原则,毕竟,著作权属于私权。因此,延伸集体管理机制能够良好的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有效性。
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有效性机制的完善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现有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别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简称影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中国音像某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简称文著协)、以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简称影著协),分别在五类作品领域发挥集体管理的作用。我国《著作权法》既没有规定强制集体管理,也没有规定延伸集体管理,为了保障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有效性,这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采用合同承诺机制,向被许可人发放一揽子许可时承诺,如果被许可遭受非会员权利人的起诉或被要求支付使用费,由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补偿。
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了笼统的规定,具体内容主要规定在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然纵观该条例,并未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有效性的机制,这对实务中集体管理组织的具体运行存在一定的障碍。即使实务中我国集体管理组织主张对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实施延伸管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予承认,并认定集体管理组织构成侵权。这使得集体管理组织对被许可人进行合同承诺的过程中,又会发布除外公告,告知被许可人不得使用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如此,严重削弱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启动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并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在修改草案第一稿中引入了延伸集体管理机制,能够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这一草案公布后,该规定引起了很大争议。在修改草案第二稿和第三稿中,针对所争议的问题,逐步缩小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音乐或者视听作品。
(二)建立延伸集体管理机制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引入延伸集体管理机制引起诸多争议,尤其是激起音乐界的强烈不满,被指绑架了权利人的利益,权利人将会“被代表”,这种“被代表”在过渡的行政化和垄断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运行背景中体现的尤为突出。○11在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背景下,确实不利于适用延伸集体管理,但不能够以此来否认延伸集体管理机制本身的良好性。我国应当完善集体管理过渡行政化和垄断化的运行环境,而不是排斥延伸集体管理机制的引入,否则将会陷入恶性循环,不利于集体管理有效性的发挥。同时,也有学者指出延伸集体管理缺乏正当权源,管理作品的正当权源应当是建立在权利授权的基础之上,延伸集体管理机制将集体管理组织与被许可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合同延伸至非会员的作品,与著作权的私权性质相违背。这一观点忽视了延伸集体管理机制的除外声明规定,非会员权利人有权事先声明排除该许可合同对其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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