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02 阅读数:488
侯明哲 黎明
摘 要:一些学者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部门,他们的理由各有不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经济法无论是从调整对象、调整手段还是从法律责任看都不具有独立性,经济法在本质上是经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分支。
关键词:经济法;独立性;经济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92-02
一、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从一定程度上讲,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性的问题就是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的问题,我们知道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同时还应当考虑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也就是说划分法律部门是首先应考虑的调整对象,若无独立调整对象则考虑是否有独立的调整方法,如调整方法独立也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如刑法虽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但因其调整方法独立而成为独立的部门法。
那么经济法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呢?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的,并认为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在干预、管理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认定为经济管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产生了矛盾和冲突。事实上,国家利用行政权干预经济从本质上来说是行政权发挥作用的结果,因行政权的作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都是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因此,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并因此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观点无法让人信服。
另外有学者提出如果按照传统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的标准来划分法律部门那么实体法中就仅有民法、刑法和行政法这三个法律部门了,这与实践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及促进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不符,因此提出应对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予以改造,改为“调整方法+现实需要”的划分标准,并进一步指出我国有促进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且这类法律规范已达到一定数量,进而认为经济法应当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1但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每一部法律的的出台都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现实需要,如按照“现实需要”这样一个划分标准那岂不是出台的每一部法律都将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再者,若改为“现实需要”的划分标准,那么依独立调整方法而成立独立法律部门的刑法将何去何从呢?
此外,有人指出在社会内部存在三种应由不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第一类关系即个人与个人间的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主要由宪法、行政法调整,而经济法所调整的正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原因在于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垄断等行为不仅危害特定的市场主体的利益,还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因社会是抽象的概念,无法表达诉求,而我国则是由政府来代表并维护社会经济利益。2这样的观点突然一听好像很有道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其他法律部门好像都没有调整,但仔细想来好像就不是那么回事了,原因在于我们对行政法和刑法同样也可以做这样的理解,在行政处罚中,如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完全可以理解为这样的行为损害了社会秩序,因此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是社会,而社会无法行使诉权或主张权利,则有国家代表社会来维护社会利益,在行政许可中,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就生产食品的行为亦然,也就是说行政法也可以理解为调整对象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在刑法中同样可以这样理解,行为人实施的伤害、杀害他人的行为不仅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社会秩序,社会无法主张权利因此由代表国家的公诉机关来维护社会的利益,这样看来刑法也是调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通过这样的分析我们看到即使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经济法也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行政法、刑法在本质上也是在调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因此主张经济法独立的调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主张经济法是独立部门法的观点不能成立。
还有学者认为市场经济使国家经济职能增加,国家在行使其经济职权的过程中形成了经济管理关系这一新型的社会关系。3首先,我国是由计划经济逐渐过渡到市场经济的,而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经济或者说资源的配置实行统一的分配,也就是说实行市场经济似乎使国家经济职能减少而非增加;再者,经济管理关系好像也并非新型社会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在行政法中似乎存在已久,比如行政机关给相对人进行生产许可、卫生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许可,而这种许可就是一种经济管理关系,此外工商局对作为相对人的市场主体进行工商管理的行为也同样产生经济管理关系,因此市场经济下国家行使经济职权的行为产生了新型的社会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的说法似乎不妥。以上是学者关于有关经济法有独立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法部门的一些观点和论述。
二、经济法是独立法部门的观点有待商榷
(一)从调整对象上来看
首先,从调整对象上来看,经济法很多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而所谓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干预和协调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提到的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基于行政权的作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这是为法学界所公认的,而经济管理关系其实就是国家运用行政权协调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行政权作用于经济领域的表现,是行政管理关系的一部分,也就是说经济管理关系不仅被经济法调整也被行政法调整,这样看来经济法似乎没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认为经济法有独立调整对对象而主张其是独立法部门的观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缺乏根据的。
(二)从调整手段上来看
其次,从调整手段上来看,我们知道法律规范调整经济活动的手段有三种:民法手段,行政法手段和刑罚手段。经济法学界部分学者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之分,认为国家使用积极手段调整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的有经济法调整,使用行政手段调整的有行政法调整。然而,如果将经济手段理解为国家利用汇率、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手段间接调节经济的手段,而将行政手段理解为政府利用行政权直接管理相对人的手段的话,那么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是行政权作用的不同方式,即都是行政法手段,均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因此所谓的经济手段只是行政权作用的方式之一,本质上属于行政法手段,而经济法本身似乎没有独立的调整手段,因此从调整手段上看,经济法不是独立法部门。
(三)从独立的法律责任体系上看
我们判断一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否为独立法部门不仅要看它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还要看其是否有独立的法律责任体系。而经济法中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大都为行政法所规定,是行政法责任,因此经济法没有独立的法律责任体系。
綜上,经济法既没有独立调整对象亦没有独立的调整手段和法律责任体系,因此说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缺少理论依据。
[ 参 考 文 献 ]
[1]顾功耘,刘哲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J].法学,2007(2):58.
[2]张旭勇.论经济法之独立性[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6-27.
[3]刘剑文,魏建国.也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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