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05 阅读数:457
摘 要: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利益的差异性和股份的流動性较弱,使公司的控制股东的权利提升,打压少数股东。但我国现行公司的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对少数股东的权利的保护力度较低,在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一定数量的股东权益的侵害案件。由于对股东固有权的有关理论探讨较少,对其产生了误读以及实践中的偏差。本文主要分析了上述问题,以帮助理解股东固有权制衡资本多数决,推动少数股东保护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有限公司;股东固有权;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78-02
作者简介:刘涛(1992-),汉族,山东临沂人,吉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在有限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利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控股股东会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使用“资本多数决”对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限公司的股份的流通性较差,控制股东能够很容易地对少数股东进行压迫,严重损害了少数股东的利益。为了维护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关学者开展了大量的研究,有关法律和法规没有有效限制滥用资本多数决的行为。对股东固有权的范围的确定,除了依靠强制性的法律之外,还应根据股东权利的重要性进行划分。股东固有权的剥夺应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否则不能进行剥夺,但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公司的利益对其进行限制。
一、股东固有权的判断标准
(一)当前判断标准中存在的不足
第一,权利是公益权还是自益权。当前,从以公益权还是自益权为标准能够界定固有权的范围,其本质是对股东权利内容的认定,是对股东利益的保护,而股东利益主要来源于资产收益,即自益权为固有权。公益权是固有权的认定原因在于公益权还涉及到了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无法自由选择,为了实现保障共同利益的目标,公益权就应成为固有权。但对股东来说,股东固有权是固有权还是公益权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意义。保护公益权是自益权实现的保障,都十分重要,单纯从一个角度理解都是片面的。
第二,以能否受到法律之外的其他权力剥夺或限制为标准。在《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的权利有一定的规定,根据股权是否受到除法律之外的其他权力的剥夺或限制为标准,能够将股东的权利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指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司无权剥夺或限制。但对固有权的界定并没有明确哪些权利是公司章程或决议所不能剥夺或限制的。
第三,以法律强制规范为标准。大多数研究者认为,股东固有权是法律所规定的。也有研究者认为只有法律强行规定的股东权利才是固有权,对固有权的判定也要以强制性的规定为依据。这一观点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公司自治法只能在强行法规内才其作用,违反了强行法规的行为不具备约束力。但这一标准缺乏具体的标准,强制力执行规范的界定本身就很难,如果仅依靠这一标准就可能扩大股东固有权的范围,不利于公司的管理。
第四,以权利的重要程度为标准。有的研究者认为股东固有权的确立在于维护股东的利益,应分辨权利对股东利益的影响,根据影响程度判断其是否为固有权。但这一标准也缺乏对重要程度的判断,也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权利才是重要权利。
(二)股东固有权判断标准的构建
股东固有权的界定标准多种多样,采取的法律规定也不同。以优先认购权的认定为例,有三种模式:一是固有权模式,即股东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公司不能将其排除。二是相对固有权模式,即股东有新股认购的权利,但具有法律或事实,可以对这一权利进行排除。三是非固有权模式,即法律上对优先购买权不认定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对股东固有权的界定要从公司法立法体系和公司现状入手,最大限度地切合实际。一方面,从法律价值上看,公司立法保护了股东利益,从整体上对公司或大股东权利的滥用进行了限制。在法治社会中,应尽量扩大股东固有权的范围,以承认法定权利为基础对股东权利的滥用进行合理的限制。另一方面,还应以法律为基础充分尊重公司的自治。总之,对股东固有权的界定不仅要维护股东的权利,还要尊重公司的自治,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二、股东固有权的分类
(一)资产收益类
①股权转让权。股权转让权是指股东自始至终都应该有股权转让的权利,该权利不能被剥夺。②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东有权利要求分配公司利润,但公司对利润何时分配、如何分配等享有一定的自治权。③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该权利是指在公司在进入清算程序阶段,公司清偿完全部债务后股东有权要求按照股东的出资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二)参与管理类
①股东会出席权。应保障股东的股东大会出席权,参与重大决策,向股东会提出建议,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②提案权。即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向公司建言献策,表达主张。③表决权。表决权是指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管理人的选举和公司的重大决议。
(三)知情权
查阅权与质询权。查阅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规定对公司的经营信息进行查询。质询权是指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公司经营情况向管理者提出质询,公司管理者有义务对股东的提问做出答复,以促进股东对公司经营信息的了解和掌握。
(四)救济类固有权
①强制解散公司请求权。公司陷入经营困境、继续经营会损害股东的利益时,股东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要求解散公司。②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即股东对股东大会的重大决议有不同的意见时,股东有权利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③股东诉讼权。当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股东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东固有权的法律保障
(一)股东放弃固有权协议条款的效力
股东协议内容繁多,一类是发起人协议,其主要目的是成立公司;另一类是股东间协议,是股东之间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涉及到的内容较多。股东协议中约定的股东放弃某些固有权的条款是否具有效力,其实是一种固定固有权放弃的法律效力问题。股东固有权不是义务,股东有权放弃,不能因为股东的某次主动抛弃的意思表示而约定股东不再享有权利。这实际上是对固有权的剥夺。因此,应禁止股东协议剥夺股东固有权,保护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公司章程对股东固有权剥夺与限制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进行自治的规范,对公司、股东、董事等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不会随意进行修改。而大股东很可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因此应对涉及到股东个人利益的异议股东实施一定的保护措施。任何时候都不能以任何形式的章程剥夺股东的固有权,如果违反公司法的则属于无效。但公司能够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股东固有权进行合理的限制。限制标准并不是绝对的,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三)公司决议对股东固有权剥夺与限制的效力
第一,公司决议的效力。公司决议包括所有公司机关的决议,包括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股东固有权是公司法强制规定的,剥夺股东固有权的公司决议因违背公司法而是无效的。但关于公司决议能否限制股东固有权这一问题,在实践中的争议较多。从公司法股东固有权理论来看,股东固有权能够被限制,但应以合理的事实为依据。合理的事实依据不仅包括法律层面上的规定,还包括公司整体利益的要求以及股东固有权的限制是否经过了股东同意。
四、结语
关于股东固有权的界定以及如何保障股东固有权历来都有很大的争议,《司法解释四》的出台让我们注意到了股东固有权理论。股东固有权理论是公司法强制规定的保护股东权利的,在强调法律强制性的同时也注重公司的自治。股东固有权有可靠的法律保障,除法律外不能被剥夺。从个别公司的实际出发,公司章程或决议可以对股东固有权进行合理的限制。如果股东固有权被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剥夺时,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固有权。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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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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