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04 阅读数:1216
摘 要:唐代“义绝”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强制离婚制度,对现今离婚制度也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唐代“义绝”制度;离婚;借鉴
中图分类号:D929;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86-02
作者简介:乔朔(1994-),女,汉族,江苏连云港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在2004年的《人民法院报》上刊载过一案:夫妻二人于某、王某,是同村近邻,在97年年底领取结婚证并举行婚礼后育有一子。2004年7月,王某之父蓄意毒害于某之父。于社会舆论、家庭压力之下,2004年10月于某向法院请求离婚,王某不同意离婚,声称夫妻感情很好,于某不否认感情尚好但坚决要求离婚。此案让法官陷于一个两难境地:若依照婚姻法规定丈夫与妻子双方感情和睦,无离婚的法定事由,法官不应判决二人离婚;反之,如若当真不判决二人离婚,那么当事人就得承受着巨大的舆论和来自亲属的压力和自己杀父仇人的儿子共同生活,如此夫妻婚姻关系定会导致破灭甚至出现更加严重的后果。如此而言,法官断然无法对此案轻易做出判决。但是,若由唐朝的法官审理该案,情况就变得简单明了。依据该案的情况,存在“义绝”之状,法官当然做出离婚判决。如此一个离婚案件,专制的封建社会之法竟比现今民主社会之法更能有效解决问题,这不经引起我们对于我国现行离婚制度的反思。而反思的焦点就在于当代借鉴义绝制度有無必要性以及如何借鉴的问题。
一、唐代“义绝”制度的含义
“义绝”作为中国古代社会所特有的一项离婚制度,它意指夫对妻、妻对夫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犯有殴、奸、杀罪,以及双方亲属之间互相杀害,经由官府认定双方义绝而强制离婚。据现存可考史料,大都认为唐律中首先规定了“义绝”制度。《唐律疏议·户婚》“妻无七出而出之”条疏列举了义绝之状,总结而言大体分为以下五类:一为丈夫殴打妻子的父母或者祖父母,妻子殴打或者责骂丈夫的父母或者祖父母;二是丈夫杀害妻子的兄弟姐妹、叔伯父母、姑、外祖父母,妻子杀伤丈夫的兄弟姐妹、叔伯父母、姑、外祖父母;三为以上两种情形中所列的夫妻双方的近亲属之间相互杀害;四是妻子想要害丈夫;五是妻子与丈夫的缌麻以上亲属通奸,丈夫与妻子的母亲通奸。
二、义绝离婚制度当代借鉴的必要性
(一)从历史和社会现状的角度分析
“义绝”制度于我国历史上存在了上千年,其文化根基就是宗法秩序和人伦之本。它以家族主义为主导,强调丈夫与妻子两方以及他们的近亲属要尊重婚姻,遵守伦理道德,当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组成单位即家庭个体的和睦,进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尊崇人性的观念。即使该制度里,于当今时代背景下有诸多不合常理的地方,如男尊女卑观念、家长对婚姻的决定权、国家主动敢于私人婚姻生活等等。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此制度对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甚至是社会道德风气方面确实起到了特殊的作用。
而今,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功利主义愈发强势,个人意识也愈发张扬,此种背景下的两性婚姻必将日渐失去其伦理性的历史特征,转而更加重视两性婚姻本身及男女各方的个人意思自治。不幸的是,这种意思自治极度膨胀的状态又会造成离婚率的提高甚至道德水平的降低。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之中,无过错离婚事由加剧了离婚率的攀升。吸收西方观念一味的强调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使得我们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日渐淡漠,更别提更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更坚固的文化建构。因而,我们有必要吸收传统文化中的营养以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加之,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与古代义绝类似的离婚案件亟需解决,因此,合理的吸收和借鉴古代义绝制度便成了可取之道。
(二)从婚姻和人性的角度解读
在一段婚姻当中,第一要素就是双方的感情,但它并不是婚姻生活的全部。综观现阶段的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物质生活等都是婚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此情形下情感当然不会成为缔结婚姻的唯一要素。家中的消费和赡养开支仍由个人承担,那么缔结婚姻当然就避免不了对于物质、学历和信仰等因素的思量。与此同时,婚姻离异的影响因素也将是各方面的,如家庭、物质、地域等等,但是这些又都不会必然导致婚姻的离异。而这其中,家庭的因素不容忽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父母并无对决定其子女婚姻大事的权利,但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父母的看法、亲属的意见、两个大家庭之间的关系、是否门当户对等,都会或多或少的对婚姻关系产生影响。那么我国的现行婚姻法中把夫妻感情的破裂作为不存在夫与妻其中一人失踪或者死亡情形下的唯一法定离婚理由是否也存在不合理不全面之处呢?答案无疑是肯定的。
从人性的角度来看,若发生了类似唐律中所述的“义绝之状”,仍然不可离婚,要求夫妻双方与自家仇人亦或是仇人的亲属共同生活,毫无疑问巨大的道德和舆论压力将接踵而至,这无疑违反了人之常情,是扭曲人性的表现。同时,也是对中国传统文化所传承的“忠孝仁义”思想的亵渎。相比较而言,“义绝”制度则综合考虑到家庭、道德等多方因素对于婚姻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获得公众的认同。
三、义绝离婚制度当代借鉴的可行性
(一)从立法精神和技术上看
就我国当前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技术以观“义绝”制度,它是一种强制离婚制度,具有相当浓厚的国家干预色彩,显然与现今私法自治的精神相背离。因而,人民法院审判“义绝”类离婚案件,应该坚持不告不理原则。
古时律法刑民不分,因而“义绝”制度之中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并存。但现行法律制度的部门划分十分明确,遵从该划分方式离婚诉讼应属民法的范畴。法官只可裁决当事人是否离婚以及因二人离婚诉讼而导致的一系列民事罚法律后果,而不可直接对存在“义绝”行为却未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进行处罚。
(二)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上看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悉数罗列了以上五种可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发生这些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离婚。可以发现,此条与古代的“义绝之状”有一些契合之处,比如,夫或妻与配偶亲属通奸、家庭暴力行为等,依照现行婚姻法之规定,都可以认定属上述五种行为之一,对方当事人就可诉请离婚。如此看来,现行婚姻法大可将古代律法规定的“义绝之状”融入现代法律,进而形成当代“义绝”行为认定之新规。鉴于法条的可行性,现行法律可增添两种情形:一种是夫妻双方对彼方近亲属犯下严重罪行,另一种就是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对彼方或彼方近亲属犯下严重罪行。以上列举的两种理由可与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罗列的五种情形并列,成为夫或妻一方起诉离婚时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事由。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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