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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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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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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明星的权力不应沦为逃税的护身符

发布时间:2019-08-31 阅读数:493

徐伟

摘 要:一些影视明星偷逃税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极大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偷逃税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主客观两种:不能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个人的自我膨胀是主观原因;行业自律和监管欠缺、个税征收与管理存在疏漏是客观原因。因而,加强明星个人自律、加大影视行业监管和完善个税征收管理是根本的解决途径。即使是影视明星,也没有偷逃税的特权。

关键词:影视明星;逃税;阴阳合同;权力

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02-02

一、引言

2018年6月,有群众举报某著名影视明星存在以“阴阳合同”等方式逃税的重大嫌疑,并在互联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2018年10月,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核查,事件最终水落石出:该影视明星确实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偷逃了巨额税款,并将面临着8亿余元的罚单。

明星逃税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了。曾经我国出现过毛某、刘某等人的逃税案例,外国也不乏这样的大牌明星逃税案例。实际上,可能还有一些明星存在隐性逃税行为,只不过没有曝光,公众难以知晓,媒体也无法监督。

在我国,影视明星一般都是高收入群体。他们既然是高收入的群体,赚得盆满钵满,根本不愁生计,为何还要千方百计地逃税呢?他们为什么又能逃税成功呢?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是调节过高收入的一种方式,也关乎到社会的公平正义[1]。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明星也概莫能外。有明星明知道逃税违法,却仍然选择偷逃税,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二、明星的“权力”概述

根据组织管理之父马克思·韦伯的理论,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影响力。他将权力划分为三种:超凡的权力、传统的权力和法定的权力。其中超凡权力,是基于对超凡的神圣或者非凡个性的崇拜[2]。而明星,经常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之中,经常通过电视电影等媒介向公众直接或间接地展示其非凡的个性特质和精湛的才艺,因而会受到一些观众尤其是年轻“粉丝”的追捧。当明星因为其个人非凡特质被粉丝们崇拜和追捧时,他就拥有了对其“粉丝”甚至一部分社会公众的影响力。根据韦伯的理论,也可以将这种影响力视为一种权力。

正是因为这种权力的存在,明星才能稳坐钓鱼台,大把地吸金和挣钱。例如,商家会重金邀请明星代言广告,期望明星代言可以使得产品销路畅通,再也不用担忧销路;电影制作商会重金邀请明星参演,期待借助明星的个人影响力,使得制作的新电影能够受到观众的热捧,再也不用担心票房。娱乐圈也不乏影视明星同时兼职开公司、做投资人的案例[3]。从某种意义上说,明星的影响力越大,这种权力越大,自然吸金的能力就越强。

三、影视明星逃税的原因

影视明星拥有对其粉丝和一部分社会公众的影响力。该明星越是著名,其影响力就越大,某种意义上说,吸金的能力就越强。作为明星,本应该十分珍惜粉丝和社会公众的赏识、信任、追捧,但遗憾是的,总有那么一小撮明星就是利用明星的光环作为庇护和掩饰,滥用其影响力,在其光辉高大的形象背后,干着偷逃税的违法勾当,令人不齿。逃税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主客观两种原因。

(一)主观原因

明星逃税的主观原因在于:一是部分明星不能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二是明星权力带来的自我膨胀感。

根据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动机就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场经济下,明星也是经济动物,自然也会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一般而言,每一位明星在成为明星之前,通常都要经历常人难以忍受的心理历程,付出比常人更多的成本。毕竟,通往明星的道路是布满荆棘的,面临层层选拔和残酷淘汰。而最终能脱颖而出、凤凰涅槃成为著名明星的人是少数人。这些人历经千难万险,终于变成了大明星,自然会要求高收益,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总有那么一些明星不能正確处理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把自身与社会完全对立起来,把应交所得税当成了属于自身的收入,恨不得把它全部纳入囊中。

另外,明星的权力,给了他们太多的光环和鲜花,过多地沉浸在粉丝们的痴迷崇拜与追捧中,可能给他们带来了一种能支配他人甚至是世界的幻觉,放大了他们的心里预期,造成了自我心理的膨胀和价值观的扭曲,让他们误以为可以无所不能甚至可以恣意妄为:逃税自然也在“情理之中”了。

(二)客观诱因

除了明星个人的主观原因之外,外界客观的诱因也是造成明星逃税的重要条件。这里的诱因有两个:一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还有不完善之处,尤其是对于高收入者的个税征收;二是影视行业也亟待行业自律和外界监督。

根据博弈论,每个明星在纳税抉择上无外乎有两种选择:第一,做合法的公民,依法纳税,没有后顾之忧;第二,选择逃税,会少缴个税,但可能受到惩罚。但是权衡之下,逃税虽然违法,但违法成本较低,逃税之后的收益很高,收益与成本严重不匹配。所以总有明星铤而走险,明知违法,却还敢以身试法,处心积虑地通过各种途径去逃税。此外,明星的收入具有高流动性和高隐蔽性[4],税务机关很难一一核实和监督其每一笔收入,这给个税的征收带来了实际的困难。另外,税务机关也可能会碍于对方明星和知名人物的身份,不敢放开手脚和坚持法律原则,加之难以展开查证,最后只能选择了不作为。

四、影视明星逃税的治理

(一)加强个人自律

明星作为有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物,应当以身作则,珍惜自己的名人身份,珍惜粉丝们的拥戴与关注,争取以更好的优秀作品来回馈社会,而不应把粉丝和公众的关注当成炫富和违法的资本。明星通过各种途径来挣钱吸金本无可厚非,但却不能滥用自身的影响力挑战法律的底线,践踏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新时代的明星应当以德艺双馨为终极标准。

(二)加大行业监管

影视行业理当加强行业自律,但也需要加大行业监管。影视行业也绝对不是法外之地。2018年6月,中宣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联合发文,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推进依法纳税[5]。这是一个新的信号和良好的开端。其实,加大行业监管,并不是要限制行业的发展,恰恰是为了促进影视行业的健康和长远的发展。如果现在对行业中的一些失范、违法行为不加以制止和纠正而放任其滋长,在“劣币淘汰良币”法则下,最终只能损害整个行业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

(三)完善个税征收管理

明星选择偷逃税,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目前个人所得税在征收过程中还有一些疏漏,尤其是高收入群体的个税监管和征收存在不完善之处。因而,如何完善对以影视明星为代表的高收入群体的个税征收、填补现有高收入群体的个税征收漏洞,是当务之急,也是关键之处。唯有设计出更加科学合理的高收入群体的个税征收管理制度,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个税监管,才能真正杜绝和减少明星的偷逃税行为,维护个税的尊严。

影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知名人物,不仅要在电视、电影屏幕上散发出耀眼的光芒,更应该在生活中散发出高尚的人格光辉。最基本的是明星不能滥用其影响力,不能利用其影响力去偷逃税,更不能利用其屏幕上的光辉形象掩盖其逃税的违法行为。影视明星要正确对待和珍惜这种权力,正确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决不能让这种权力成为其偷逃税的烟幕弹和护身符。我国正在全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法律底线不能触碰,社会公平正义不容轻视。在个税面前,即使是大红大紫的大牌明星,永远都只能是个税纳税人,并没有偷逃税的“特权”。

[ 参 考 文 献 ]

[1]影视明星涉税现象三问[J].中国总会计师,2018(06):14.

[2]王克岭,张建民.管理学(第二版)[M].第二版.上海: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26-27.

[3]赵青.法律风险不应成为明星的最后一堂课[J].法人,2018(9):38-43.

[4]钟继成.明星涉税问题应该如何治理?[J].吉林人大,2018(07):37-42.

[5]吴之如.影视行业:“阴阳合同”偷逃税[J].财政监督,2018(1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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